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若干問題探究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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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基本理論

關於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若干問題探究的論文

民事訴訟調解,其含義即人民法院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依照嚴格的訴訟程式,採取調解的方式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解決民事權益爭議的一種結案方式和訴訟活動。目前在有關民事訴訟的法律規範中,關於民事訴訟的所有步驟的內容都是特定的,不容隨意改變。在調解過程中,一切工作的基礎是在原被告雙方沒有被強迫的情況下客觀有效地進行。縱觀歷年的訴訟案例經驗,只要最終判決是以調解的結果結束的,人民群眾大多都滿意這樣的判決,眼被告雙方也不想一直不停的訴訟下去,減少了濫用上訴的現象。重新發回重審的概率也大為降低,最終結案率自然升高。總而言之,法院的`調解工作解決了大大小小的糾紛,使廣大人民群眾能夠和睦相處,既加強了司法權威又解決了司法資源浪費的現象,一舉幾得。而對於當今的我們來說,不僅要將這種難得的能力學會,更要將這種益處傳播並去影響身邊的法律人。深化調解的功能將會成為當今乃至未來法律工作者重中之重的任務。

二、調解制度原則在司法適用中的探析

我國民訴法專門規定了調解制度應當堅持的幾個重要原則,其中比較重要的一項就是自願和合法原則。這一內容要求在進入調解程式之後,法官能夠做到幾個保證:一是保證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即就是要求在民事訴訟中,法院要遵從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依據當事人的真實意願,訴訟調解的啟動要依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啟動,而調解協議的內容也要依據當事人的合意決定。調解書的簽收原則就是要保證在原被告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簽字。二是保證事實客觀、責任明確的原則。民事訴訟中進行調解工作堅持在原被告雙方都情願的條件下進行。事實客觀,責任明確是相對於雙方情願的更深層次的內容,可能會成為調解制度的一個不可或缺的前提。三是堅持合法原則。凡是涉及訴訟過程中每一環節的進行都要遵循法律已有的規定,調解制度更要起到標榜立樣的作用。每一步的實行都要按照法律的明確指示。

司法改革的腳步從未停下,調解制度在現有的條件下已經取得了很好的成績,但不能滿足於此,還要對調解制度予以改善。具體的做法應當包括以下幾點:一是把握時機原則。知道在什麼時候恰好進行調解才能保證調解工作順利進行下去。在法院進行的調解工作中,法官要清楚地瞭解“庭前、庭中、庭後”各個環節的側重點,根據不同的情況適時地採取措施,不然將會導致不利的後果。二是掌握主動原則。法院不能一味的處於被動地位,如果法官能夠積極地採取相應地有效辦法,調解工作就會順利地進行下去。法官在審判的整個環節都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所以法官不能消極地等待原告或被告來要求調解,在清楚地瞭解案件的客觀事實後,努力抓住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從而主動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做好兩邊的工作,將會很快獲得成功調解的結果。

三、訴訟調解中的技巧

當法官在進行調解工作時,可以使用一套自己總結出來的技巧,無論調解是否開始,或者已經結束調解程式,只要將技巧合理地使用,按部就班,將會發揮出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法律工作者歷經沙場,歸納出以下加點:(一)理清每個案件專有的內容,瞭解矛盾發生的本質。法官進行調解工作,一定要找到能夠有效調解的突破口,找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所在,然後根據原被告討論的糾結問題,進行具體的分析,遵從案情的本源,從而在客觀事實查明的情況下,有針對性地進行民事調解工作,從而順利解決民事糾紛。(二)正確掌握法律專業術語,在犀利的言辭上打敗對方。法官在進行調解工作中,他所說的每一句話都代表著其身份和法律尊嚴,並且有理有據,也不要太過嚴苛。法官的言辭要有威信,令原被告雙方信服,願意擁護其說法。這就要求法官做到能夠說一些讓當事人安心,讓當事人感動而又感覺現實的話,法官要努力做到所說真實,所說有理有據,取信於人,從而和原被告雙方有效的溝通,融洽的溝通,從而有效降低調解的難度,最終做到高效迅速的解決民事糾紛。

四、關於訴訟調解的前景展望

縱然法院的調解工作已經取得很大的成效,但法律是要伴隨性地進步和完善的,現行的民事訴訟調解制度仍有其不完善之處,具體說來,在實體方面與程式方面都有一定的不足,而為社會法治的不斷完善,調解制度的完善勢在必行。

(一)訴訟調解制度的調整。當今調解制度在適用程式以及規制策略上並不完善,法律應當對調解程式及應用時限等規制方面作一些嚴格的規定,從而通過加強調解程式的適用程式以及增強其可操作性,從而使調解程式更加法律化,最終使得法院所作的每一個調解工作都能使矛盾雙方滿意。

(二)完善調解監督機制。每一項法律制度的執行,要有其配套的監督體系,調解制度更是如此。我國法律首先應當加強實體上以及程式上的監督,使得民事調解更加法律化,其次應當加強對法官調解工作公正廉明方面的監督,使得法官的調解活動更加合法化,最後還要加強對人民群眾的監督,從而保障民事調解工作的客觀與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