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則邏輯結構的理論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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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則是法律規範的組成要素之一,以權利義務內容為核心的受強制力保護的具體行為規範,下面是小編整理推薦的一篇關於法律規則邏輯結構探究的論文範文,歡迎閱讀檢視。

法律規則邏輯結構的理論闡述

近來,我國法理學界對於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問題,有諸多學者在原有“新三要素說”的基礎上,屢發新聲。這一現象的背後,是各學者對這一觀點的理論基礎有不同見解。

一、當前法律規則邏輯結構的主流觀點

法律規則是法律規範的組成要素之一,以權利義務內容為核心的受強制力保護的具體行為規範。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理論在我國經歷了“三要素說”、“兩要素說”再到“新三要素說”的理論沿革。當前居主流的法律規則邏輯結構觀點“新三要素說”,認為完整的法律規則邏輯結構應當包括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三要素缺少任一就意味著法律規則本身的不存在.

在三個要素中,假定條件和行為模式是不可分的,因為任何行為模式都是針對一定條件的,不可能存在無條件的權利(權力)和義務規定,所以假定條件和權利義務模式兩要素有直接關係;而法律後果要素,和假定條件要素本身沒有直接關聯,和權利義務模式也沒有直接關係,他的發生條件和物件遵守或違背假定條件下的權利(權力)義務規則這一前提有關.“新三要素說”認為缺少法律後果要素的法律規則不是完整規則,“張文顯教授……但始終堅持將他所說的‘法律後果’列入法律規則的構成要素之中---這原本就遵循了凱爾森觀點的內在構成方式,具有邏輯上的自治性”.

純粹法學家凱爾森認為法律規則中“使得一個規則成為一個規則,是因為規則的內容包括了制裁”,強制因素是法律規則所必要的。每一個規則只有包含了制裁部分,這一規則才是自足的,是一條完整意義上的法律規則。不過,支援“新三要素說”的學者強調權利義務當然是法律規範的核心內容,邏輯結構是以行為模式(權利義務模式)要素為中心構建的,強調凱爾森以“制裁”構建完整規則的理論只是說明了一個自足的完整法律規則所必備要素。不可否認,有些法律規則的確沒有法律後果部分,這部分內容被省略或需要藉助其他法律規則以明確,但在進行一般法律規則的抽象邏輯結構分析時應當存在法律後果要素。

若依此觀點,則沒有法律後果部分的法律規則從抽象角度而言,就是不完整的法律規則。授予權力(權利)規則只能作為完整法律規則的片段。當然義務性法律規則一般不會單獨存在,因為法律責任是法定或約定的。那麼,“新三要素說”的理論則內在隱含,權力(權利)規則從抽象理論角度而言,沒有相對獨立自主地位,一定需要法律後果部分的結合才是完整意義上的法律規則。

二、法律規則邏輯結構的理論闡述

(一)哈特:完整意義的法律規則

新分析法學家哈特明確表達了,沒有制裁的法律是完全可以想象的,權力(權利)規則自身有相對獨立地位。如果一定要將所有種類的法律規則都化約為單一的形式,即將授權性規則(授予權力、權利規則)和強制性規則(施加法律後果的規則)統一,構築必須包含法律後果內容的真正的法律規則的完整條件句式,這一做法事實上扭曲了不同型別的法律規則所具有的不同社會功能。

法律的主要規範功能不是在法院裡,而是在社會中發生,主要物件是一般無知之人,主要起著控制、引導一般公民的生活,他們中的大部分遵守規則並且平和的合作以維持規則,使用規則作為他們自己和其他人行為的評價標準。

除非社會體系失靈,否則一般民眾所遵守的僅僅是權利性規則(國家機關一般遵守權力規則)和義務規則。強制性規則主要目的還是輔助這些行為規範的實現,以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是處於次要地位的規則。哈特強調,如果將授予權力(權利)規則化約為所謂完整規則的條件子句,將各種各樣型別的法律規則化約為單一形式,結果就是無視了重要的'權力(權利)規則的地位。

所以本文主張,即使是從一般法律規則的抽象邏輯結構角度分析,權利(權力)規則和義務規則,也即發生條件不需要依附於其他一般規則的調整性規則,是完整意義上的法律規則。而依附於前兩種規則之上,強化規範效果的保護性規則,雖然發生條件需要藉助其他一般規則的遵守與否,地位是輔助性的,但規則本身也依然具有相對獨立地位。調整性規則和保護性規則在進行法律規則的抽象邏輯分析時,是沒有區別的,應當分析出可適用於這兩種型別規則的抽象邏輯結構。

(二)法律規則邏輯結構的理論基礎

龐德認為規則指的是與明確具體的事實狀態所引起的具體的法律後果相聯絡的規範.張文顯教授也認為法律規則的概念也可被定義為賦予一種事實狀態以明確法律效果的一般性規定.拉倫茨主張是以一般方式描述的事實賦予同樣以一般方式描繪的法效果.規則的事實部分一經實現,法效果將發生。

民法學中,民事法律事實是實際生活中可能發生的事件和行為,經過立法專門性抽象化後所表達的法律意義上的法律事件和行為,一旦法律事件或行為成就,則發生民事法律關係相應的得喪變更,也即法律事實成就後導致的結果。民法作為部門法,清晰的表明了法律規則發揮指引時的邏輯結構,如果發生特定法律事件,則發生相應法律效果。法理學作為法學基礎理論,在自身理論存在含糊和疑惑時,借鑑部門法學的實踐理論成果或許可解決內部理論問題,並且也可轉而為部門法學提供強有力的抽象理論基礎。

拉倫茨清晰表明在法律適用過程中法律推理內部的大前提模式,“假使任何一個案件事實實現T,則應賦予其法效果R”.若在實際生活中發生了可歸於法律事件範疇的實際事實,則法律效果就會應用於該事實中。所以,即使是從法律適用角度分析,也可主張法律推理中充任大前提的法律規則必要的兩構成要素,“法律事件”和“法律效果”.

 三、“法律事件-法律效果”兩要素構成的應然性規範條件句

從法律規則的抽象條件句“如果發生特定法律事件,則發生相應法律效果”為分析角度,本文主張法律規則邏輯結構不可缺少兩要素:“法律事件”和“法律效果”.使用“法律事件”一詞,主要是為和民法中的“法律事實”概念作區分;使用“法律效果”而不用“法律後果”,原因是“新三要素說”佔主流的今天,“法律後果”通常會被理解為立法者在物件成就權利義務模式後所做的法律評價,而本文主張的法律評價不僅包括保護性規則中的法律後果部分,也包括調整性規則的法律後果部分,為以示區別本文采用“法律效果”一詞。

(一)“法律事件”要素

調整性規則發生條件是不需要依賴其他一般性規則,所以就具體調整性規則而言,發生前提一般依具體規則而有不同,有些規則的前提非常完整具體,如民法通則第93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有些規則的前提條件則相對抽象,如民法通則第98條“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保護性規則的發生前提需要依賴其他一般性規則的遵守與否,如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當然不論行為規則的前提條件是具體明確的,還是抽象概括的,一旦前提條件成就,規則的法效果部分就得到適用。

(二)“法律效果”要素

就“法律效果”部分,一般意義上包括調整性規則中的權力(權利)和義務內容,保護性規則中的法律後果部分,後者具體包括肯定性法律後果和否定性法律後果。肯定性法律後果一般是物件在權力(權利)行使後,法律所作的積極鼓勵評價,否定性法律後果是物件沒有履行或沒有符合要求的履行義務後,所招致的懲罰.就此一般分類,本文認為有失偏頗,因為這種肯定否定分類帶有價值色彩,如民法通則107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和合同法第78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這些規則所表達的立法態度既不是積極鼓勵性的也不是消極否定性的,僅僅只是表明了立法者在這些前提條件發生之後,指示發生的法律效果。本文主張法律效果部分不進行此種區分。

除了以上所論的一般意義上的法律效果,拉倫茨還主張,規範人或人之集合的法律地位的法律規則,包括規定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和國籍等的法律規則,這些也是完整意義的法律規則,“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和國籍等法律上的地位”也可謂是法律規則中的“法效果”要素.只是這些完整法律規則在充當其他法律規則發生其他法律效果的要件之一時,它們的自身法律效果的重要性才會充分顯現。

(三)應然性規範條件句

結構是描述事物內部各要素以及要素之間的關係的概念,所以一個完整意義上的法律規則不可或缺的兩抽象要素是法律事件和法律效果,而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就需要考慮法律事件和法律效果之間的連線關係。德國魏德士教授認為,描述客觀事物之間現實關係的應然規範,是人為規定的行為規範。凱爾森教授也表達了同樣的觀點。法律規則是應然命題,具有規範性意義。

正是因為法律規則是應然性命題,所以法律規則的完整抽象邏輯結構可以表達為“如果發生特定法律事件,則應當發生相應法律效果”.調整性規則和保護性規則都可以適用這一邏輯結構。

當然,法律通常包含了各種各樣的規則,其中未必全是完整意義的法律規則。比如,說明性法條是用來詳細描述法律事件或者法律效果部分的具體內容;限制性法條改變原法律規則的適用範圍,以限縮法律事件內容;指示性法條指示參照其他法律規則以確定本規則的內容。

 結語

綜上本文在參考國內外學者相關理論的基礎上,提出本文的一個完整意義上的法律規則的抽象邏輯結構觀點,以“法律事件-法律效果”兩要素為基礎所構成的應然性規範條件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