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環境法學研究方法論之邏輯構成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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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環境作為一個有機的生態系統,體現了人類整體的利益。為了實現有效保護地球環境的目的,環境法學的研究應當站在人類整體利益的立場上,為人類整體的利益服務,以生態危機作為邏輯起點,從而構建以生態義務為基石範疇的環境法學理論體系,並形成"生態人"這一環境法學的理論研究模式。

論環境法學研究方法論之邏輯構成的論文

問題的提出

辦法論是從認識論高度關於研討辦法的梳理、概括和總結。某一學科的研討辦法由其研討物件和研討範疇決議,直接觸及該學科的目的、立場、觀念和認識方式。環境法辦法論是銜接環境法與哲學的紐帶,也是環境法開展的航標燈。所以,辦法論體系的建構是環境法學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區域性,是環境法學研討的必要條件和趨於成熟的重要標誌。

環境與資源維護法(以下簡稱環境法)是以完成人類社會的可持續性開展為目的而制定的,用以全面諧和人與環境的關係,並調整人們在開發、應用、維護環境的活動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標準的總稱。由此能夠看出,環境法既調整人與人的社會關係,也調整人與自然的關係。

環境法是法學與環境科學互相融合而構成的一門穿插性邊緣學科。它既可被視為法學的一個分支,又可被視為環境科學的一個分支。如蔡守秋教授以為環境法學從廣義上講是研討調整人與自然環境關係,以及與環境有關的人與人的關係相關問題的學科。

環境法學屬於法律科學,決議了它與其他部門法學在辦法論上具有諸多共性,但其與環境科學的穿插性又招致了其辦法論上的特殊性。在我國,環境法學辦法論的研討樹立在可持續開展理論和法學辦法論這兩大理論的根底之上,並以照顧到環境法學科的特殊性(科學性、人文性、標準性和全球性)作為環境法學辦法論的切入點,由此深化剖析環境法學辦法論的根本結構和體系佈置。

環境法學辦法論研討的缺失

(一)獲得的成就

作為一門新興的穿插學科,環境法學的研討辦法注重以法學和環境科學為根底,綜合運用生態學、環境倫理學、社會學等多學科的研討辦法,對環境問題停止綜合研討。

近年來,環境法學辦法論研討的主要成就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環境法學辦法論生態化,以為生態學的觀念和辦法是環境法學不同於其他部門法學的辦法論特徵;將研討主體從“經濟人”轉換為“生態人”,以應對現代“經濟社會”向後現代“生態社會”的轉變;修整工業社會構成的人類中心主義、功利主義和主客二分正規化,建構有機整體世界觀、可持續開展觀和主客一體化辦法論;一些學者在整合中國傳統哲學資源的根底上,提出了“人與自然調和相處”的環境法學命題,這是環境法學研討外鄉化的嚴重成果。

(二)存在的問題

整體論、有機論、生態學辦法、法學辦法、法域剖析辦法、博弈論辦法、經濟剖析辦法、社會剖析辦法和定量剖析等技術辦法雖已被引入到環境法學研討之中,但是環境法學研討辦法論體系尚未成熟,自然科學的研討辦法並沒有真正浸透到環境法學的研討之中,沒有真正表現其穿插學科的特性。詳細而言,當前我國環境法學辦法論研討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如今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法哲學是理論法學的最高層次,而又以其法學世界觀和辦法論的普遍指導作用深深根植於法律理論中。關於法律理論來說,假如說理想法學是其後推力的話,那麼法哲學則是其牽引力。環境法學從屬於法學和環境科學,其穿插性和邊緣性決議了其辦法論上的複雜性。關於環境問題的研討,法學和環境科學具有不同的切入點。自然科學以自然環境作為人與自然統一的根底,強調以生態利益為中心作為處理環境問題的著眼點。而法學則將人作為人與自然環境統一的根底,強調以人類利益為中心,處理環境問題的最終目的在於人類的本身開展。環境法哲學研討的窘境正是法學和環境科學內在牴觸的反映,這種牴觸招致了環境法學研討範疇法哲學的缺失。目前,這種缺失曾經成為我國環境法學研討辦法論體系構建的最大障礙,它使得環境法學研討辦法論體系各層次的互相作用遭到消極影響,不利於環境法學科體系的縱深開展。

其次,從根本研討辦法來看,它普適於整個法學學科,表現了環境法學作為法學分支學科的特性。現行環境法學的根本研討辦法承襲了傳統部門法學理論和研討辦法,帶有明顯的傳統法學的痕跡,環境科學的研討辦法沒有真正浸透到環境法學的研討之中。傳統法學普通只調整人和人之間的關係,以人類利益為中心,最終目的在於完成人類利益的最大化。而環境法學既調整人和人之間的關係,也調整人和環境之間的'關係,很顯然照搬傳統法學的研討辦法是行不通的,必需在承襲的根底上吸納環境科學的研討辦法,將二者停止整兼併停止創新。

再次,從詳細研討辦法來看,環境法學研討主要承襲了傳統部門法學的理論和研討辦法,帶有明顯的傳統部門法學的痕跡。傳統法學的研討辦法主要採用“主客二分”研討正規化,以人類利益為中心,主要諧和的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而環境法學所要調整的不只僅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還包括與環境有關的人與自然的關係,這關於傳統法學而言就顯得力所不及了。

最後,從技術和工具層面來看,基於環境法學穿插學科的特性,法學和環境科學的有關技術手腕應被吸納到環境法學辦法論研討體系中來。但是,目前關於環境法學停止研討的學者大都是法學範疇的專業人士,大多缺乏環境科學和生態學方面的學問和技藝,所以在停止相關研討時難以到達融會貫穿。這顯然不利於環境法學研討辦法在技術和工具層面上很好地完成多元化。

此外,目前的環境法學辦法論研討注重的大多是對傳統研討正規化的批判,例如針對我國傳統環境法學研討辦法上的問題,呂忠梅有過較為全面的評價:環境法學的研討辦法主要是闡釋現行法律法規,熱衷於長官意志和行政部門解釋,使環境法理論淪為長官意志的“註釋”;主要是概念法學的邏輯演繹辦法,缺乏理論和理論的互動,缺乏對中國環境法制度施行的外鄉資源和環境條件的研討;環境法理論研討與其他部門法研討缺乏溝通和聯絡,研討辦法呈現單一和幼稚化。

但是在環境法學研討辦法論的體系構建上,除了對少數特地問題停止過討論外,尚缺乏在哲學辦法論指導下對我國轉型時期詳細環境制度和理論問題的深化研討。

總的來說,我國傳統的環境法學研討固然強調環境法學的學科穿插性和綜合性,主張吸收多種學科的理論和辦法,但環境法學的研討主要還是停留在簡單的類比層次上。環境法學穿插研討只是零散的牽涉環境科學的研討辦法,而不是在辦法論的指導下,明晰研討物件的屬性,系統地運用適宜的辦法停止研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