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科學理解和解釋之間的關係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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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實在論是由巴斯卡提出的,其最重要的哲學主張是分層的本體論,以下是小編蒐集整理的一篇探究社會科學理解和解釋之間的關係的論文範文,供大家閱讀檢視

社會科學理解和解釋之間的關係探究

 一、問題背景

社會科學有兩方面的旨趣,一方面,旨在理解社會事件的意義和聯絡;另一方面,旨在解釋它在歷史上成其為這樣而不是那樣的原因。然而這兩種旨趣似乎存在難以調和的矛盾,因為要理解事件的意義恰恰在於其不能滿足於以規律的方式把握,而解釋它的原因又必須訴諸因果關係之合規則性的知識。

那麼,意義理解(簡稱“理解”[understanding])和因果解釋(簡稱“解釋”[explanation])之間究竟是什麼關係呢?對此問題主要有三種立場:自然主義、反自然主義和多元論。自然主義試圖堅持某種程度的科學統一性,認為因果解釋才是社會科學的核心任務。反自然主義強調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的異質性,著眼於意義理解或詮釋理論的發展,貶低因果解釋在社會科學中的方法論地位。多元論延續韋伯未盡之事業,主張理解與解釋在社會科學中均是不可或缺的。

理想型別方法(methodologyofidealtype,下稱MIT)是韋伯提出的多元論社會科學方法論綱領,它是社會科學理想化方法的方法論基礎,所以MIT在方法論上具有極為重要的地位,如弗裡茨·馬克盧普(FrutzMachlup),1978[1];瑪麗·摩根(an),2006[2];利亞德·阿羅諾維奇(HiliardAro-novitch),2012[3].當代自然主義和反自然主義均對MIT提出批判,然而更為重要的是,針對MIT存在的問題,尤其是因果機制探索何以可能,批判實在論提出了本體論和方法論上的改進,筆者贊成其本體論改進,但質疑其方法論改進,具體而言:批判實在論在方法論上提出了RRRE模式以取代MIT,二者的邏輯基礎雖然都是回溯,但RRRE模式更契合最佳解釋推理對回溯的推進,亦即通過可愛性原則和可能性的關係來反映理解和解釋的互動關係。然而最佳解釋推理並不是一種獨立的推理形式。因此,關於理解和解釋之間的關係還需進一步探究。

二、理想型別方法(MIT)

韋伯對於理解和解釋的關係持多元論立場,認為雖然社會科學的主題是價值關聯的,但只要社會科學家秉持價值中立的方法論原則,就可以保證研究的客觀性和科學性。MIT是韋伯方法論的核心,它是在論證社會科學的客觀性時提出的。

(一)理想型別與MIT

理想型別是研究者建構出來的一種純粹的思想圖式,故不可能經驗地存在於任何實在之中,但也不是隨意的虛構,理想型別的構建過程要運用客觀可能性範疇(如因果性範疇),在該範疇中,歷史實在及其“成分”被一個無限的因果網路安排在某個固定的位置---因果關係中。據此,“我們以抽象的方式把在事件的材料中發現的一部分條件分離出來,成為‘可能性判斷’的物件,以便根據經驗規則獲得對事件之具體的成分的因果‘意義’的洞識。”

很明顯,理想型別是研究者以“抽象的方式”分離出來的,其作用是和現實相比較,並根據經驗規則得出對具體成分的因果意義的理解。帕森斯將韋伯的這種MIT概括為如下幾個步驟:(MIT1)把這個複雜的歷史個體加以分析,分解成為一些各自都可以根據一種一般經驗規則加以歸類的成分;(MIT2)對於這種一般的經驗規則預先有所瞭解;(MIT3)假設去掉或改變過程中的一個或數個因素---需要研究的就是這一個或數個因素是否是該過程結局的導因;(MIT4)(去掉或改變了一個或數個因素之後)猜想(運用客觀可能性範疇)預期的事件會是什麼樣子;(MIT5)把關於可能的發展過程的假設的概念同事件的實際程序加以比較;(MIT6)根據這一比較,如果實際發展過程同可能發展過程不同,那麼可以認定這種差異是由“被設想去掉了或改變了的”那個因素造成的。另一方面,若是設想中改變的並未帶來不同,則說明所研究的這些因素並沒有什麼因果關係上的重要性。

針對上述概括,兩個問題凸顯出來:韋伯所說的一般經驗規則是什麼?MIT中的因果關係指的是什麼樣的因果關係?

(二)意義上妥當是因果上妥當的必要條件在韋伯那裡,這種一般經驗規則並非類似於自然科學的普遍規律(恆常聯絡),而是行動者在具體情境下的行動原則。韋伯舉了一個例子:一個性格易怒的年輕母親被孩子的倔強行為激怒,她狠狠地打了孩子一記耳光。事後,她向老公辯解說,如果她在那一刻不是已經與女廚師爭吵而被激怒,那麼她不會以衝動的方式管教孩子。她請他注意自己有關她的“經常性動機”的“經驗知識”,那些動機在絕大多數完全可能的狀況下本來會導致另外一種不那麼非理性的結果。換句話說,她宣稱那記耳光是一種偶然反應,而不是合適的反應。[4]97這裡一般經驗規則是“有關她的‘經常性動機’的‘經驗知識’”,是一種統計性規則,但是這種規則被使用的目的是說明在通常情況下行動者動機導致的結果是理性的。

這一規則預設行動者對達到目的的手段的算計是符合理性的。

並且韋伯強調,理想型別所指的這種一般經驗規則必須與行動者的主觀意向相聯絡。他說:“對一個典型的行動(可理解的行動型別)所做的因果性詮釋,意指其被宣稱是典型的過程,既可以在意義上妥當的(sinnhaftad?quat)展示出來,又可以因果妥地(kausalad?quat)(不論何種程度)確認。不管我們處理的是外在的或心理的過程,也無論這種過程的規律性在精確估算下的機率有多高,只要是缺乏意義的妥當性,它就仍然是個不可理解的統計機率而已。”[6]33因而,“只有在那些和某種社會行動的可理解的主觀意義相吻合的統計規律上,我們方可建構出可理解的行動型別,亦即社會學規則。”[6]33-34這些社會學規則就屬於理想型別。

至此可知,韋伯的多元論要義在於理解是解釋的必要條件;社會科學的目的是理解行動的意義,獲得對行動的因果詮釋,為達到這一目的而建構的理想型別必須既是因果上妥當的,又是意義上妥當的。

(三)價值中立與工具-目的理性

意義上的妥當性指在知識層次上滿足行動者主觀心靈的特定目的[6]32.這就產生了一個問題:基於外在於行動者的經驗統計性規則如何與行動者的特定目的或者心理狀態聯絡起來呢?

這個問題關涉到上面所講的價值中立和價值關聯。如上所說,價值關聯指研究者的研究旨趣決定了選擇怎樣的研究主題以及經驗分析的問題是什麼。研究者根據自己的價值判斷理解行動的可能意義,從而以概念構建的方式設定行動者可能的目標和價值,研究主題以及經驗分析的任務就是批判地考察這些設定目標,從而顯示行動者的價值。

價值中立要求,一旦目標確定,研究者就應在研究中摒棄自己的價值判斷,而理想型別是假定目標已給定,對達到目的的手段的揣想。因而,理想型別實際上是對經驗性規則和行動者目的之間聯絡的一種虛構。它的任務就是達致對行動者的目的的合理性理解。因而,對理想型別的檢驗不在於其是否與經驗實在相符合,而在於該型別是否服務於理性地(邏輯的或數學的)確證行動的主觀意義(或文化意義).這是為什麼呢?

理性的確證是理性的理解或詮釋學理解的目標,理性的理解指“以知性直接而清楚地掌握主觀意義的理解,在最極致的情況下表現為與數學公式或邏輯命題相聯絡的意義關聯”[6]23.比如,當某人引用2+2=4這樣的數學公式或者以勾股定理進行推演,或者當她依據“普遍接受的思考模式”推演出邏輯上的正確結論時,我們可以完全清楚地理解其意義關聯。這裡,“普遍接受的思考模式”韋伯指的是目的-工具理性。

顯然,理性的確證預設了目的-工具理性行動的理性標準是被研究者和行動者共享的。也只有基於此預設,才可能構建理想型別,把經驗的統計規則與行動者的主觀意向聯絡起來。然而,MIT也因此遭受指責。

三、對MIT的批評

對MIT的批判主要有三類:第一類批評韋伯對意義的理解;第二類針對價值中立原則,認為目的-工具理性不適於作為合乎理性的典範;第三類否認意向性因素具有因果效力,也就是說意義的恰當性和因果的恰當性不能同時兼具。

(一)意義與規則

第一類批評主要來自於反自然主義,他們不同意韋伯對意義的理解,對其批判主要從兩方面:理解社會科學概念如何可能,構建社會科學概念框架如何可能。溫奇開啟了第一個方面的批判,吉登斯則是第二方面批判的代表。溫奇根據後期維特根斯坦的“語言即使用”語言遊戲觀,指出:識別行動的意義要將行動放入特定社會背景下考察,其關鍵在於掌握在該社會背景下所遵循的規則,而不是對行動者主觀意向的理解。

因此,溫奇認為,韋伯理想型別的方法企圖將社會關係從行動者的行動所體現的觀念中剝離出來,這是不可能的。故韋伯的MIT是不成功的。溫奇的批評有一定道理,那就是基於一定的生活形式,意向、動機才是可理解的。然而,溫奇走向了極端,認為所有行動都是受規則支配的。而這些規則是由行動者所在的生活形式決定的。這似乎蘊涵著我們要用行動者的語言做出對其社會行動的闡述。這會使得社會科學變得不可能。因為如果這樣,我們的參與會影響甚至改變行動者所處的語言遊戲,或者當我們面對的是一個沒有類似於我們的社會詮釋之實踐的原始社會的話,用這個社會的語言構造我們的詮釋,幾乎是不可能的。

吉登斯提出了雙重詮釋學,在預設社會科學家以及行動者均為理性者的前提下,論證構建社會科學概念的可能性。主張社會科學的概念框架就是社會科學家建構的,但是這些概念的意義本身是屬於行動者構建的生活形式,社會科學家既是日常生活者又是專業研究者:作為日常生活者理解和參與構造概念的意義,作為專業研究者創造專業概念框架對意義作重新詮釋。雙重詮釋學可以說是對韋伯的一種批判性發展,一方面吸收和迴應了溫奇關於意義理解的批判,另一方面具體闡述了理想型別與日常概念之間的關係。然而,吉登斯尚留下兩個問題:

一是雙重詮釋學得以可能是基於合理性預設的前提下,但吉登斯並未討論由於對合理性的反思帶來的辯駁;二是吉登斯基本認同韋伯的多元論進路,在因果妥當性和意義妥當性的關係問題反對詮釋學的立場,但是對於因果妥當性未做深入探討。

(二)目的-工具理性與交往理性

第二類批評質疑理想型別得以構建的理性預設。MIT得以成立的前提是預設了目的-工具理性是研究者和行動者共同的理性判斷依據。然而,在跨文化研究中,這一預設顯示出侷限性。雷克斯·馬丁舉出這樣一個例子:一個土著人,意外地在他自己腿上造成了一處刀傷。他試圖用清洗小刀來治癒他的傷口,可是傷口本身並沒有被包紮。我們現在提出對這個(真實)陳述的解釋:那個人想治癒他的傷口,並相信清洗他的刀是達到這個目的的手段。

儘管該解釋陳述了行動者的手段/目的信念,我們卻仍不能理解,為什麼他清洗他的刀卻不管他的傷口。

這說明土著人並非遵從目的-工具理性,在此類研究中,無論是理解還是解釋,都面臨一個困境:要麼假定目的-工具理性是研究者和行動者共享的價值體系,但是會導致輝格式解釋;要麼承認研究者和行動者雙方各自有一套價值體系,那麼理解或者解釋何以可能呢?

哈貝馬斯提出了基於交往理性的交往行動理論,指出目的-工具理性的特質在於其宰制或支配功能,目的-工具理性行動不但不能發揮人的主體性,反而成為壓制人的手段,所以不具備合理性,任何將理性等同於目的-工具理性的主張都是意識形態。一個行為是否合乎理性,只能在這種行為和其他行為的關係中加以認定,這時候互動雙方的言語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交往互動中為達到相互理解而做出的行動才是合乎理性的,這種理性被他稱為“交往理性”.但是,哈貝馬斯的目標在於構建一種批判理論,批判資本主義社會異化,規範和重構資本主義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因此,他雖然對韋伯的理性化模式予以批判,而且基於交往理性重新論證了存在一種普適的價值體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但並未進一步重建一種新的社會科學方法論模型。

(三)理由不是原因

第三類批評延續溫奇關於社會背景對理解行動者意向的重要性,否認因果妥當性與意義上的妥當性可以同一於社會科學解釋中。他們認為主要理由的社會背景在意向性行動的解釋中具有極為重要的地位。因此,意義上妥當的解釋必須包含主要理由與行動之間的規範性關係。

而因果解釋有一個必要條件R:X因果地解釋Y僅當X是Y的因果歷史中的一個事件(或過程).這個表達被稱為“本體論模式”,它蘊涵著解釋是事件或實體間的關係,而不是語句之間的關係。根據這個條件,規範性關係不能算作因果解釋的解釋項,因為意向(即主要理由)不是事件也不是過程。因此,意義上妥當並不保證因果上妥當,即主要理由不是原因。

上述批評的錯誤在於:將本體論的問題和認識論的問題混到一起來談。條件R是把因果關係當成一種事件之間的關係,也就是說對因果解釋是一種本體論解讀。但是,講到主要理由與行動的關係又是從認識論層面來談的。因此上述批評是站不住腳的。但是,由此卻引出兩個相關的論證路徑,一個是原因和理由的關係;另一個是從本體論和認識論兩個層面對因果關係的分層解讀。前一路徑以戴維森為典型,後一路徑以批判實在論為代表。戴維森在其著名的文章《行動、理由和原因》中曾經論證過“主要理由即原因”.其基本思路如下:R是主要理由,解釋在描述D下為什麼行動者實施行動A,僅當R構成了行動者傾向具有某一性質的行動的前態度,並且行動者在描述D下相信A具有那個性質的信念。

語句的關係例示了事件的關係,而根據主要理由對行動的描述就例示了“合適的”因果關係,處於“合適的”因果關係中的信念、前態度導致了後續事件,即行動。規範性關係被包含在前態度中,故而規範性關係也可能作為因果解釋的解釋項。

但這樣的分析並不會令社會科學哲學家滿意,因為戴維森預設了理性化行動就是對行動的前態度和信念等主觀意向的描述,但經過溫奇、吉登斯等人的批評可知:理解行動的意義不能獨立於社會規則而探究主觀意向,所以戴維森的討論更適合心靈哲學而非社會科學哲學的討論。

綜上所述,當代社會科學哲學上述各派對韋伯關於意義、價值中立和意向性因果關係均進行了批判和改進,但對於解釋中的因果恰當性並沒有給出進一步澄清,因而也沒有針對MIT提出新的方法論綱領。據我們所知,批判實在論對因果關係的分層解讀為此提供了一種可能的超越性視角。

四、批判實在論對MIT的批評和改進

批判實在論是由巴斯卡提出的,其最重要的哲學主張是分層的本體論,並且在本體論領域把重心由事件和事態轉移至產生這些事件與事態的結構和機制。他指出,無論是實證主義、反自然主義還是韋伯都犯了同樣的錯誤:都認為只有事物之間的經驗恆常關係才是科學追求的目標。只有在科學實在論的本體論前提下,才能在“科學發現的邏輯”引領下,制定出真正的“科學研究的綱領”.[11]2本節首先梳理巴斯卡的上述思路,然後考察巴斯卡的新“綱領”---探尋因果機制的RRRE模式,得出結論:該模式和MIT模式的方法論基礎都是回溯推理,但是相比於MIT,RRRE模式在兩個方面有突出改進:第一,其中的因果概念得到了澄清;第二,RRRE模式更契合最佳解釋推理對回溯的推進。

(一)分層的本體論

在巴斯卡看來,知識有兩面(sides):不變的維度(intransitivedimension)和可變維度(transitivedi-mension).前者凸顯知識所捕捉到的機制獨立於認識活動,而後者強調知識產生是一個依賴於人類的社會行為。科學作為生產知識的活動,就必然具有這兩面,並且在這兩個維度間貫通。如果只強調可變維度,則會產生“認識論謬誤”,從而使得知識脫離於真實世界而存在,這使得“科學”無法促進人類對真實世界的任何瞭解。為了避免“認識論謬誤”

就必須同時考慮知識的兩個維度。為此,巴斯卡提出了分層的本體論。

分層的本體論認為,實在由三個由淺至深的層次所構成:經驗域(domainofempirical)、實際域(do-mainofactual)和真實域(domainofreal).如圖1所示:這三個領域依次包含,即實際域包含經驗域,真實域包含實際域和經驗域。人類的經驗生活存在於經驗領域;實際領域除了包括經驗還包括事件,但事件不一定能被我們經驗到,但可以通過它們的作用來認識到其存在;而真實域包含經驗、事件和機制,人類無論如何都無法利用自身的理念來直接觸及世界執行的機制,只能通過科學活動發現或接近機制。

批判實在論進一步認為,經驗和事件都必然產生於某種特定的機制之中,因此,“世界是由機制而非事件構成的”[12]37.科學的目的在於發現這些深層機制,而不是科學認知上的恆常聯絡或者因果關係(causalregularity).這恰恰是實證主義、反自然主義和韋伯的錯誤之處。那麼,深層機制和因果關係是什麼關係呢?

(二)深層機制和因果關係之間的關係

在巴斯卡看來,機制就是事物起作用的方式。機制存在於事物本身的結構內或者存在於事物與事物所構成的結構中。一事件的發生就是事物中的機制被啟動了,因此,機制是事物或事件發生的深層原因,或者說使得事件發生的是因果機制,而不是科學認知上的因果關係。因果機制所具有的必然性比上節所提的“R條件”更強,不但說機制的啟動(在沒有其他機制干擾的'情況下)必然產生結果事件,而且指即使在未被啟動之下,機制也必然存在。

但值得注意的是:機制雖然可促使結果事件必然發生,其啟動與否和是否體現,卻是或然的。

那麼,科學活動怎樣才能獲得對深層機制的可能描述呢?巴斯卡認為只有通過科學活動創造出“人為的封閉系統”,使得該體系內的因果關係趨於穩定化,就能夠接近對因果機制的可能描述。這裡,因果關係是科學認知意義上的,具有或然性,但其得以穩定的基礎是因果機制,因果機制具有本體論上的必然性。因此,有學者說巴斯卡的批判實在論是“在本體論絕對主義前提下強調認識論的相對主義”[11]1因果機制是事件發生的深層原因,因果關係是科學活動所獲得的對因果機制的可能描述,因此因果關係可能是錯的,它需要通過科學活動不斷地檢驗,也能幫助科學不斷地接近真實,接近因果機制。

這就是巴斯卡的批判實在論因果觀。韋伯對因果關係語焉不詳,溫奇、吉登斯、哈貝馬斯等人把因果關係理解為經驗上的恆常關係,瑞斯玖德把因果關係等同於本體必然性,相比而言,巴斯卡的因果觀明確地區分了本體上因果必然性和認識論上或然的因果關係,並且據此闡明瞭科學的統一性在於都是對因果機制的探尋。所以,我們有理由認為批判實在論關於事件生成機制的認識,要比實證主義和反自然主義的認識更深刻[13].

(三)RRRE模式

批判實在論雖然認為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在本體論上統一的,但認為在具體結構上,社會結構有別於自然世界和自然結構,具有如下特徵:行為依賴性:社會結構的存在並不獨立於其所影響的行為之外;觀念依賴性:社會結構的存在也不是獨立於行為者的行為觀念之外的,行為者的觀念組成了所描述事實中的一部分,並不外在於這些事實;時空依賴性:社會結構只有相對的永續性,以至於其顯現出來的趨勢是相對於一定時空的。上述三種特性正是吉登斯雙重詮釋學所表達的社會特性,但是巴斯卡由於有批判實在論的因果觀,所以可以進一步闡明解釋和理解的關係。

巴斯卡認為,正是由於上述特性,社會科學活動不可能像自然科學那樣創造“人為的封閉系統”,更無法完全保持資料的真實性,所以價值中立是幾乎不可能實現的。社會科學的任務是對開放系統中的歷史事件進行非預測解釋(non-predictiveexplana-tion):RRRE解釋模式。它由四個階段組成:(R1)對事件進行因果分析或分解(resolution);(R2)對分解出的組成成分進行理論重述(redescription);(R3)通過規範性的陳述(normicstatements)回溯(retroduction)出這些組成成分的原因;(R4)排除(elimination)其他的原因。[12]115讓我們把RRRE和MIT相比較,形式上看,R1和MIT1都講因果分析;R2與MIT2表達同一個階段,MIT中的一般經驗規則是有意義的統計性因果規則,對這類規則有所瞭解也就是理解,能理解體現在能對其進行理論重述;R3和R4相當於MIT3-MIT6四個步驟的合取。但內容上看,兩個模式有三處重大不同,(1)因果觀上不同:RRRE模式的因果觀是批判實在論的,比MIT含糊其辭的因果觀有了重要的改進;(2)基本預設不同,MIT要求價值中立,工具-目的理性是其基本預設,但RRRE基於分層本體論,認為社會世界是個開放系統,故而批判價值中立,堅持批判理性;(3)邏輯基礎有改進,依據巴斯卡所說:“回溯論證(retroductiveargument),也就是從某現象的描述、回溯到產生該現象之某物的描述的一種論證。”[14]11RRRE和MIT的邏輯基礎可以說都是回溯,但二者對回溯的側重是不同的,MIT側重於珀斯意義上的回溯,RRRE則更側重於後來由利普頓等人對回溯的發展,即最佳解釋推理。

回溯最早由珀斯(ce)提出,其形式如下:令人吃驚的事實C被觀察到了;但是,如果假說A是真的,C當然也是真的;因此,有理由猜測A是真的。珀斯一再強調,回溯性假說不同於理論,回溯是猜測一個假說或者發現一個概念的邏輯,至於假說A是否是真的則屬於科學驗證的範疇。同樣韋伯的MIT也只是旨在對行動或事件的意義,而不重視理想型別與實在是否相符合;那麼,回溯是否體現了MIT關於意義恰當性和因果恰當性同時兼具的要求呢?

在珀斯的回溯形式中,假說A是一個嘗試性的猜測,其能否被承認取決於A能夠解釋引起驚奇的現象C或者至少是其中的某些現象。因此,回溯的重要特徵是:通過解釋上的考慮而產生猜測性假說。但什麼是“解釋”?以及“解釋上的考慮”所依據的合法性規則是什麼,珀斯語焉不詳,只說“它的合法性依據一些與其他種類推理的原則截然不同的原則。”[15]

利普頓等人由此提出最佳解釋推理,認為解釋就是對“為什麼P而不是Q”的回答,而不只是對“為什麼P”的回答。故而,是一種比較性解釋,解釋上的考慮所依據的原則就是用來過濾Q,而留下P.這個原則是所謂的“可愛性(loveliness)原則”,最佳解釋就是最可愛的解釋,亦即提供了最多理解的解釋。可愛性不同於可能性(高的驗後概率),可愛性與潛在的理解有關,可能性和“真”有關[16]58,但“可愛性是可能性的嚮導,用以使這一建議得以工作的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這樣來理解,即把這一過程看作是在兩個階段上執行的。解釋的可愛性被用來作為似然性(給定H時E的概率)的徵兆,並且似然性對於可能性或驗後概率的決定是有幫助的。”[17]

驗後概率高的假說相當於韋伯所說的統計性規則,但是在回溯中驗後概率高並不等於更可愛,而是反1要條件。

可見,最佳解釋推理中可愛性之於可能性的關係,相當於MIT中意義恰當性和因果恰當性的關係。不過,利普頓認為最佳解釋推理是“一種特殊的歸納模型”[16]55歸納通常被視為科學驗證範疇,它對假說與實在的符合有所要求,因此最佳解釋推理暗含了一種實在論訴求,在這一點上,RRRE模式的批判實在論立場與之更為契合。韋伯和珀斯則站在另外一邊,從邏輯上珀斯強調回溯是獨立於歸納(筆者注:珀斯理解的歸納為簡單列舉)的推理模式,利普頓則從現代歸納邏輯(以貝葉斯主義為主)出發,比較回溯和歸納的關係;從哲學立場上看,韋伯持工具主義立場,其MIT在邏輯上和珀斯的相契合,而巴斯卡持實在論立場,其RRRE模式在邏輯上和最佳解釋推理相契合。因此可以說,在方法論上,批判實在論的RRRE模式是對MIT的改進。

五、結語

綜上所述,韋伯對解釋和理解的關係持多元論立場,其要義在於理解是解釋的必要條件,社會科學的目的是尋找原因,獲得對行動的因果詮釋,為達到這一目的而構建的理想型別必須既具有因果妥當性又具有意義妥當性。然而,其對於意義、價值中立原則和意向性因果關係的理解均受到當代社會科學哲學的批評,在批判者的改進方案中,批判實在論顯得更有優勢。首先,它在本體論上提出了分層的本體論,把因果機制放到了本體論層面,也為科學的統一性提供了一種本體論說明,即: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目的都是對因果機制的探究;其次,它區分了深層因果機制和科學認知上的因果關係,由此澄清了對因果關係的偏狹理解而導致的誤解,提出了一種超越實證主義和反自然主義的社會科學哲學新立場,即“在本體論絕對主義前提下強調認識論的相對主義”;最後,批判實在論提出的RRRE模式和MIT的方法論核心雖然都可以說是回溯,但RRRE模式更契合最佳解釋推理對回溯的推進,亦即通過可愛性原則和可能性的關係來反映理解和解釋的互動關係。不過,筆者在另一篇文章中指出:最佳解釋推理一旦被給予嚴格的表述,要麼相當於貝葉斯推理,要麼相當於決策推理,因而失去自己的獨立性。[18]

因此,關於理解和解釋之間關係的多元方法論還需進一步地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