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主體問性與交往理性-市場經濟條件下主體性原則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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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主體問性與交往理性-市場經濟條件下主體性原則的反思
   論文關鍵詞:市場經濟 主體間性交往理性
  論文摘要:市場經濟以主體的普遍性交往為根本性規定。以往國內主流價值哲學片面強調的主體“為我性”,無法與市場經濟的根本性規定相契合。西方學者通過對啟蒙理性及主客二元觀的哲學反思,關注主體間性,提出了交往理性理論,重構了自康德以來的主體性原則。在加強法制建設的同時,價值哲學只有以主體間性為取向,確立交往理性原則,才能構建市場經濟主體生存和發展的良性價值理念前提,才能益於在價值觀層面矯正目前國內市場經濟主體間誠信缺失、交易成本過大、整體生存環境不佳的現狀,推動市場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一、引言
  在西方近代哲學中,主體性原則的理論建構,成就於德國古典哲學大師康德,他在自然法則統治的必然領域之外,開闢出道德法則統治的應然領域,將人塑造為自我立法的實踐理性主體,從而確立了人的能動地位、主體地位。康德昭示給人們的主體性原則主要指向主體自我,是以超越感性自我的理性尺度審視、評價自我,強調主體自身的道德倫理性,以成就高尚自我為目的,趨向於主體的內省或自省,即從主體內部世界尋找“應如何”的根據。但在18世紀的歐洲,努力掙脫封建統治的人們迫切需要的並不是內省或自省,而是自由、平等和人權,因而當時的啟蒙思想家們的理性主張正逢其時,並以此構築了主體性原則的另一重要層面,即在主客二元格局中強調主體的地位和價值,強調自我的應得、應有,並且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中,人們更願意在這一層面上將主體性原則發揚光大,因為它更能體現主體的外在能動性,併為主體在意志和行為上的“為我”提供合理性依據。
  然而,對主體性原則的這種單層面理解畢竟是有害的、甚至危險的,其結果使主體由“為我”轉向“惟我”,走向狂妄自大和自我中心主義。正如西方世界已經歷的歷史階段那樣,“把一切都看作是主體自我意識的表象,是主體絕對活動的支配物和佔有物”…(哪’。當人們沿著這條路走得過遠時,終於導致物我、人我關係惡化,使原本被推崇的高大可與天地齊的“理性人”變得可憎、可怕,這迫使人們不得不重新反思啟蒙理性所倡導的主體性原則。
  從19世紀中期起,“回到康德去”的聲音就不絕於耳,實際上就是要使過分張揚的自我回歸康德建構主體性原則時所倡導的道德義務取向,迴歸到康德的實踐理性,即回到主體自我理性制約的層面上來。不僅如此,人們還意識到,由於康德倡導的實踐理性是超驗的,並且是將價值思考侷限於主客二元格局中,儘管有將自我物件化的審視,但也只能從主我與客我的關係中去進行道德或價值的判斷,侷限於從主體自身內部尋找最終的道德根據,因此難免流於空洞的形式,沒有實際經驗的內容,難以適應社會現實和發展需要。先行的思想家們意識到有必要由此擴充套件研究,而其中最根本性的突破就在於將價值考量從主客體間拓展到主體間,從主體問性的維度反思主體性應有的核心內涵,即交往理性。這對重建社會的道德體系意義重大,尤其對市場經濟意義重大,因為在這個領域內,主體問性突出地體現為個體主體的共在關係,這正是每一個體主體的生存環境和條件。對於市場經濟而言,主體間相互的理性交往不只是一種道德的呼籲或訴求,它毋寧是對每一個體主體自我生存的考量。基於此,對主體間性及交往理性的重視,可以理解為對主體性原則在更高層面上的理解乃至重構。
  在這一理論演進過程中,費希特是一個十分重要的人物。哈貝馬斯認為“直到費希特才把康德的概念提高到個體問題的高度”。這裡個體自我是被本體化地區別於他者的存在,並且是一種理性的存在。由此,主體不再是籠統的,而是通過自我的獨立化與他者或其他個體區分開來的,從而使主體間關係作為一個新的思考維度顯現其重要意義。費希特將這種關係理解為個體確認自我的條件,主體不再只是從主客體之間思考自己“應如何”,而是把主體之間的關係作為新的要素放到思考的中心位置上來,從而給康德的形式化的主體性、實踐理性注入了社會性內容。費希特的理論創見就在於強調將主體與主體區分開來,探尋到主體思考自己“應如何”的新的方向和進路:我不是別人,但在我之外有他者,那麼在我與他者的關係中,我應當如何?正是由於他者使我面臨只有通過自由意志才能得到滿足的要求,所以我把自己體驗為一種能夠獨立的存在:我的自我和獨立是受到他者的自由制約的。這不僅意味著“費希特本人使他的思想朝著主體間性理論方向邁出了重要一步”,也意味著主體性原則向更高層面的提升。
  正是有了“主體間性”思考的基礎,“交往理性”才自然地發展為一個重要概念。儘管哈貝馬斯將其用於更為巨集大的理論架構——民主治國的商談理論,並認為它不是告訴行動者應該做什麼的主觀能力,似乎並不強調交往理性本身的規範意義。但筆者以為,由此開發其規範性資源有實踐意義,並且也更符合費希特的理論意圖。
  二、立足於國內市場經濟現狀的反思
  較長時間以來,我國的主流價值哲學一直將價值理解為主體需要與客體滿足的關係,將主體性原則理解為主體在這種關係中的“為我性”,認為“價值主體性是價值本身的特點直接與人、主體的本性相聯絡,它直接表現和反映著人的需要,是以主體為尺度的”;“所謂主體性原則,一般說來就是承認重視堅持主體在實踐和認識中的地位作用的原則,在實踐和認識的活動中,主體性主要表現為目的性和能動性,它具有一種‘為我性”。這種理解是片面的,將主體性原則的意義侷限於處理主客體間關係,忽略了主體間關係這一更重要的層面,忽略了主體對他者的關懷,在社會實踐中必然失去其合理性。如果我們理解到主體作為個體的普遍存在,主體的需要只能從普遍個體的角度來衡量,我們就會進一步認識到,個體需要不可能單獨、孤立地自我確定其合理性,不能直接成為價值的基點或歸結點。這裡應當強調的正是,價值判斷必須將不同主體的關係——主體間性作為一個思考的要素,思考主體對於他者“應如何”,即對於他者所負有的道德義務,這種義務的來源就在於他者也是主體,也是道德權利主體。
  彰顯主體自我的價值、地位和能力時,不應忽略主體間性的思考向度。主體意志、行為的理性指導和約束,或主體對內心道德法則的敬畏,最終必須反射到對於他者的關懷上,只有這樣才不會把他人僅僅看作工具,才會真正把人看作是目的自身。對主體性原則僅作“為我”的單層面的理解,在市場經濟中極易助長個體私慾的膨脹。當主體僅從自我需要和主客二元觀出發時,必然以自我為目的而以他人為客體或手段,必然會無視他者的主體地位和利益,從而損害主體間的共在關係,其結果則是主體自身生存條件的破壞或整個市場經濟大環境的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