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後WTO時代中國保險中介機構核心競爭力的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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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後WTO時代中國保險中介機構核心競爭力的培育 一、保險企業核心競爭力的界定。

“核心競爭力”最早由兩位美國企業幾應戰略管理學家帕拉哈德和哈默1990年在《哈佛商業評論》上提出來。他們認為,所謂核心競爭力是指企業內部經過整合了的知識和技能,尤其是協調各方面資源的知識和技能。它是企業長時期形成的,蘊涵於企業內質中的和企業獨具的,支撐企業過去、現在和未來競爭優勢,並使企業長時間內在競爭環境中能取得主動的核心能力。它包括企業品牌優勢的擴張、產品技術的創新、市場銷售的拓展、人力資本的聚集、企業文化的感召、整體資產的增值以及對上述各類能力要素資源的整合和運用能力。它具有獨特性和不可模仿性的特點。

論後WTO時代中國保險中介機構核心競爭力的培育

保險企業是經營保險產品的特殊企業。從理論上講,保險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的研究成為保險企業競爭能力研究和戰略噶理論的重要內容;從實踐上講,保險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是針對保險企業的業務品種多元化和資產規模的過度擴張,強調以核心競爭力為導向重構保險業的發展策略,研究如何實現價值和利潤的最大化。

保險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有不同於一般企業之處。首先,保險企業無法依靠市場的分割或壟斷為基礎建立核心競爭力。其次,保險商品無法申請專利,競爭對手是否推出這樣的產品取決於對手的模仿能力和對產品市場前景的判斷,產品創造價值的多少,不但取決於產品的設計,還取決於服務的構成及附加服務的質量,模仿者能夠依靠更優質的服務來戰勝創新者。以新產品為手段構建核心競爭力是不可靠的。第三,出於金融監管的考慮,監管部門會要求保險企業所提供的保險產品的相關資訊要公開和透明,便於監管者和可二胡對該產品的掌握和批判,這同時也為競爭對手模仿帶來便利條件。換句話說,在一個充分競爭的市場,保險產品與服務的競爭更多地體現為“品牌”的競爭。所以,保險企業的核心競爭力體現於對手所模仿和獲得的素質。如獨特的企業文化、服務體系、人力資源狀況等方面。這些素質是創立“品牌”的條件,以此才能夠形成保險企業強大的競爭力。就保險企業經營性質而言,其“核心競爭力”應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強大的品牌塑造能力;適應市場細分的、定價定位合適的產品開發能力;完備的市場拓展體系與能力;靈活的市場反映和風險防範、控制、處理能力;強大的資金運用和增值能力。

二、加入WTO後我國保險中介機構面臨的挑戰與機遇

根據有關法律檔案,在中國加入WTO五年,外資保險中介機構可以不再受中國合資公司的有關要求和限制。而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發展嚴重滯後的現狀是不爭的事實,原本可以借鑑和效仿西方的發展模式,慢慢著力培育與發展,但在當今競爭日趨白熱化,經濟日趨全球化的開放浪潮衝擊下,已不允許我們“而今邁步從頭越”了,WTO雖然是一全球貿易組織,但其本質上的開發性決定其成為當今開放浪潮的先性者,必將對我國至今開放程度不高的保險失察功能產生前所未有的衝擊,保險中介市場因發展滯後更是如此,對此必須要有清醒的認識,進而通過有所為來抵禦和化解這種衝擊。加入WTO後我國的保險中介機構面臨的挑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巨大的保險中介市場拱手相讓。20世紀90年代,中國保險業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發展,保險收入從1980年的6.2億元人民幣增加到2001年的2109.36億元人民幣,增長300多倍,近二十年的平均增長速度達36.7%,保險公司總資產3800多億元,可見我國保險市場的容量是驚人的,而保險中介時常與保險市場的共生關係決定了保險中介市場容量也是頗為可觀的,據統計,這種比重一般在15%左右,亦即每百元保費收入或賠付中將產生15萬元左右的中介收入,據此推算,去年我國保費收入和賠付總計約為2700億元左右,保險中介市場的.收入大約應在400億元左右,隨著我國保險業的迅猛發展,保險中介收入還將不斷增長,如此可觀的市場“錢”景,理所當然吸引了眾多外資保險中介機構以身試法,大量業務非法流向境外。而我國保險中介體系不健全,供給主體形式單一、結構失衡、數量匱乏等現狀決定了保險中介市場無法如原保險市場般預先搶佔大部分市場分額,建立一定的抵禦力,整個保險中介市場如同不設防般,任由經WTO合法進入的眾多外資保險史介機構長驅直入,市場將拱手相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