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倫理與倫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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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倫理與倫理的制度
目前學界關於制度倫理的研究,著眼點多在以制度來整合人們的觀念與行為,從而提高社會大眾的道德水平,這當然是正確的。但是,這些研究大多把注意力放在如何將制度的倫理要求規範化、條例化,如何堵塞制度漏洞、健全制度的約束機制等方面,企圖通過明示的倫理準則和可操作的獎懲措施來約束人們的行為。我認為這種研究帶有明顯的片面性,也不利於我國當前的道德建設。這種片面性的產生在於對制度倫理的片面性理解。制度倫理應該包括關於制度的倫理和關於倫理的制度兩方面的內容,這兩方面是相互聯絡並相互作用的。無論是就理論研究本身而言,還是就我國現實的道德建設而言,都要求我們對制度倫理作全面的把握。
    一、關於制度的倫理
  所謂關於制度的倫理,是指制度賴以產生和演變的倫理,即制度的倫理底蘊和依據。任何制度的產生都不是偶然的,從歸根到底的意義上說,一定的制度總是由一定的生產力狀況所決定的。但是,生產力並不會自動產生制度,就社會的基本制度而言,一定的生產力水平只是規定了社會形態的基本性質,從而規定了與這一社會形態相適應的社會制度的基本性質。石器時代不可能產生文明的社會制度,同樣,青銅器時代也不可能有民主體制。“手推磨產生的是封建主的社會,蒸汽磨產生的是工業資本家的社會。”(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版第1卷第142頁。)但封建主為首的社會制度並不是手推磨自然產生的,蒸汽磨也不可能“磨”出一個資本主義制度。從生產力的客觀要求到現實的制度產生,是一個由可能性變為現實性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人的主觀意識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馬克思曾經批判蒲魯東不懂人們創造歷史的辯證法:“蒲魯東先生很清楚地瞭解,人們生產呢子、麻布、絲綢——瞭解這麼點東西確是一個大功勞!可是,蒲魯東先生不瞭解,人們還按照自己的生產力而生產出他們在其中生產呢子和麻布的社會關係。蒲魯東先生更不瞭解,適應自己的物質生產水平而生產出社會關係的人,也生產出各種觀念、範疇,即恰恰是這些社會關係的抽象的、觀念的表現。”(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版第4卷第538-539頁。)作為物質生產之產物的社會關係,剛開始只是作為一種自在之物而存在的。它對人的行為的要求,對人的實踐的制約,只是一種純粹的客觀性。然而,由於人們的生產活動只有在一定的社會關係中才能進行,社會關係又成了人們的實踐得以順利進行的必要條件。於是,實踐著的主體就用自己在實踐中形成的觀念和範疇對自己所面對的社會關係進行理解、把握、組織和安排,以揚棄其純粹的客觀性,使自在之物變成“為我”之物。即揚棄社會關係對主體說來的隨意性、不確定性和不合理性,將人們認為合理的社會關係及利益關係固定化、秩序化,使之具有某種穩定的形式和結構,這就是制度。
  可見,一定的制度並不是人的物質生產活動的自然結果,而必須經過受一定的生產力狀況所制約的人的倫理精神的觀照。所謂倫理精神,是指當下實踐主體對自己所處的各種社會關係所作的“應該如何”的價值判斷和基本的價值取向。倫理精神是時代精神的核心成分,對制度的形成和安排起著重要的制約作用。制度之所以必要,是因為它能使實踐主體避免實踐的隨意性、盲目性和實踐結果的不可預測性,即表達了主體對實踐的過程和結果的“應該如何”的判斷和要求。因此,任何制度都要以一定的價值認識、價值判斷和價值取捨為前提,都要以一定的倫理精神為底蘊。這也就是馬克思所說的`人以實踐精神把握世界的方式。要想使人們在一定的實踐基礎上所形成的“應該如此”的精神需求(如公正、平等、人道、秩序等)變為實實在在的客觀現實,就必須用制度的形式將這種精神需求實體化和結構化。列寧也有類似的思想,他在《黑格爾〈邏輯學〉一書摘要》裡,對黑格爾“善”的概念進行了提煉和改造,認為:“善是對外部現實性的要求,這就是說,善被理解為人的實踐=要求(1)和外部現實性(2)。”(注:列寧:《哲學筆記》,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29頁。)“要求”指一定時代的人們在實踐的基礎上所形成的某種價值趨向和精神需求;“外部現實性”則是指實踐主體將這種價值趨向和精神需求變為客觀現實的行動,使對客觀世界的精神把握變為實實在在的現實把握,而制度在由精神向現實的轉化過程中起著強有力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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