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懲戒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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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懲戒的內涵及作用

教育懲戒分析論文

1.教育懲戒的內涵。

教育懲戒是通過給學生身心施加某種影響,使其感到痛苦或羞恥,但不損害受罰者的身心健康,以激發其悔改上進之意,從而達到矯正錯誤的目的。而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是對學生身體上給予感到很痛苦或極度疲勞的懲罰,是損害學生身心健康違法失德的侵權行為,是封建野蠻專制的產物,是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師德規範嚴格禁止的。二者有本質的區別。

2.教育懲戒的作用。

教育懲戒具有教育警示作用,懲戒可以使學生懂規矩,辨事非,有助於培養學生的法紀意識,有助於維護學校的紀律和規章制度,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學機制和學生的是非觀念;懲戒有助於形成正確的輿論,有效抵制學生中的歪風邪氣,弘揚正氣。懲戒有利於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使學生具備了應有的羞恥感、榮譽感;懲戒有助於培養學生的抗挫折能力。如果學生早期經歷過錯後受到懲戒的體驗,必然會增強他們抗挫折的能力,同時對他們良好個性品質的形成也是大有好處的。

二、教師運用教育懲戒方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1.教育懲戒的合理性

人類教育發展的歷史證明,有兩種德育形式影響人的社會化。一種是正強化,表揚和獎勵;一種是負強化,批評和懲戒。體罰、變相體罰同人性的解放及教育本質背離,所以現在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明令禁止體罰學生,但對教育懲戒也都作出了明文規定並予以了保留。現代教育的規模化、制度化及其活動,滿足了社會對人才的需要,必然需要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來保證。作為未成年人的學生在接受外在行為規範並將其內化為自身行為準則過程中也無法全然排除外來的強制性影響,在其走向自律之前,他律往往是必經途徑之一。教育懲戒正是教師以社會代言人身份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引導和矯正的權利,為實現教育目的和教育制度化也符合教育活動發展的內在需要。因為,學校教育活動的.正常進行需要有一定的紀律和秩序,對違規者予以必要懲罰與處分,既需要教師的諄諄教導,又需要紀律、制度的嚴格約束,使其由自然人逐漸發展為社會人,這是達到學校教育目標的必要手段。沒有懲戒的教育是不完整、脆弱、不負責的教育。所以,誇美紐斯指出“嚴格的紀律是必須用來制止邪惡的傾向的”,“有需要的時候就應該責備、懲罰或斥責”。

2.運用教育懲戒方法的現實需要

目前,我國的基礎教育正進行根本性的改革,倡導民主、平等、和諧的師生關係,強調以學生為本,充分尊重學生的合法權利和人格尊嚴,關愛學生的情感,關注學生的成長,提倡賞識和鼓勵教育,張揚學生的個性等等。但目前中國獨生子女佔多數,許多學生對人不關愛,對己不約束,對物不珍惜,對事不盡責,單純強調權利忽視義務,只講自由,不要法規紀律,蔑視傳統做人品質的培養。當學生有了問題,有了錯誤,如果一味的“寬容”、“等待”和“遷就”,就會讓學生習慣了世界為他讓路,習慣了“接受型”的生活方式。這種對學生的違紀現象不聞不問、放任自流的做法,其實是一種不道德的教育瀆職行為。前蘇聯的教育家馬卡連柯說:“適當的懲罰,不僅是一個教育者的權利,也是一個教育者的義務。”

3.教育法律法規賦予了教師懲戒權

國家教育法律、法規禁止體罰和變相體罰不等於禁止批評和懲戒的教育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規定,教師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第二十八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有“對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的權利,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對教師懲戒權的肯定。所以,從法律角度看教育懲戒是學校、教師依法對學生的不合規範行為施以否定性的制裁,避免其不斷髮生,以促進其合乎規範行為的產生和鞏固的一種教育權力,是一種維持教育教學活動正常秩序、保證教育教學活動正常開展的相對強制性權力。

三、教師使用教育懲戒應遵循的原則

1.教育懲戒須合法且要有教育性

依法執教是教師的首要師德修養,學校和教師在制定和執行校紀、校規的時候,要以法律為依據,把尊重學生的合法權益放在第一位。由於學生年幼、經驗不足、認知能力低等原因,他們有時意識不到自己行為的錯誤,這就需要教師在對學生實施懲處時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引導學生分析、認識、反省自己的錯誤,使之在受到懲戒的同時也能感受到教師的關心和愛護,從而心悅誠服地改正錯誤。如英國諾貝爾獎獲得者,胰島素髮明者麥克勞德在上國小時,一心想看狗內臟的模樣,有一天他將校長的愛犬抓住宰殺了觀察,校長知道後十分氣憤。但校長在搞清原因後,罰他畫一副人體骨骼和血液迴圈圖,如果做的好免除其他紀律處分,結果校長和老師對麥克勞德畫的人體骨骼和血液迴圈圖很滿意,現在這兩副圖儲存在英國的皮亞丹博物館。這種賞識性的教育懲戒經典案例值得我們每一為教師深思和借鑑。教育懲戒其目的不在於“懲”,而在於“戒”,“懲”只是“戒”的手段,在懲戒學生的過程中,一定要使學生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及其危害,彌補過失,防患於未然。那種不分青紅皁白地批評、訓斥學生的做法,不尊重學生的權利,為“懲”而“罰”,不但達不到教育目的,其結果可能適得其反,可能使學生產生自暴自棄、對抗、逃學、輕生或犯罪等不良後果。

2.教育懲戒須適“度”,講究公正、合情、合理

在現實教育生活中,對教育懲戒權行使中缺乏“度”的控制,物極必反、過猶不及。在學校,學生總是處於弱勢地位,極易受到不公正、不合理的對待。教師在對學生實施懲戒時慎防受感情因素的影響,把工作、生活中的不悅情緒發洩到學生身上,要求學生無條件服從,以致懲戒失去公正性;或受到思維定勢的影響,依據自己以前對學生的印象加以判斷,致使懲戒不合情理。在教育懲戒學生時,教師一定要客觀地分析學生違規行為的性質、程度以及違規者的性別、年齡、身體狀況、心理承受能力、情緒狀態、家庭狀況及具體的違規情景,因為學生的個體差異很大,對同一性質的違規行為施以同樣的懲處,可能產生不同的效果。教師要因人而異,對症下藥,避免自己在盛怒或情緒衝動時使用懲戒,從而保證違規學生受到的懲戒公正、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