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試用期陷阱及勞動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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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伴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行,勞動、人事制度改革也取得了長足發展,勞動合同制度全面實施。但由於勞動者受知識結構的限制再加上法律意識淡薄,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勞動者很少通過《勞動法》和相關的勞動法規來維護自身的權益。尤其在試用期問題上,更有很多勞動者吃盡了苦頭。

淺析試用期陷阱及勞動者權益

關鍵詞:試用期陷阱、勞動者權益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了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一般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的職工。在試用期問題上,存在著很多不規範現象,有很多單位故意設定“試用期陷阱”以從勞動者身上獲取非法利益並避免自身的.責任和義務。本文將對“試用期陷阱”及試用期勞動者權益進行簡要分析。
  常見的試用期陷阱
陷阱一:“你先工作,試用期考察合格再簽訂勞動合同。”
  這種現象在現實的僱傭關係中表現的最為普遍,尤其是在私營企業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先試用,試用考察合格的,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將試用期合格作為訂立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關於貫徹執行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