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國當前財政風險的法律控制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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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國當前財政風險的法律控制探究
關鍵詞:財政風險;法律控制;財政風險一、財政風險的界定
  所謂風險,是未來可能發生的危險。而財政風險是在財政領域,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可能會發生的危險。目前我國財政界對財政風險的內涵,主要是從財政收支的角度進行界定的,核心問題在於財政的債務承受狀況、承受能力以及債務變動對財政收支平衡的危害。結合財政債務變動和中央財政的調控能力,一些學者又把財政性資金在各個部門、各層環節之間的配置結構及 其變動趨勢,也作為衡量財政風險的一個重要內容。概括而論,當前我國的基本觀點認為,財政風險是指財政收支之間的不平衡關係以及財政不能提供足夠的財力維持國家機器正常運轉和國民經濟良好執行,從而造成社會危害的可能性。就其具體內容,大致可以按寬和窄兩個口徑劃分財政風險。    (一)窄口徑財政風險。即以財政赤字等財政直接負債衡量財政風險,主要指標是《馬斯特裡赫特條約》規定的“歐元區”成員單位的.財政健全標準,即財政赤字不能超過GDP的3%、財政赤字餘額不能超過GDP的60%(國內稱之為赤字率和債務率)。2002年我國財政赤字佔GDP的比例為3%,但我國財政赤字餘額佔GDP的比重還只有16%,由此而看,我國財政還有一定的舉債空間。   (二)寬口徑財政風險。   1.所有債務。這一指標主要由以下部分構成:國有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帶來的風險、國有企業及國有資產經營帶來的風險、財政投融資帶來的風險、外債帶來的風險和社會保障支出帶來的風險。依照該標準使我國實際的財政風險遠大於財政直接負債規模。 2.財力的結構變動。一是財政性資金的橫向分佈情況,其主要衡量指標是預算內外、體制內外資金的規模和比例關係。其基本觀點是預算外和體制外資金過大,意味著財力過於分散,財政的巨集觀調控能力也因此大大削弱。二是財政性資金的縱向分佈狀況,其主要衡量指標是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收入的規模和比例關係,一般用財政收入佔GDP的比重和中央財政收人佔財政總收入的比重(即“兩個比重”)為標準。其基本觀點是,目前已開發國家的“兩個比重”一般是40%和70%,開發中國家的“兩個比重”一般是25%和60%。[1]   二、對財政風險的控制手段之一:法律控制  對風險的處置方式有很多種類,法律控制是其中較為有效和直接的方式,而且對於財政這一關涉到國計民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領域,只有通過國家立法並且用法律的手段加以管理,才符合政治管理理論和立法法中規定的要求。  財政風險在各國的表現不盡相同,因此對不同的風險所採取的應對手段也略有差別,本文將從中國現階段的財政風險的體現,從應然和實際兩個角度來看對財政風險的法律控制的表現。  (一)綜合債務構成的財政風險的控制方式:調整納稅物件和納稅額  國有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國有企業及國有資產經營、財政投融資、外債和社會保障支出帶來的風險是當前造成我國財政風險的又一主要原因,特別是國有企業。我國國有企業的現實問題很多,諸如經濟結構不合理、高負債率、低利潤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困難,國有企業多餘職工的分流和再就業,等等。所有這些問題,無一不與財政有關。政企關係不清集中體現在企業與財政關係不清上,企業改革的各種風險必將形成財政風險。  94年稅改後,對於企業所得稅方面實現了內資和外資企業的統一,但是在其他很多方面卻依然是內外有別。對於國企,國家實質上給予其很多優惠政策,可是他們沒有充分利用,反而將這些機會發展成了自己謀取私利的工具。在我國加入WTO後,對於外資企業應該採取國民待遇原則,所以我們要更好地處理兩者之間平等互促的關係,在稅率的繳納和納稅物件的選擇上考慮多方因素,協調好關係,減少國企引發的財政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