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的財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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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是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開辦的經濟組織,下面是小編蒐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合夥企業的財稅處理的論文範文,歡迎閱讀參考。

合夥企業的財稅處理

作為一種小巧的經濟組織形式,越來越多的自然人投資者、法人投資者以及其他組織的投資者,主動選擇合夥企業作為經營載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中一個主要動因,就是可以合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合夥企業自身不繳納企業所得稅,並且自然人股東的分紅稅負大大低於法人公司自然人股東的分紅稅負。但由於近幾年涉及合夥企業的稅收政策變化較快,也較大,讓一些跟不上趟的合夥企業摸不著頭腦,以至於在財稅處理方面無所適從,亂象叢生,致使一些合夥企業潛在一定的財稅風險。鑑於此,我們想依據現行政策和法規,對合夥企業及其財稅處理問題進行系統探討。

一、合夥企業的形式及其涉及的稅種

(一)合夥企業的形式

依據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由此界定,合夥企業是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開辦的經濟組織。多種“身份”的參與,就形成了一個“排列組合”問題:不同身份投資者的“排列組合”,組成的合夥企業也有所不同。是以“合夥企業法”為合夥企業設立了三種類型:

一是普通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是由二個以上普通合夥人組成的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泛指自然人或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二是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是指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專業服務的普通合夥企業。比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在承擔債務責任方面有別於普通合夥企業,例如: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但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則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大都建立了執業風險基金(主要用於償付合夥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或辦理了職業保險。

三是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設立的合夥企業(法律規定至少應有一個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是指承擔有限責任的投資人,可以理解為自然人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出資。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二)涉及的稅種

合夥企業是依據其經營內容納稅的,其涉及的稅種要分兩個納稅主體計算繳納:

1.合夥企業為納稅主體,涉及的稅種包括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營業稅、房產稅以及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或者說,合夥企業是這些稅種的納稅人。

2.合夥企業投資人為納稅主體,則涉及個人所得稅(自然人股東)和企業所得稅(法人股東)。或者說,合夥企業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其納稅人為合夥企業的投資人(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

合夥企業存在兩個納稅主體,也是合夥企業的一個特點。

二、合夥企業的稅前扣除與適用稅率

(一)稅前扣除

作為一種組織形式,合夥企業的稅前扣除與一般企業的稅前扣除是較為一致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財稅[2011]62號)最新規定:“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對合夥企業的稅前扣除問題也進行了明確:

1.合夥企業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2.合夥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3.合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4.合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財稅[2008]65號檔案列示的扣除標準,與企業所得稅稅法是一致的。

(二)適用稅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明確: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於自然人股東的適應稅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46號)已公佈了最新稅率表如下:

由於是在年度中間執行新的稅收制度,2011年第46號公告還明確了2011年當年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合夥企業的投資者(合夥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的生產經營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先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全年應納稅額。其2011年度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前8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8/12

後4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後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4/12

全年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後4個月應納稅額

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後的3個月內,按照上述方法計算2011年度應納稅額,進行彙算清繳。

合夥企業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者,則依據各自企業(單位)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將合夥企業的分紅併入自己企業(單位)的應稅所得,一併納稅。

三、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與納稅申報

可供合夥企業分配的利潤主要有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要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1.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2.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3.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財稅[2008]159號同時也明確:除了增值稅、營業稅、房產稅等由合夥企業統一繳納的稅種外,對於合夥企業的所得,是遵循“先分後稅”的原則繳納的,分兩種情況計算、繳納和申報:

一是全部為自然人合夥的合夥企業,進行利潤分配,要按各股東分配的利潤及其相應稅率,計算交納個人所得稅,並由合夥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二是由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夥的合夥企業,進行利潤分配,要分別計算各自的稅款:自然人股東按其分配的利潤及其相應稅率,由合夥企業計算、申報並繳納個人所得稅;法人或其他組織股東按其分配的利潤及其企業所得稅稅率,由法人或其他組織各自計算、申報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於合夥企業的所得納稅,我們還要關注以下三個問題:

1.合夥企業的投資收益問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股息或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也是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併入投資者的所得,自然人股東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專案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法人或其他組織股東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合夥企業的虧損彌補問題。合夥企業若發虧損,可以用本企業下一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投資者若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企業的年度經營虧損不能跨企業彌補。

3.合夥企業的納稅地點問題。自然人股東從合夥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由合夥企業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並將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抄送投資者;法人和其他組織股東從合夥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要併入其單位所得申報納稅。

投資者若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夥企業,應分別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葛長銀 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副教授,中工國際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實戰派財稅專家;主張“用大禹治水的方式治稅”,在國內引導合法的節稅籌劃方向;撰寫十多部財稅熱賣書籍,任多家知名培訓機構的主講專家,多家公司的財稅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