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的不良反應及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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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對現行理學教材物不良反應的概念作對照分析,提出使用合適的藥物不良反應概念及其分類方法。
  【關鍵詞】 藥物不良反應 分類
    
  藥物不良反應的概念在不同版本的教材上幾乎都是指“對防治疾病無益甚至有害的反應”,這個概念一直沿用了十幾年,雖然WHO國際藥物監測合作中心早已下了明確的定義,就是指“在、診斷、治療疾病或調節生理機能過程中,人接受正常劑量的藥物時出現的任何有害的和與用藥目的無關的反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局對藥物不良反應有嚴格定義及分類,根據1999年《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管理辦法(試行)》第五章附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藥品不良反應主要是指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的或意外的有害反應。
  藥物的分類方法也不統一,有的教材上包括副作用、毒性作用、後遺效應、過敏反應、繼發反應、特異質等;有的又根據1977年Rawlins和Thompson設計的ADRs分類法,即將其分為A、B兩類反應。A類反應指因某種藥物正常的藥理作用過強而引起的反應,如普萘洛爾引起的心動過緩。這些反應可根據藥物的藥特性預知,通常呈劑量依賴型。此類反應較常見,發病率較高但死亡率較低。B類反應指與藥物正常藥理作用無關的、新的或異常的不良反應,如青黴素引起的過敏反應,通常不可預知,也不常見,發病率較低但死亡率相對較高。也有的分為與藥理作用相關類如副反應、與機體反應相關類如過敏反應、與連續用藥相關類如耐受性。各種教學用書及參考資料上對不良反應究竟包括哪些,幾乎沒有一致的。
  藥物不良反應的概念應該使用我國《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管理辦法(試行)》第五章附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概念。這個概念和我們教材上的概念的主要區別是強調了正常劑量和正常用法。也就是說,這種定義排除了意外的過量用藥或用藥不當所導致的不良反應。如用錯藥物及劑量、濫用藥物、自殺性過量服藥等不包括在內。如果藥物不良反應的概念做了調整,那麼藥物不良反應的型別或分類也應該做調整。多數教材上認為副反應(副作用)是藥物在治療劑量時出現的與治療(用藥)目的無關的作用。這個概念和藥物不良反應概念究竟有什麼區別,從字面上看意外的有害反應不屬於副反應,其他的所有不良反應都應該是副作用了。那麼毒性作用、後遺效應、繼發反應、首劑效應、撤藥反應、依賴性就應該都歸到副反應裡。過敏反應和特異質就屬於意外的有害反應。從上述WHO和我國藥品監督部門對藥物不良反應的定義來看藥物的不良反應一是強調不符合用藥目的,二是強調反應對機體的損害程度。輕的就是不符和用藥目的,重的就是意外的有害反應或有害反應。實際上不良反應也肯定有輕有重。如果非要用副反應和毒性反應作為藥物不良反應的一種,那麼副反應和毒性反應就應該只是程度上的區別,這種區分有多大意義值得商榷。藥物不量反應包括的內容很廣泛,有的有交叉,對於初學者很難區分。使用糖皮質激素引起的腎上腺皮質功能低下是屬於後遺效應呢,還是屬於繼發反應摸稜兩可。1999年藥物不良反應雜誌第1卷 第3期對後遺效應和繼發反應解釋如下:後遺效應是指停藥後血濃度已降至閾濃度以下時殘存的生物效應。後遺效應可能比較短暫,如服用巴比妥類催眠藥後次晨的宿醉現象;也可能比較持久,如長期應用腎上腺皮質激素,一旦停藥後腎上腺皮質功能低下,數月內難以恢復。少數藥物可以導致永久性器質性損害,如鏈黴素引起永久性耳聾。鏈黴素引起永久性耳聾是後遺效應還是毒性反應不好區分。繼發反應並不是藥物本身的效應,而是藥物主要作用的'間接結果,如廣譜抗生素長期應用可改變正常腸道菌群的關係使腸道菌群失調導致二重感染;利尿藥噻嗪類引起的低血鉀可以使患者對強心藥地高辛不耐受。根據繼發反應的概念,長期使用糖皮紙激素引起的腎上腺皮質功能低下不是藥物本身的作用,而是由於長期使用糖皮質激素,血液中的糖皮質激素濃度過高,使腎上腺皮質分泌糖皮質激素的能力逐漸減弱,停藥後腎上腺皮質的功能不能立即恢復引起的和糖皮質激素相反的作用,應該屬於繼發反應。後遺效應是藥物原有的作用的延續,很顯然長期應用腎上腺皮質激素,一旦停藥後腎上腺皮質功能低下不是糖皮質激素作用的延續。
  可見無論是藥物的概念還是藥物的分類或分型都存在很多的問題,藥物不良反應的概念應該容易統一。但是不良反應的分類確實很困難,尤其是我們一直沿用以前的傳統概念,現在看來和藥物不良反應的概念本身矛盾。使用新的藥物不良反應概念已成為必然,那麼它項下的內容也勢必做相應的調整。
  用百度搜索一下藥物的不良反應能找到相關網頁約177000篇。可見人們對藥物的不良反應是相當重視的。藥物的不良反應是藥理學上重要的概念,不應該不明確。藥物不良反應的分型或分類正確與否關係到人們對不良反應的理解。作為承載知識傳遞重要媒介的教材,對早已經明瞭的藥物不良反應的概念必須更新。藥物不良反應的分類或分型也應該統一。現在對分類和分型討論很廣泛,究竟如何統一國家應該召開一個研討會,以免說法過於混亂。現在有的專家(徐蜀遠 李漢彝編譯 摘自《國外》2000年第1期)建議把藥物的不良反應分為A、B、C、D、E、F、G、H、U九類,基本是在Rawlins和Thompson設計的ADRs分類法的基礎上又進一步劃分的。作為學術研究藥物的不良反應可以更加細化,但是對於教材應該簡單明瞭。儘量減少不良反應項下的容易混淆的概念,把不成熟的概念變成描述性的會更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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