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案中測謊儀作用的思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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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知腦電測謊的技術優勢

經濟糾紛案中測謊儀作用的思考論文

(一)直接記錄大腦對刺激材料認知加工過程的腦電位特徵,提高了準確性

傳統的心理測試工具是多道生理記錄儀,通過提問一些問題讓被測人作出回答,記錄與外周神經系統相關聯的呼吸、心血管活動、面板電變化等生理指標,通過比對分析被測者對不同問題的反應圖譜,對被測者作出與案件是否相關的判斷。認知腦電測謊不是對被測人外周神經系統控制的各種生理指標的記錄,而是直接記錄被測者大腦對所呈現的案件相關或無關的刺激資訊認知加工的腦電特徵,通過比對被測者對不同性質刺激的腦電位在潛伏期、波幅以及波面積的差異從而作出判斷。人類具有對外界刺激產生反應的能力,對所受到的刺激首先是識別,然後確定做出反應,這一識別———判斷過程主要是在人的大腦中通過發放生物電並在神經細胞之間彼此傳遞、綜合,最後給效應器官發出指令使其執行才得以實現的。認知腦電測謊就是直接記錄大腦認知加工所引起的大腦電位的變化,是對人的認知活動的直接監控,能有效提高測試準確率,降低假陽性。

(二)同步記錄大腦對刺激材料加工過程的腦電變化,具有鎖時性

認知腦電測謊是同步記錄大腦對刺激材料的認知加工過程,將大腦呈現的腦電位變化記錄下來,然後通過與行為資料的融合達到反應時間和腦電位的匹配,然後進行分析作出判斷。在認知腦電測謊中分析的是刺激呈現後1000ms以內腦電位變化,能直接反映大腦對所呈現的刺激材料的認知加工,是對中樞神經系統活動的反應指標的鎖時性記錄。傳統的生理多導儀是通過向被試提問,同時用多導儀記錄在回答這些問題時皮電、血壓、呼吸的改變。在此過程中由於受提問時間和個體的差異被測人在聽到問題到生理反應之間會有一定的延遲,這些額外的因素會影響測試結果的準確性。與傳統多導儀相比較,認知腦電測謊不需要對被試進行任何的詢問,也不需要被試口頭回答什麼,只是通過呈現一些不同性質的刺激材料,讓被測人對所呈現的內容做“是”“否”的按鍵反應,與此同時通過被測人頭上所戴的電極帽及時地記錄被測人對不同內容認知加工的腦電。通過比對腦電特徵的差異來作出判斷。

(三)不受生計數、聲音等反測試手段的影響,難以偽裝

認知腦電測謊中反映的是人在對刺激資訊進行加工時腦活動的電生理變化。在顯示不同刺激所誘發出的不同腦電變化的基礎上,通過直接讀取案件相關的腦電位變化,即得到無法偽裝和隱藏的腦電位的波幅、波的正負極性、潛伏期等引數變化,然後把這些不同變化作為檢測是否與案件相關的依據。這些引數的變化具有不易偽裝的特性,其原因在於人的大腦當辨認出重要資訊時,如嫌疑人所看見或聽見的刺激與儲存在其大腦中的犯罪細節部分相吻合時,大腦就會產生一種稱為“編碼與記憶相關的犯罪行為多引數腦電圖反應。[3]在民事糾紛案中只有真實發生過的事實才能引發出特異性的腦電特徵,而未發生的編造的事實則不能引發特異性的腦電特徵。同時相關研究發現ERP欺騙檢測的效果不受“計數”[4]、聲音[5]等反測試方法的影響,該技術具有較高的抵禦反測謊手段的能力。

(四)測試在基本無壓力的條件下進行,結果更客觀

在認知腦電的測試中,不問任何問題,只是讓被試看計算機螢幕上出現的言語或影象資訊,並對其做反應,而同時同步記錄的腦電反應是無創無異樣感覺的。測試的整個過程基本是在無壓力的條件下進行的。測前的談話是非常客觀的,所有測試人員在情緒表現上都是中性的,無論被試是否具有所要調查的特定資訊,測前談話的目的只是為了瞭解被測人的身心狀況,測試的意願,案件的關鍵點等相關內容。這與傳統心理測試的測前談話有較大區別,不需要強化測試中對控制問題的反應。從測試之前到測試的中間環節,測試人員在基本無壓力的條件下進行,這就減少了壓力對情緒產生的影響,保證結果更客觀地反映被測人記憶的真實情況。

認知腦電測謊在民事糾紛案中的可行性分析

(一)認知加工過程的不同可作為民事糾紛案分析的基礎。在認知腦電測謊中所依賴的是不同被測人對不同屬性的刺激內容的認知加工過程存在差異,這主要表現在不同被測人在進行認知腦電測謊過程中的認知預備—狀態—過程—結果選擇上存在差異。[1]認知預備的不同表現在不同的應激水平會影響在對不同問題的`認知加工敏感程度上,這反映在生理上的感官反應能力提高,對文字、圖片等視覺識別速度加快,按鍵反應的速度提高等;認知狀態的不同是指不同的被測人具有經歷實施後的具有行為體驗性的再認、通過媒體或他人等第三方獲知感官性再認、以及陌認三種認知狀態的不同;認知過程的不同表現在相同的認知作業下,不同被測人由於測謊動機、認知目的、以及對自己的主觀要求的差異所導致的對問題的監控和做出反應的差異;認知結果的選擇方面則是對於相同的一個問題,不同的被測人所與自己識別出的事實一致或是不一致判斷。在民事經濟糾紛案中,雙方所爭議的焦點必然有一方所堅持的觀點是真實存在或實際發生過的事情,而另一方則是虛構的或是未曾發生的,屬於主觀臆造的事情。某一爭論的焦點對不同的被測人其認知加工的過程會不同。相對於誠實被測人,他對所呈現的刺激是做正確的識別誠實的回答,而對於欺騙者來說則是做正確的識別錯誤的回答。在這個認知加工過程中就會綜合以上幾方面的差異,最終反映在腦電特徵上。

(二)虛假記憶與真實記憶腦電位特徵的不同可作為區分不同被測人的依據與大多刑事案件的認知腦電測謊不同,在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的測試中,不僅需要鑑別被試或者嫌疑人是否擁有某些記憶,還需要進一步分辨這些記憶的獲得來源。對雙方爭執已久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雙方所爭議的焦點可能對方也熟悉,只是性質上一方所持觀點是事實發生的,而另一方是自己虛構杜撰的,這就需要我們進一步區分這些記憶的來源,從而作出合理的判斷。建立在CIT理論基礎上的大多數腦電測謊的解釋比較適合於未被資訊汙染的刑事案件,但對於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可能並不適用。在測試中讓被測人對每個資訊點的兩種觀點進行判斷,其心理意義有三種:親身經歷的記憶、自己強調的虛假觀點、對方的虛假觀點。其中,親身經歷的記憶可以解釋為自傳體記憶,自傳體記憶是關於個人生活的記憶。Conway(2003)做過一項關於回憶真實事件與想象事件的腦電研究,發現對真實事件和想象事件的回憶都激活了左前額葉,但想象事件的啟用強度比真實事件要低。牟諏靜[6]的實驗研究表明,左側額區在刺激後450ms~750ms時間內平均波幅和晚期負波波峰波幅能夠區分真實與虛假資訊,真實資訊誘發的晚期負波比虛假資訊更大,差異顯著。韓志偉[7]的實驗結果表明,左側額區在刺激後550ms~800ms時間內的平均波幅和晚期負波波峰波幅能夠區分自我資訊與他資訊,自我資訊誘發的晚期負波比他人資訊的更大,波形更為負向。這些研究提示,左側額區的晚期負波可以區分事實與虛假資訊。

認知腦電測謊在民事糾紛案中具體應用的思考

在對民事經濟糾紛進行認知腦電測謊時,我們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編題的準確性

認知腦電測謊的刺激題目的編制是誘發特異性腦電特徵的基礎,通過刺激材料的編制可有效區分事實與虛假的資訊。在民事經濟糾紛案中雙方所爭議的可能是關於合同的簽訂,錢的數目、還錢的次數以及是否還過錢等各方面問題,通過對爭議點的確定可明確事實發生與否,有效區分不同類別的被測人。第一,案件相關資訊的選取。每個案子都有它自身的特點,作為測試人員如果不熟悉案情,就不可能編制出合適的題目,心理測試就不可能成功。所以,測試人員一定要熟悉案情,與民事糾紛案件的原被告雙方進行深入的測前談話,並與辦案人員多交流、多溝通,必要時還要看卷宗,從而確定雙方真正的爭議點以及事情經過的具體細節。測試題目編好後,要與辦案人員一起討論,聽取他們的意見。對測試中使用的關鍵案件情節要認真審查,做到客觀準確。總的目標是在選取問題的質上能夠反映原被告爭議的焦點資訊,在量上儘可能多地蒐集與案件相關的關鍵資訊,從而有效減小測試結果的假陽性概率。第二,案件陪襯資訊的選取。認知腦電測謊中的案件相關資訊的呈現需與陪襯資訊混合,通過隨機呈現,被測人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作出“是”或“否”的按鍵反應。案件陪襯資訊應與案件相關資訊相似,但性質不同。在民事經濟糾紛案中對於一方來說的陪襯資訊可能就是另一方的案件相關資訊,這就需要在測前認真深入地分析案情,編制好合適的陪襯資訊,從而為測試後期資料的處理分析提供依據。

(二)測試過程的嚴格控制

認知腦電心理測試和其他物證檢驗一樣,有一定的條件和標準,不符合條件的測試只能得出錯誤的結論,因此應嚴格按照認知腦電測謊的程式進行測試。在測試前,測試人員一定要了解被測人的精神、身體狀況,有無神經系統及精神疾病,有無腦部損傷史,視力或經矯正視力情況,判斷其是否符合認知腦電心理測試的條件。如果不符合,應當堅決不測。測前還要給以正確的指導語,打消被測人的懷疑和恐慌心理,保持良好的心理狀態,能夠按照自己的實際情況作出按鍵反應。正式測試前還要讓被測人進行練習,從而克服由於測試按鍵的熟練度造成的影響。在測試中應儘可能保持測試環境的安靜,測試過程不被打擾。在測試後應該及時將測試結果進行分類儲存,為下一步的資料分析做好準備。

(三)測試結果的分析

民事糾紛案件與刑事案件的認知腦電測謊在資料上會存在差異,因其所呈現的內容不是知與不知,而是判斷哪些是事實。在按照被測人自己的觀點和對方的觀點將EEG資料進行分類疊加,共獲得兩類ERP波形,即自己的和對方的觀點的波形。隨後,根據前人研究的結果,選取有代表性的左側額區電極記錄到的ERP資料用於分析,運用SPSS13.0統計軟體進行統計分析,進而對不同類別的ERP資料進行分類比較。如果雙方被測人兩類刺激均誘發明顯的晚期負波,則重點比較兩類腦電成分在500ms~800ms間平均波幅的大小。比較自己所持觀點與對方觀點在這段時間內的腦電特徵差異,如一方被測人兩類間差異較小,另外一方被測人兩類間差異較大,則為典型的A欺騙、B誠實的情況,反之亦然。如果差異不典型,則需參考其他腦電特徵。在此我們應當清醒地認識到:認知腦電測試技術也有其自身的侷限性,測試結果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因此,我們要客觀地對待認知腦電技術所得出的結論。

(四)測試相關人員的專業要求

關於傳統的心理測試人員的專業要求各國已經形成了較明確的要求,美國的測試中心要求測試人員必須接受三年的全日制學習,研究50個庭審案例;墨西哥法院要求測試人員至少有五年從事測謊的工作經歷或接受過同等程度的訓練並在測謊結果將作為證據在法庭提出的前一年時間裡至少接受20小時的連續測謊教育。但關於認知腦電測謊人員的專業要求還沒有形成完備的、明確的、系統的規範要求。作為一名測謊人員以上要求應該也是認知腦電測謊人員的最基本的要求,要具有相關的生理、心理、犯罪學方面的知識,有一定的測謊工作經歷或測謊專業訓練,能夠熟練地實施整個測謊過程,有效地分析腦電資料並根據以往的實驗及實案資料對測試結果進行科學合理的解釋。

小結

認知腦電測謊作為一項新的測謊技術從刺激設計到腦電位檢測圖的獲取和分析有非常嚴格的科學的諸多標準和要求,保證了腦電位檢測有比較高的科學性,現已成為當今國際上犯罪偵查先進的重要的輔助手段。隨著認知腦電測謊的測謊理論基礎進一步完善,技術的不斷成熟,在不遠的將來必將成為我國民事經濟糾紛案件辦案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