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度的會計委派制及其實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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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有限度的委派制的設想

有限度的會計委派制及其實施環境

當今界對會計管理體制大致有三種觀點,一是會計獨立論;二是迴歸論;三是雙重管理論。

筆者認為:1.完全的會計獨立誠然能使會計地位超脫,能有效地防止企業各種違法亂紀行為,充分發揮會計在維護國家財經制度、保護主義財產中的作用;也有利於保障會計人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計人員的地位和業務素質,促進會計人員的合理流動。但是這種形式也存在著明顯的弊端:第一,它割斷了企業與會計之間的內在的天然聯絡,使會計失去實踐的主體,不僅會阻礙會計理論和實踐的,把會計推到企業的對立面,而且使會計人員處於一種孤立的地位,失去與其他職能部門的配合。實際上,這樣過分地強調會計的監督職能而忽視會計管理的其他職能,必然造成會計工作得不到廣大群眾,尤其是企業領導的支援和理解,使會計監督阻力重重,效果甚微。同時,會計也很難協調與其他職能部門的關係,會計管理機制的執行就會受到遏制,會計職能作用難以真正發揮。第二,會計獨立於企業,使會計人員的責、權、利相脫節,不利於培養他們的當家理財思想,難以發揮會計人員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2.會計完全迴歸企業,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存在極大弊端。《會計法》第十九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法的收支,不予辦理。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認為是違法的.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要求處理。單位領導人應當自接到書面意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並對決定承擔責任。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法的收支,不予制止和糾正,又不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的,也應當承擔責任。”第二十條規定:“各單位必須依照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財政、審計、稅務機關的監督,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法規雖然制訂得很完善,但可操作性卻很差,因為《會計法》所賦予會計人員的權力與會計人員的權力與會計人員的實際地位不相稱。在企業享有用人自主權、會計人員完全置於單位領導人的管理的情況下,會計資訊只會隨著單位領導人需要而失真,會計人員的監督地位形同虛設。在上述違法行為中,會計人員若非與企業領導人沆瀣一氣,那麼他極有可能喪失其工作崗位,更談不上擁有由此工作所賦於他的監督權力了。但是國家仍然加大了對領域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在我國法制建設日趨完善的情況下,會計人員怎樣既能順利行使職權,發揮監督作用,又能使自己在企業的地位保持穩定,這是一個令人深思的。

3.雙重管理論。即會計人員在業務上接受會計管理局的指導,行政上受單位領導人的指揮。在這種模式下,雖然可使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有所提高,但尷尬的處境並未改變,仍然不能予企業法人以有效的監督。

因而,筆者主張借鑑經驗,結合本國國情,實行有限度的會計委派制。其設想如下:

1.國家成立專門的會計管理機構(如國家會計管理局),地方也設立相應的會計管理機構。這一機構對企、事業單位的會計人員不是實行完全的統管統派,而是負責委派會計主管人員並對其進行管理,具體包括:定期聽取會計主管人員的報告;按有關程式考核確認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併發給證書;定期對其進行業績考核,以作為續聘、解聘和獎懲的依據等。另外,會計管理機構的任務還應包括建章立制、服務諮詢等方面的工作,如制定會計準則、會計制度以及其他會計法規;對全國會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協調各國會計工作組織;指導會計學術團體的活動;統一管理註冊會計師、會計人員資格考試等。

2.企、事業會計仍屬於企、事業單位管理的一個職能部門,會計人員由企業聘請,為企業服務,對企業法人負責。企業的會計主管人員既對會計管理機構負責,又對本企業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負責。會計主管人員的住房、基本工資、社會保險、醫療保險等由所在企業按行政副職同等待遇發放;效益工資和年度獎金由派出部門根據考核情況核定數額併發放。款項從企業上交利潤中專項列支。其他會計人員的工資、待遇由企業自定,並與其崗位業績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