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論述法學研究的型別對法學教育的影響論文

才智咖 人氣:2.76W

一、法學研究型別與法學教育型別之間存在一定的對應性

關於論述法學研究的型別對法學教育的影響論文

法律是作為調整社會關係的一種規章制度,保障社會秩序的有效運作,調解人們生活之間矛盾的法治體系,對於以法律來說,是一種比較有科學性質的一門課程,其理論知識不僅專業程度較強且在實踐中涉及的專業性也是比較強的,以此作為法學中的服務法律和法學實踐的實質。以此作為基本條件來對法學進行了分類,第一,直接服務於法律研究與法治研究,其主要的意思就是講的法學中的實務研究。而在實務研究中又包含了兩層意思,即(1)藉助於法學中所涉及到的一些相關理論來對法律的制定實施有效的措施;(2)將法學理論作為法律執行的基礎條件,以此來達到法律的完整性。第二,利用間接的形式來達到法律和法治在法學中的分析類別,其主要指的內容就是在法學研究中對原理的分析。這一種形式上的分析代表了法學實質上的理論構成,從中提出了法律和法治在社會中運用的一些法律依據。這兩種型別的關係就像“砍柴”與“磨刀”的關係一樣,二者是缺一不可的。

法學教育的型別。在法學研究中,既需要注重對人才的培育還需要注重培養專業人才。由於“砍柴”與“磨刀”都是法律和法治實踐中所必須的,所以對於法科人才的培育就需要從以下兩個方面來進行:(1)重點培育有專業性質的實務人才和理論人才,從而能夠形成兩種法學教育型別。對於實務型人才的培育目的是在於實務工作崗位。對於理論型人才的培育來說,需要明白:要加強對學生書本知識的學習,使其能夠熟練的掌握書本中的一些法律概念,達到倒背如流的程度,這有這樣才能在運用時做到脫口而出,這樣才符合培育理論型人才的目的與需要。從培育課程的內容上講,需要加強學生兩方面的知識,即一方面,對於以後打算就業於法學理論事業的學生來說,必須掌握全部的法學科目,只有這樣才能達到事業單位對人才需求的滿足。(2)對於法律實務工作崗位來說,其自身帶有的研究性要求實務人才要具備實務研究能力,對於培育實務型人才對學生所需要具備的基本能力就是研究能力。在校法科學生和法學老師是法學理論工作中最能反映法學教育的過程,對於社會中那些工作於法律實務的人員和工作於法學教學的理論者來說,其主要形成了法學知識的教育體系。但是,對培育型別進行具體的區分並不是代表了在法學理論型人才和學科型人才中某一個可以從事於理論工作崗位,而是要求這兩種型別的.學生都必須掌握理論知識,因為這無論對於理論型別的人才還是學科性的人才都是進行深入學習的基礎知識。在具體的教學過程中均需要結合法律實務中的實際問題,因為在教學內容中不可避免的會存在重合與交叉。所以,對於不同的教育型別僅僅是在法學研究的取向上有所側重。

二、法學研究型別是構築法學教育體系的基礎座標

在一些學校中對法學知識的教育對法學類學生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學校教育體制的完善和師資力量的雄厚都代表了這個學校中學生學習的好壞程度,無論是對於老師還是社會來說,最終的目的就是培養出擁有高知識含量、高素質的法學人才。與國外的一些法學人才培育機構來說,主要運用的教學方式是:歐洲模式和美國模式。這兩種模式各有不同,卻都是以兩種法學研究作為內在依據的。

第一,根據其研究目的上的差別,需要對法學人才進行劃分,可以根據學生自身的能力進行劃分,因為在不同的國建中對法律教育的規定也是不同的,有的偏向於對學生實務研究的培育,有的偏向於對學生理論性的學習,所以,在這兩種模式上,第一種更重視對學生在工作崗位上的培育,比較注重於法律實務與理論的結合。

第二,從兩種研究能力出發,設定不同培養層次。每個國家都設定了不同層次的本科、碩士、博士等,而培育出來的法科人才型別是要有不同層次的學歷的。實際上,從事於法律實務的必須是科班出生的,法學碩士和法學博士等高學歷學位人員都集中在法學理論工作崗位上。

三、法學研究型別為法學教育調整提供指引

根據目前我國一些學校對法學人才的培育來說,知識在一些重點本科院校才會設定與法律相關的專業,對於一些職業院校來說,根本沒有設立與法律相關的專業,因為法學是一門非常嚴謹的學科,需要具有一定的資格才可以從事於本行業,對人才的要求非常高,以至於在中國的法律崗位上出現了對人才的大量空缺,造成了法律人才難找的現象。即使有一些學生獲得了法學學習的資格。但其學習的成果不理想,而造成了在一些本科院校內學習法學專業的學生不能從事於法律事業。在社會中對法律在形式上設立了不同的學位,有研究生學位,還有碩士生學位,這二者的確立代表了我國法學教育的主要差別。對於解決法科人才的短缺是當前培育能夠培育人才的師資需要,以法學二級學科為專業的法學是建設開始,形成了培育各門法學課程教師的理論人才品種。在之後出現的博士就是對此的延伸,而法學本科將培育任務轉變成了培養實務人才。我國法學教育針對人才的缺失做出了重新的定位和調整。第一,將兩種法學研究能力作為標註,對社會法律中人才嚴重空缺的現象有以下幾種解決辦法:(1)將原來存在的本科院校法學教育作為學生學習實務法律的院校,將本科院校中的碩士和博士學位取消掉。(2)將非法學背景的法律碩士作為實務型品種來進行保留,將法學碩士和博士作為理論型品種,取消法學背景的法律碩士和法學本科。第三,將兩種法學研究能力作為一種門檻,清楚這兩種崗位人才的準人資格,若是沒有受過實務型法學教育的法學博士是不允許進入實務崗位的。

四、小結

根據以上對法學研究的型別對法學教育的引領的研究分析表明,法學是一種知識,一種邏輯,一種學問,更是一種實踐,一種經驗,一種解釋。而法學教育是作為一種獨特的、系統的知識體系,對法學的研究是基於法學教育的基礎之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