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提升執法把關的有效性為促進區域性經濟發展服務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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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貨物報檢資訊與實際不符類案件

以提升執法把關的有效性為促進區域性經濟發展服務論文

案件情況:在近三年來的行政處罰案件中,因出口貨物報檢資訊與實際不符合而被行政處罰的案件33 起,佔全部案件的55%。其中,按照涉案產品類別分析,出口木草柳製品32 起( 佔該類案件的96.97%) ,全部是檢驗檢疫人員實施現場查驗時發現的違法線索。出口食品1 起( 佔該類案件的3.03%) ,是檢驗檢疫人員在對企業實施日常監督管理時, 通過抽查生產記錄等企業檔案中發現違法線索。主要違法型別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企業未生產包裝完畢即先開始報檢( 佔該類案件的69.67%) ,二是貨物實際使用的原輔料與報檢資訊不符( 佔該類案件的24.24%) 。檢驗檢疫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四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實施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案件分析:在進行該類案件調查的過程中,發現以下三個特點:一是部分企業法律知識匱乏。作為該類案件主要違法主體的出口木草柳製品企業, 大多屬於中小微企業,多以家庭式作坊起家,企業負責人、管理人員等學歷層次不高,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掌握不全面,理解不到位,當事人不懂法、不知法,以致出現違法事實還不知道自己已經違法的現象。二是法治意識淡薄。目前實施的電子監管模式,實行的是抽批檢驗檢疫。一些不誠信企業,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無視檢驗檢疫法律制度的權威,主觀存在僥倖心理,故意不申報,矇混過關,凸顯了其法律意識的淡漠和誠信意識的缺乏。三是對相關的檢驗檢疫政策規定了解不夠。部分企業由於不瞭解相關政策和服務措施等原因,存在怕檢驗檢疫流程時間長,影響通關的思想顧慮,就採取了一邊生產一邊報檢的方式,無意間造成了違法。

行業提醒:出口企業應當主動學習相關的檢驗檢疫法律法規,加強內部管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將檢驗檢疫法律法規作為規範自身的行為準則。否則,既影響正常生產經營,又要遭受法律制裁。一旦違法,不僅將面臨行政處罰,而且還會面臨誠信管理扣分,降低企業類別、加嚴監督管理,提升抽檢率、影響企業通關速度。

 二、擅自使用未經檢驗進口商品類案件

案件介紹: 在查處的擅自使用進口商品類案件中,涉及了進口羊毛、食品等產品。該類案件的違法主體均不需在檢驗檢疫部門註冊。違法型別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企業報檢後就開始使用,另一種情況是企業等檢驗檢疫部門實施完現場查驗和抽取樣後即開始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五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列入進出口商品目錄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的,不準銷售、使用。檢驗檢疫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實施了相應的行政處罰。案件分析:一是企業對相關法律條文理解不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的“ 檢驗”是指整個檢驗過程的完成,從報檢到最終的檢驗結論的作出。企業發生這種違法行為的一部分原因是曲解了法律法規中“ 經檢驗”的涵義,在檢驗檢疫部門檢驗未全部結束前就開始了使用,導致檢驗檢疫結果失去意義。二是企業誠信守法意識有待提高。企業對進口法檢商品須經檢驗檢疫合格方可使用的規定沒有足夠重視,對自身行為可能帶來的危害考慮不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僥倖心理,受經濟利益驅動實施違法行為。如果違法成本較低,企業寧願選擇受罰。這種淡漠意識也給我們檢驗檢疫人員敲響了警鐘。

行業提醒: 列入法檢目錄的進口商品必須接受檢驗,未經檢驗的,不準銷售、使用,如果將必須經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或者使用的,依法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旦擅自使用的進口商品經經檢驗不合格,將直接導致企業經濟損失, 不利於開展後續的對外索賠,甚至會導致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後果。相關企業要從這類案件中吸取教訓,切勿以生產急需為由擅自使用。

三、進口貨物使用木質包裝未報檢類案件

案件介紹:進口貨物使用木質包裝未報檢類的案件所佔比例較少,但卻具有典型性。木質包裝是指用於承載、包裝、鋪墊、支撐、加固貨物的木質材料,在國際物流中的用途廣、用量大,是有害生物傳播和擴散的重要途徑。我國對進口木質包裝實施嚴格的檢疫監督管理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境前或者進境時報檢。《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進一步明確規定,動植物性包裝物、鋪墊材料進境時,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及時申報,而且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四款進一步做出瞭解釋,“ ……動植物性包裝物、鋪墊材料,是指直接用作包裝物、鋪墊材料的動物產品和植物、植物產品”。未經申報的木質包裝若非經查驗發現,就會脫離檢驗檢疫機關的監管,帶來較大的疫情風險。檢驗檢疫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實施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案件分析:據報道,進境貨物木質包裝不如實申報的情況發生,究其主要原因在於:一是缺乏檢疫意識,對木質包裝的申報不重視。木質包裝作為法檢物,但相比貨物而言,為包裝物,價值低,導致企業申報時隨意填寫“ 包裝種類和數量”欄目。一些報檢人員也存在漏報或錯報行為,沒有認真對企業提供的資料進行稽核,造成申報錯誤。二是貿易雙方缺乏溝通。進口企業與國外供貨商缺乏有效溝通,忽視了確認包裝種類的環節,特別是對裝運環節中新增進去的加固、支撐用的木質包裝存在溝通盲區。三是主觀上心存僥倖,知法犯法。一些企業認為違法成本較小,無視檢驗檢疫法律法規,存在故意隱瞞,逃避檢疫的可能。

行業提醒: 進口企業應增強自我防範意識和防控能力,在簽訂貿易合同時,應明確提出木質包裝檢驗檢疫及除害處理的要求,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條款。另外,還應及時瞭解木質包裝的相關規定,如不清楚相關規定應及時向當地檢驗檢疫部門諮詢,入境貨物在使用木質包裝時要注意核對,避免無意違法,給自身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檢驗檢疫部門實施行政處罰使違法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是工作目的之一。但從根本上講,發揮區域化服務管理職能,降低違法案件發生的機率,防止和減少進出境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才是工作的最終目標。

一是持續強化企業的法制宣傳和培訓。這就需要檢驗檢疫機構通過各種形式向進出口外貿企業、生產加工企業等宣傳檢驗檢疫法律法規,遵守檢驗檢疫工作規定得到的便利和優惠。重點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對相關檢驗檢疫法律法規條文進行解釋,對典型案例進行解析,避免因企業理解不到位而無意違法的情況發生。

二是進一步完善合作機制,實現資訊共享。強化內部合作機制的建設, 發揮績效考核工作的激勵約束機制,實現部門間的監管合力。加強關檢協作,實現有效資訊和資源共享,特別是對於提升把關的有效性更為有利。充分發揮業務工作質量督察等專項工作的作用,進一步豐富違法案件舉報方式,拓展違法線索來源。

三是合理運用行政處罰提升檢驗檢疫監管工作的有效性。檢驗檢疫人員應將行政處罰工作自覺融於各自的實際工作中,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切實把好檢驗檢疫監管關。切實增強發現違法行為的敏感性,在對企業的日常監管中主動尋找案源。堅持批評教育與行政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對以身試法,明知故犯,應依法嚴肅查處,決不姑息,起到震懾作用,以維護檢驗檢疫法律法規的嚴肅性。

四是運用服務措施提升企業守法的自覺性。檢驗檢疫服務工作在促進企業發展,提高企業效益的同時,也能促使企業更自覺地強化守法意識,形成更有利於行政執法的思想認識基礎和社會環境。應進一步強化驗檢疫流程時限管理等服務措施的宣傳,避免企業因不瞭解相關的服務政策,而無意違法的情況。同時積極幫助企業開展對外索賠,對於由於是屬於出口方過錯而導致企業違法的情況,支援企業向責任方索賠。

五是需一步發揮誠信管理的作用。檢驗檢疫作為行政管理機構,應逐步完善相關的誠信管理體制,營造誠信環境,培養企業誠信意識,才能從源頭有效預防違法行為的發生。在具體的日常檢驗檢疫監管工作中採取多種措施,讓誠信者受到褒揚和獎勵, 充分享受檢驗檢疫的優惠措施。讓失信者受到嚴懲,甚至失去在檢驗檢疫系統生存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