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創業團隊如何設計股權法律架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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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律師近期很忙,所以,最近沒有分享。相信接下來,應該會比較有規律。

關於創業團隊如何設計股權法律架構論文

我說過,我會從創業的“零”開始,結合我的創業法律服務經驗和知識積累,做持續性的分享。

一直以來,很多創業者,甚至已初具創業規模的創業者,都問我同樣一個問題,就是怎麼確定合夥人的股權比例,即股權架構設計。口頭諮詢回覆,不可能周詳;且,每個人問一次,就回答一次,沒有效率。現在呢,我就結合我的經驗,對於初創團隊的股權架構設計問題,做如下書面分享。

目前的創業組織形式一般為公司,而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合夥企業,創始人法定稱謂是股東,而不是合夥人。但鑑於大家都習慣稱呼為合夥人,所以,本文也將創始人稱為創始合夥人或合夥人。

關於創業團隊股權架構設計,包括什麼人可以參與股權分配,股權蛋糕如何切割,股權分配需要考慮的因素,合夥人股權的成熟機制及合夥人特殊原因退出機制安排等方面。

什麼是合夥人,誰可以參與初創股權分配?

合夥人,通俗的理解就是一起做事的人,在創業層面,我的理解應該是能背靠背,各自獨當一面,實現各自包括研發、運營、資金、渠道等優勢有效整合的團隊,合夥人之間緊密聯絡、不可相互替代。只有這些合夥人才可以參與股權的分配。

我輔導過的創業專案中所涉及的下列人群,被我建議不能參與初創股權分配。

1、不能保證持續保有的資源提供者。有些專案的啟動需要諸如電信運營商、旅遊、文化和交通等行政資源的,而這些關係需要某人的私人關係取得,這就存在不確定性,不能作為合夥人。對於這部分資源的利用,在初期可以以顧問的形式,交換和取得資源。

2、兼職者。創業是一個長期的事業,需要全身心投入,如屬於非資金投入的兼職者,是不適合當合夥人,具體理由,應該不需要贅述。

3、專家顧問。有些創業專案的啟動和順利運營,需要特定專業的顧問,但有些顧問會提出不收顧問費,換股權,這不可取。因為既然是顧問,就當然可能因為某些原因“不顧不問”,其佔有股權,非但不能發揮應有作用,還會對專案造成嚴重影響。

4、早期員工。有些初創團隊,為了留住人才,可能會提出說給予小比例的股權,甚至會以小比例股折抵工資,減少工資支出。這同樣不可取,因為早期的股權是非常珍貴的,不能輕易給;且,初創公司的股權,在員工眼裡,也是不值錢,起不到激勵作用。

5、不認同合夥事業發展理念,不能長期堅持,不能同舟共濟的人。箇中理由,應該很容易理解吧。雖然容易理解,但其實不是那麼容易做到,創業過程中,因為各種原因,中途退出的案例很多。從這個意義上講,找志同道合的合夥人,比找結婚物件更難,但確實是這樣。

股權蛋糕如何切

公司股權不能由合夥人分光。合夥事業的發展,不可或缺的支援還包括新合夥人、核心員工和投資人。所以,在切股權蛋糕時,應當具有長遠眼光,預留好未來需要引進的新合夥人的股權,預留員工激勵股權份額,還有未來需要引進的投資人需要稀釋的份額。

對於具體預留份額,沒有固定比例,需根據實際情況而定。這些預留的股權份額,可以由CEO合夥人代持。

當然,我這裡講的預留是針對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則不存在這個問題,股份公司可以通過增發股份的方式,不一定需要採用預留的方式。

合夥人股權比例分配的考慮因素

在預留股權後,剩餘的基本上就是合夥人可以分配的股權。關於分配比例,通常考慮的因素包括:

1、出資。如果所有合夥人都是同意按比例出資,各方資源優勢基本相當的,則直接可以按出資比例分配即可。如只有部分合夥人出資,則應取得比沒有出資的合夥人相對多的股權。

2、專案的CEO應取得相對多的股權。因為CEO是合夥事業的靈魂,對公司負有更多的擔當。只有CEO取得相對多數的股權,才有利於創業專案的決策和執行。

3、綜合評估每個合夥人的優勢。比如,有些專案的啟動,不需要太多資金,而是依賴某位合夥人的專利;有些專案需要創意,產品僅是技術實現;有些專案,產品並不具有絕對的市場優勢,推廣更重要;有些專案,可能某個合夥人不需要怎麼出錢出力,但只要其是合夥人,以後融資、匯入專案所需資源、IPO就比較容易;各種情況,無法一一羅列。因此,對於具體情況,相應資源提供者,應占有相對多的`股權。

4、科學評估每位合夥人在初創過程中各個階段的作用。創業專案的啟動、測試、推出等各個階段,每個合夥人的作用不一樣,股權安排應充分考慮不同階段每個合夥人的作用,以充分調動每位合夥人的積極性。

5、必須要有明顯的股權梯次,絕對不能是均等的比例。如果是三個合夥人,最為科學的比例結構是5:3:2。

以上講的是原則,但其實是可以用量化的方式,折算出大致的股權比例。具體方法,囿於篇幅,不作詳細說明,有具體需要的,另行交流。

合夥人股權成熟機制

合夥人股權成熟機制,對於很多創業者而言,是比較陌生的。其法律價值在於預防個別合夥人中途退出給專案造成的影響,約定合夥人分到的股權並不是實打實到手的股權,而是附條件的成熟和實現。

創業過程中,創業專案啟動了,但有些合夥人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退出。但如果其已離開,但仍然持有公司股權,特別是如果公司完成融資或獲得快速發展的,其無異於坐享其成,這對於其他還在堅守付出的合夥人是非常不公平的。

那麼,這種情況下,應當有因應措施,那就是股權成熟制度

舉個例子。

A、B、C合夥做專案,A是CEO,B是CTO,C是COO,股權比例為50%:30%:20%,約定所持有的股權,分四年成熟,每年成熟25%。如在四年內,任一合夥人退出的,則未成熟股權由其他合夥人回購(也可以約定公司回購,但建議儘量約定合夥人回購,因為公司回購涉及到減資,程式相對麻煩)。

專案啟動後剛好滿一年,作為COO的C不幹了。那麼,C成熟的股權為:20%×1/4=5%,餘下15%股權屬於未成熟的股權,即C離職後,仍可以持有5%的股權,未成熟股權由A、B合夥人按股權比例回購。如此,一方面可以承認C對於公司的貢獻,另一方面可以用回購的未成熟股權吸收替代的新COO合夥人。

順便講下,以上採用的是分期成熟模式,實踐中也有約定按專案進展進度比如產品測試、正式推出、迭代、推廣、總使用者數和日活使用者數等階段分期成熟,也有按融資階段分期成熟,也有按專案運營業績遞增情況分期成熟。

這裡,在回購方面,很重要的一點是關於回購價格的確定,必須在創業合夥協議明確約定,不能等發生該等情形後再協商回購價格。另,常見的回購價格確定方式包括預先設定的股權價格、按利潤預估PE倍數等方式。

特殊原因退出的股權處理

實踐中,在專案推進過程中,會遇到比如合夥人離婚、犯罪、去世等情況,這些都會導致合夥人退出的結果,如不提前設計法律應對方案,會對專案造成嚴重影響。

1、離婚。如合夥人未作夫妻財產約定,則股權依法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A合夥人離婚,則其所持有的股權將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顯然不利於專案的開展。所以,在合夥協議裡,我建議約定特別條款,要求合夥人一致與現有或未來配偶約定股權為合夥人一方個人財產,或約定如離婚,配偶不主張任何權利,即“土豆條款”。

2、犯罪。如B合夥人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則其不能或不適合繼續參與專案的,則應強制退出,並參照上述股權成熟機制處理。

3、繼承。公司股權屬於遺產,依我國《繼承法》、《公司法》規定,可以由其有權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和股權財產權益。但由於創業專案“人合”的特殊性,由繼承人繼承合夥人的股東資格,顯然不利於專案事業。《公司法》未一概規定股東資格必須要被繼承,公司章程有規定,從公司章程規定。言意之下,公司章程可以約定合夥人的有權繼承人不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只繼承股權財產權益。因此,我一般要求創業團隊,為確保專案的有序、良性推進,在公司章程約定合夥人的有權繼承人只能繼承股權的財產權益,不能繼承股東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