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與法律風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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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與法律風險控制
[摘 要]個人理財業務在我國蓬勃,已經成為商業銀行新的重要的利潤增長點。但不容忽視的是在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時面臨著諸多風險,其中風險是制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發展的主要瓶頸。因此,必須認清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風險並且採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隨著的高速發展,我國居民個人財富急劇累積,個人理財意識也逐步增強。居民個人的理財服務需求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面對這樣強大的市場,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等都已開展相關理財業務,而各家商業銀行更是利用自己得天獨厚的優勢紛紛進入這塊領域,推出各自的個人理財品牌。個人理財業務已經成為我國商業銀行新的利潤增長點。然而,巨大的市場潛力給商業銀行帶來重大發展機遇的同時也必然伴隨一定的風險,而其中法律風險是制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發展的主要瓶頸。因此認清法律風險並且採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是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發展中的關鍵。  一、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界定  我國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起步較晚,在實際操作中出現諸多不規範的現象,有些銀行甚至以個人理財業務之名行高息攬儲之實。有鑑於此,2005年11月1日我國正式施行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佈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辦法和指引秉著“規範與發展並重,創新與完善並舉”的監管原則,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進行了系統的界定和規範。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釋出了《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對商業銀行代居民個人進行境外理財的活動給予了規範。至此,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了比較清晰的規範依據和保障。  (一)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內涵和分類。根據《辦法》,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客戶提供的財務、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的服務活動。按照管理運作方式的不同,個人理財業務可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前者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管理和運用資金,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後者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風險與收益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的方式承擔。而按照客戶獲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財計劃分為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後者又可進一步分為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  (二)保證收益理財計劃的嚴格限定。在《辦法》出臺之前,關於是否允許商業銀行提供保證收益理財計劃一直是爭論的焦點。很多人擔心商業銀行會利用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把它作為一種高息攬儲和規模擴張的工具,變相突破國家利率管制,進行不公平競爭。《辦法》對保證收益理財計劃給予了承認,但為防止利用保證收益理財計劃變相高息攬儲,《辦法》明確規定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當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利益;商業銀行使用保證收益理財計劃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此外,銀監會對保證收益理財產品實行嚴格的審批制。  (三)綜合理財服務的准入起點。為保證投資者的抗風險能力,《指引》規定商業銀行應綜合分析所銷售的投資產品可能對客戶產生的,確定不同投資產品或理財計劃的銷售起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的起點金額,人民幣應在5萬元以上,外幣應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幣)以上;其他理財計劃和投資產品的銷售起點金額應不低於保證收益理財計劃的起點金額,並依據潛在客戶群的風險認識和承受能力確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財業務准入的門檻,這將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資者退出該市場,而擁有大量閒置資金的投資者將會成為購買個人理財產品的主力軍。由此,個人理財產品結構也就隨之發生了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