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財權配置的民營企業財務治理現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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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財權配置的民營企業財務治理現狀分析
改革開放20多年來,中國經濟連續保持8%以上的年均勻增長率,民營經濟是創造這個中國奇蹟的一支非常重要的新氣力。據不完全統計,2000年以來,民營經濟已佔國民經濟總量的四分之一強,對中國GDP總量的貢獻率達到50%以上。但是,伴隨著知識經濟的滾滾浪潮和全球經濟一體化時代的到來,市場競爭加劇,民營企業發展的道路並不平坦。據《1978-1998中國民營企業調查報告》顯示,近20年創辦的民營企業中,能夠存活的只佔總數的20%-30%,民營企業的均勻壽命只有3到5年;全國每年新生15萬家民營企業,但同時又有10萬多家民營企業死亡;民營企業有60%在5年內破產,有85%在10年內死亡。
為什麼這麼多的民營企業初期發展很好,後期卻大量被淘汰呢?筆者以為,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不公道的財務治理結構是制約民營企業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由於財權配置在財務治理中居於核心地位,對相關利益人的財務權力行使、財務利益關係調適和財務責任都有重要影響。因此,本文以財權配置為視角,對民營企業財務治理現狀進行了分析。
我國民營企業的形成,有的是從個體戶起家,逐漸積累發展起來;有的是直接由家族成員投資興辦家族式企業;有的是由朋友、同事合資參股開辦合夥式企業。這類企業多以血緣、親緣和地緣“三緣”關係為基礎,以家族經營為中心,由一位強有力的人物(同時也是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和創辦者)作為統帥,以家長的身份帶領幾名親信,對企業實行高度集權化治理。即使是一些已經實行了股份制改造的大型民營企業團體,其所有權和經營權也仍把握在創辦人手裡,只是以家族、支屬、朋友的名義將分散了股權。這種家長式治理模式的主要上風是:(1)降低了企業的委託代理本錢。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治理權完全同一於創業家族的家族制產權配置結構,能夠最大程度地保證經營者行為取向與企業利益之間的激勵相容。(2)降低了治理控制本錢。民營企業家族成員彼此具有高度的認同感和一體感,治理者易於在企業形成家長制權威,這種家長制權威有利於減少企業經營治理過程中的內耗,降低企業治理控制難度和本錢。(3)對市場反映高度靈活。當企業碰到新的市場題目時,企業治理者更輕易做出決策。
從財權配置的情況來看,民營企業基本上都由個人或家族成員控制企業所有權和主要經營治理權、由把握最高經營權的個人或家族成員做出重大決策。在財權配置過程中,這種獨斷專權必然會使企業財權過分集中,財務透明度降低。
企業的生存發展均離不開人、財、物等相關資源的功能發揮,這裡的人指的是利益相關者,包括股東、債權人、經營者、僱員、供給商、客戶等,而股東、債權人、經營者、僱員四者與企業形成的關係最為穩固和持久,對企業財富的創造最為關鍵。這些利益相關者固然是一個利益共同體,但各自都以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目標,衝突不可避免。因此,股東、債權人、經營者、僱員需要共同參與企業財務治理。
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股東價值最大化並非企業追求的唯一目標。利益相關者共同參與的財務治理模式主要緣起於揭示企業本質的“契約論”,該理論以為,企業在本質上是多邊契約關係的總和,是個人之間進行產權交易的一種方式。企業的生存、發展、盈利均離不開人、財、物等相關資源的功能發揮,而要充分發揮這些資源的價值功能,就必須確立相關制度予以保證,企業契約由此而生。參與企業契約的任何一方,無論是隨意退出還是出於機會主義動機,都有可能使其他參與方的利益遭受一定程度的損失。利益相關者在本質上是一個利益共同體,他們為實現自身利益而將相關生產要素投進企業。由於各利益主體都以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為基本目標,各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衝突不可避免。沒有利益相關者之間的持久合作,就談不上企業的持續運營。為了使契約順利履行,以確保合作利益的實現,必須進行一定的財務治理結構安排。為此,人們提出了以利益相關者公司治理理論為基礎的利益相關者共同參與的財務治理模式。在這種財務治理模式下,利益主體與企業的利益相關度與利益主體的談判能力共同決定企業財務治理結構的演化路徑與結果。即企業的財務治理結構是企業利益相關者的談判能力及其與企業的利益相關度兩者均衡的結果。股東、債權人、經營者、僱員、供給商、客戶都屬於利益相關者,只不過股東、債權人、經營者、僱員四者與企業的關係最為穩固和持久,對企業財富的創造最為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