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教學評價原則的思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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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音樂教學評價是音樂教學工作的不可缺少的一個基本環節,是提高教學質量的重要手段,也是音樂教育科學研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教學評價是在收集資訊的基礎上依據一定標準對教學系統進行價值判斷的一種活動。

音樂教學評價原則的思考論文

關 鍵 詞:音樂教學評價;導向性原則;科學性原則;整體性原則;可操作性原則

教學評價是依據一定社會的教育性質、方針和政策,運用有效的手段和方法,按照所確立的教育目標,對實施的各種教學活動的過程與效果,完成和滿足個體學習與發展需要的程度做出價值判斷的過程。

音樂教學評價是利用所有可行的評價技術,對音樂教學所預期的一切效果給予價值上的判斷。它是以音樂教育的價值觀為標準,以達到音樂教學目標的程度來評價和測量音樂教學成績和效果,它要求對音樂教育和音樂學習作知、情、意全面性的考察。音樂教學評價是以學生為評價物件,專指在音樂學習領域中對學生的音樂素質發展,音樂才能成長及審美能力、藝術情操的形成給予價值上的判斷。現代音樂教學評價是依據《音樂課程標準》的價值、理念、目標,運用科學可行的方法和手段,對音樂教學要素、過程和效果進行價值判斷的活動。通過音樂教學評價,促進學生不斷進步,促進教師不斷提高,促進學校不斷髮展,促進課程不斷完善,以達到音樂教學價值增值的目的。

一、導向性原則

導向性原則就是方向性原則,也就是說,評價應該引導音樂教學向著正確的方向發展。通過評價應該為學生的音樂學習,為教師的課堂教學和音樂教學工作,為學校和有關領導對音樂教學的領導工作,以及為音樂學科課程的進一步建設和發展指出明確的前進方向。

音樂課程評價對於學生來說,應該有利於學生了解自己在音樂學習上的進步,發現和發展自己音樂潛能,建立音樂學習自信心,促進音樂審美能力的進一步提高和音樂感受、表現能力和創造能力的進一步發展;音樂課程評價對於音樂老師來說,應該有利於進一步總結、提高自己的教學經驗,發揚自己在音樂教學中的優點,找出工作中的不足,進一步轉變教學觀念,促進音樂教學改革,加強音樂教學的薄弱環節,不斷改進教學,提高音樂教學質量;音樂教學評價對於學校和有關教育部門領導來說,應該有利於加強和改進對學校音樂教學工作的領導和指導,更好地貫徹執行《音樂課程標準》;音樂課程評價對於《音樂課程標準》本身來說,應該獲得執行情況的反饋,檢驗自身的完善程度,使之不斷得到改進和完善。

二、科學性原則

評價的科學性原則就是評價必須符合教育教學的規律,體現音樂學科的特點。也就是說,評價指標的確定和評價方法的選擇,必須以音樂學科特點和音樂教育客觀規律為依據,體現中國小音樂課程的性質和價值,符合青少年身心發展特點和音樂審美教育規律。《音樂課程標準》所確立的課程價值觀、課程基本理念和各專案標,應該作為建立評價體系和實施評價的依據和基準。

科學性的評價要求評價達到準確、客觀、公正。評價和測量要求有較高的.效度、信度和鑑別度。這是使評價達到準確、客觀和公正的保證。效度是指評價測量能真實地表現出所要測量的事物的程度,信度是指評價測量能夠穩定地反映出被評價測量者的實際水平的程度,鑑別度是指能夠把水平不同的評價物件區分開來的程度。

隨著音樂教育的改革和發展,國外先進教育教學方法的引入,音樂教育作為素質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已愈來愈受到重視,音樂教學已由重技能技巧轉向注重培養學生的情感、態度與價值觀。音樂教學評價已從總結性評價向形成性評價轉移,從區域性評價向整體、綜合評價轉移,從被評價者的被動等待評價向主動參與評價發展,從重結果逐漸向重過程發展。在評價理論方面,強調解決實際問題能力、創新能力、實踐能力和動手能力,良好的心理素質、科學精神、積極的學習情緒等綜合素質的評價。

三、整體性原則

評價的整體性原則就是要求評價必須從整體、全面、全過程進行評價。無論是評價學生的學習、教師的教學,還是評價學校音樂教育工作,都必須從整體著眼,涵蓋音樂學習的各個層面和教學的各個領域。

對學生的音樂學習評價要注意用發展的眼光,要從不同階段的回顧和對比當中,把握學生的進步和發展,使評價能夠發揮激勵和促進作用。對教師教學效果的評價,也要堅持整體、全面的評價。

近幾年,音樂教學評價發展較快。人們在進行音樂教學評價的過程中,期望通過一種比較科學、可行的評價辦法,幫助教師和學生診斷教與學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改善教學策略,明確努力方向;促進教師不斷改進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學能力和水平;促進學生個性不斷髮展;調整學校管理策略,提高學校教育教學整體水平。國家教育部基礎教育課程改革正是順應這一時代要求。《音樂課程標準》強調評價物件的全面性和系統性,重視“形成性評價”和“自我評價”,使評價更好地促進個性發展,促進學生音樂審美能力的發展,激勵音樂教師不斷改進教學方法,提高音樂教學的質量,完善學校音樂教育教學管理,推動音樂課程的建設與發展。

四、可操作性原則

評價的可操作性原則是指評價的指標和方法要簡便、明晰,易於操作和推廣。特別是對於學生音樂學習的評價,教師要面對多個年級、眾多學生,評價的實際操作如果十分繁複就難以實施,這就要求評價必須簡便易行。

評價與考試的改革必須體現新的教育評價觀念。要注重對學生綜合素質的考查,強調評價指標的多元化,促進學生全面發展;評價要保護學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體現尊重與愛護,關注個體的處境與需要;評價應突出發展、變化的過程,關注學生的主觀能動性,激發積極主動的態度;要將評價貫穿於日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中,發揮評價的教育功能。

音樂教學評價應遵循教育評價的指導思想,應體現“以人為本”的教育思想。評價要以人為出發點,體現對人的價值的重視,促進個體健康和諧的發展,尊重個體的差異,激發人的主體精神。因此,建立評價內容多元,評價方式多樣,著眼於學生的發展和教師素質的提高,並有效地促進音樂教學實踐的評價體系是十分重要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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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安國、吳斌著《音樂課程標準解讀》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 2002年

[3]金亞文著《國小音樂課程標準教學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