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黃老哲學中的自然觀與政治哲學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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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黃老哲學中的自然觀與政治哲學論文

這裡所使用的自然是一個較籠統的概念,並不同於《老子》等道家經典著作中具體的“自然”範疇。以這一概念指稱道家哲學中的政治秩序賴以建立的基礎和統治者施政所效法的物件,“道”“天道”“天”等一系列範疇都在其含攝範圍內,構成了今天所理解的“自然界”及其規律。在道家思想家那裡,自然界所遵循的規律同樣適用於社會政治領域。

在考察《老子》中關於自然的諸觀念之前,先考查一下《老子》政治哲學的立場。筆者贊同劉笑敢先生的觀點:“自然”是老子哲學的核心價值。這裡的“自然”是自然而然、自己如此的.意思。

考察了自然之後,讓我們的目光回到社會政治領域。在社會政治領域必然存在著統治者和民眾的區分。道家經典面對的讀者是統治者,其目的是為統治者治理天下出謀劃策;統治者統治的物件是民眾,因此必須對民眾的特點有所考察。民眾可以不依賴統治而自己實現治理,這是其自然無為政治哲學的基礎。而後世的思想家面對“無為”這一政治哲學話語,必須對這一觀點是否可能進行探討。

老子無疑是認可這一觀點的。第五十七章“我無為而民自化,我好靜而民自正,我無事而民自富,我無事而民自樸”。在上位者能做到清靜無為,百姓自然能得到治理。這一論點的基礎在於“道德”對萬物“莫之命而常自然”,侯工治理百姓效法天道,所以上位者無為而百姓自化。雖然《老子》中也提到了“大道甚夷,而民好徑”“民多利器,國家滋昏’民之難治,以其智多”,然而這並非出自民眾的自然,而是由於統治者的不當引導造成的。

統治者依天道的度數法則來裁製百姓,在此意義上統治者又稱為“執道者”。《經法》:“故執道者之觀於天下也,無執也,無處也,無為也,無私也。是故天下有事,無不自為刑名聲號矣。刑名已立,聲號已建,則無所逃跡匿正矣。”執道而治理天下即是無為而治。

值得注意的是“無為”的問題。《四經》中另一處提到“無為”的是《十大經·名刑》:“形恆自定,是我愈靜。事恆自施,是我無為。”對於《黃帝四經》中的無為,研究者往往將其誤解為任事物自由發展而不加干涉之意。如陳鼓應先生將其解釋為“天下萬物都自有它們確定的歸屬,因此人們就更應該持守清靜。天下萬事都自有它們執行發展的規律,因此人也就應該虛靜無為。陳先生將規律看作事物自身執行發展的規律,而《黃帝四經》並非是從事物的執行發展中尋找規律性的度數法則,而是依度數法則去規範事物的執行發展。這裡的“無為”有兩層涵義:第一,“執道者”治理天下的措施來自天道所生的法律規範,並非根據其個人的意見,因此是“無為”。第二,如果統治者以刑罰裁製民眾,是因為民眾的所作所為違反了天道的度數法則,他們所受的刑罰是自己招致的,並非統治者有意的作為,統治者只是代理天道行使刑殺,其跡有為而其實無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