論按生產要素貢獻分配的涵義、源流與實現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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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按生產要素貢獻分配的涵義、源流與實現條件
    [論文關鍵詞]按生產要素貢獻分配 涵義 實現條件 

  [論文摘要]本文認為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中的貢獻是在產權清晰的基礎上,由市場自己衡量的合法要素創造的財富;按生產要素貢獻分配符合當前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公正的法治環境、自由競爭市場和抑制分利行為有助於按生產要素貢獻分配的實現。 

  按生產要素貢獻分配是社會文明發展的必然趨勢,而社會公平正義的基礎是經濟公平,經濟公平的關鍵是分配公平,故按生產要素貢獻分配又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選擇。因之,研究按生產要素貢獻分配的涵義、歷史源流與實現條件很有必要。 
   
  一、按生產要素貢獻分配的涵義分析 
  勞動、資本、技術和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原則是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的。針對“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提法,經濟學界紛紛給出自己的解釋。如賴德勝(2003)、許成安、王家新(2007)認為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就是按生產要素的邊際產出給予報酬。該觀點的意義在於指出貢獻的衡量是由市場進行的,而不是由國家統一籌劃。但是,按生產要素邊際產出分配的前提條件是要素市場是完全競爭的,且各要素可以相互替代,這一理想狀況往往難於滿足。衛興華(2003)、逄錦聚(2003)則認為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是指按生產要素在生產財富即使用價值中的貢獻分配。此觀點堅持了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認為活勞動之外的生產要素沒有創造價值,它們只是創造了使用價值並按此貢獻分配,但對於沒有創造價值的非勞動要素佔有勞動創造的剩餘價值是否是剝削的問題,尚需進一步研究與闡釋。周為民、陸寧(2002)認為按要素貢獻分配實際上是按勞分配的表現形式。按勞分配不能成為擁有自主財產權利的勞動者直接的、具體的分配方式,只能通過市場的作用, 在現象和形態上轉化為按要素貢獻分配的方式,因此其他要素的貢獻也是勞動貢獻的體現, 按要素分配所反映的不是剝削關係。綜合參考以上解釋,本文認為十六大關於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中“貢獻”兩字是不能用其他文字替代,如果有的話,在十六大報告或其後續闡述檔案必然出現。“貢獻”是廣義的,如果市場是完善的,可以按邊際產出給予報酬;如果要素所創造的使用價值可以衡量,可以按照使用價值分配;如果要素的貢獻可以還原為勞動的貢獻,也可以採用原來的按勞分配。按要素貢獻分配的說法應有以下的涵義: 
  (一)貢獻的大小是在產權清晰的基礎上,由市場自己衡量的。中央提出按要素貢獻分配的意思並不是要越俎代庖,替各微觀單位制定衡量貢獻的標準並監督執行,而僅僅是指導性的原則。實際上每個人的貢獻千差萬別,不可能制定統一的評估標準,在操作上只能由微觀單位自己衡量所屬要素貢獻的大小,微觀單位本身的貢獻則由市場來衡量。因此,巨集觀理論工作者大可不必費心研究如何度量生產要素在社會財富形成中的.貢獻,因為這一問題是企業家或者管理學家研究的問題,巨集觀理論工作者應關心如何建立良好的環境來保證客觀公正的度量得以實現。基於此,貢獻是邊際產出,使用價值還是勞動直接或間接創造的價值,應該由市場自己決定。有的貢獻的衡量是非常主觀的,如某個科研人員的技術創新成果的貢獻有多大,往往由企業管理層的主觀意志決定的,沒有嚴格的邊際產出計算過程,也沒有對凝結在創新行為上的抽象勞動時間的精確估計。管理層對貢獻的衡量不會僅考慮使用價值而不考慮價值,否則隨手提供空氣和水的人也應給予報酬。至於企業管理層主觀的分配決策是否正確,市場會給出檢驗結果。在分配問題上,僅有抽象的理論是不夠的,必須有可以實行的具體方式。 
  (二)分配的依據是要素的貢獻,而不是要素的所有權。擁有要素並不意味著可以獲得報酬,必須將要素投入生產,使得要素的作用在市場上實現後,變成貢獻才可以參與分配。存放在保險箱中的資金是不能獲得報酬的,擁有創新天賦但不進行任何科研活動的人也不能獲得報酬。所有要素必須先付出、有效益(有貢獻)才有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