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法律英語教學面臨的問題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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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英語自身的難度

淺析法律英語教學面臨的問題論文

法律英語的難度主要體現在兩個層面,即法律詞彙與句型結構。對於法律詞彙而言: 首先,法律英語中包含了大量的外來詞彙,尤其是在英美法系國家法官的推理和判決中,經常出現拉丁文和法語,如de facto ( 事實上) ,de jure ( 法律上) ,pari passu ( 按同樣比例) ,prima facie ( 據表面所見、初步) 。其次,法律英語中包含了豐富的專門詞彙。這些詞語是標準的法言法語,與我國法律體系中的概念和制度是相對應的。第三,有很多常用的英文單詞在法律英語中被賦予了特定的含義。例如,dissolution 一詞在普通英漢字典上有“解體、終止、結束”的意思,在公司法上專門表示公司的解散。第四,法律英語中經常出現古英語,如here,there,where與介詞的結合形成了hereinafter,thereof,whereby 等,使句子更為複雜、難懂。第五,法律英語的表達用語都比較正式,很少出現口語化的詞彙。第六,有些詞彙在美國和英聯邦國家之間有著細微的差別,在使用時注意區別對待。如bankruptcy 一詞在美國既包括法人破產,也包括自然人破產。而在英國,bankruptcy 在成文法上僅表示自然人破產,法人破產用corporate insolvency。再如,表達公司清算時,美國聯邦破產法典上用Liquidation,英聯邦國家用Windingup 時較多。

而在句法上,法律英語的突出特點便是句子長且句型結構複雜,讀者( 尤其是非英語為母語的讀者) 很難斷句並理清一個長句的主謂,及其修、限定成分等。法律英語的上述特徵給教學帶來了巨大挑戰,它首先要求授課老師最好有英美留學的背景。只有在充分研習英美法律制度並掌握較高英語技能的情況下才能將英語和法律準確地結合。其次,對學生而言要在本科階段的前兩年打好英文基礎,特別是單詞的儲備以及閱讀、寫作和翻譯能力的提高。除此之外,要深入學習本專業的知識,領會本專業的基本概念和理論制度,為在三年級實施法律英語教學掃除障礙。

二、法律英語的教學目的和定位

明確法律英語的教學目標,有助於進一步安排教學內容,選擇適合的教材和教學方法。根據一些學者的研究,目前已經出版的許多法律英語教材皆標明注重法學基礎知識、並強調相關英語技能的操作,在培養具有跨文化交際能力的涉外法律人才這一點上具有共同的追求。引入法律英語教學的根本目標是促進學生的專業知識和英語水平的協調發展,使學生具有開闊的視野和活躍的思維,並最終對學生的就業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當前,外資律師事務所和跨國公司的法務部門急需既懂英文又熟悉法律的專業人才。而大批既擁有六級英語證書又取得法學學士學位,甚至碩士學位的畢業生無法勝任這方面的.工作,原因是沒有經過法律英語的專業訓練,沒有使英語和法律完美的結合。以公司法務為例,很多高年級的學生熟悉公司法的內容,但不知道如何用英語準確表達,看不懂英文合同,不能熟練撰寫英文公司章程,不會起草英文法律檔案以及在英漢互譯的過程中存在障礙。

因此,為達到使學生能將英文和法律專業知識完美結合的終極目標,應先為學生們設定一個初級目標,即積累法律英語詞彙、熟練掌握並使用各種法律文書中的英語表達( 如英文合同中一些固定的遣詞造句等) 、掌握英美案例的閱讀方法( 如如何提煉裁判要點等) 並瞭解英美國家的法律制度和文化、強化學生專業技能方面的訓練( 如練習撰寫英文招股說明書和認股書等) 。通過對上述技能的訓練,以期受教育者最終在用英語表述法律時遊刃有餘,運用法律時得心應手。無論是在從事學術研究,還是實務工作時,法律英語將使學生享有左右逢源的優勢。

三、師資短缺

影響法律英語教學效果的一個重要因素是師資保障。當前從事法律英語教學的主要力量是英語專業的老師,如果語言專業的老師沒有經過系統的法學教育會存在專業知識面窄,對基本概念、制度、理論和條文講解不精深,不能有效指導學生進行專門技能的培訓。而大部分法學專業教師語言能力欠缺,雖有不少擔任過訪問學者,但畢竟沒有系統接受英美法系國家的學歷教育,因此無力承擔法律英語教學。

解決師資短缺問題應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加強人才儲備,為英語能力強且專業素養好的老師提供赴英美等國學習的機會。其次,由於法律英語課程的備課負擔重,在教學工作量和課酬的計算上應為承擔法律英語教學的老師提供優惠政策,充分調動授課教師的積極性。第三,要讓法學專業教師充分認識到我國對國際化高階法律人才需求的緊迫性,從而產生危機感,在承擔法律英語教學過程中不斷提高自身能力,做到教學相長。第四,高校層面應加大對教學改革立項的資助力度,使學校的科研經費能夠惠及到承擔法律英語教學的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