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審計師對公司治理的影響機制分析畢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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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論分析

外部審計師對公司治理的影響機制分析畢業論文

ShlEifer and Vishny(1997)認為,由股權集中帶來的利益在發展不成熟的市場中相對來說更大一些,這些市場通常對產權的定義不明確或者缺乏公平體系來保護產權。股權集中是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現象。實證研究同樣表明,上市公司在薄弱的法律環境中,股權更加集中。壕溝問題的出現會使外部投資者預見到公司存在的代理問題,從而會降低他們對公司股價的評估。考慮到股權集中,控股股東可能會採用外部監管或約束機制來限制其損害少數股東權益,從而解決代理衝突。我們用最大股東的控制權(投票權)和所有權(現金流權)的水平分別代表壕溝效應和大小股東動機趨同作用。

二、所有權結構決定代理問題

所有權過度集中,少數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就會上升,這使得這些人能借助手中的權力來控制利潤的分配方式,從而有可能剝奪小股東的利益。而在一些具有金字塔控股或者交叉控股結構的公司內部,這種代理人問題可能更加嚴重。

我們金字塔型控股為例簡單的說明這一點。一個企業家如果他想要控制B公司的30%的股權,他可以選擇直接在市場上購買B公司30%的股票,或者選擇另一種方式,先控制A公司50%的股權,這樣他對A公司就有充分的話語權,然後在利用自己的權力調動A公司的資金去控制B公司30%的股票,如果採取後一種方式這名企業家同樣能實現控股B公司30%的目的,但是其控股的成本卻只有直接投資的一半,而將另一半的成本轉嫁給了A公司的其他股東,這樣的一種公司結構我們就可以說是典型的:金字塔型股權結構。在這樣的一種結構下,我們可以保守的估計一下,該企業家擁有B公司30%的投票權,而這正是這種間接控股的缺點所在,相比較於投票權,企業家對B公司現金流權(收益權)卻只有15%這是另一個風險點所在。於是我們看到,金字塔型的股權結構使得企業家的投票權和現金流權之間產生了15%的差距。

三、代理問題與審計師的選擇

有爭議的觀點:一個企業家有可能通過主動設立監督或者激勵機制來減輕“委託代理人問題”(Jensen &Meckling[1976])。而其他可能減輕代理問題的機制中,如何企業家僱傭知名度較高的審計師來負責公司的審計,就有可能提高投資者對公司的信心。外部審計師可以為公司公開的財務報表提供潛在保證,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業者偽造財務報表的能力,也限制了大股東剝奪小股東權益的能力。比如說,如果當所有者經理人的收入下降時,審計師可能會發現分配給小股東的股利也下降了;而當公司與該所有者控制的其他公司相互交易時,所有者企圖通過偽造財務資料來影響交易價格並從中獲益時,也會被審計師發現。另外,反映了公司財務狀況的財務報告,也可以作為制定諸如,管理層刺激計劃等各種公司內部管理機制的參考資料。財務報告在多大程度上影響公司的內部管理,取決於這些財務報告的質量和可信程度。

要想使得外部審計師發揮其作用,那麼我認為應該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是審計師的審計質量;其二:是企業家是否會主動僱傭這樣的審計師,因為他需要權衡僱傭審計師所帶來的邊際收益(減少代理人問題和從而減少融資成本)和邊際成本(需要向審計師支付較高的費用和無法再通過偽造報表來謀取私人利益)下面具體解釋一下。

在審計師的審計質量方面,有些人認為東亞國家的審計師缺少必要的職業技能因而無法提供高質量的審計報告;其次也人認為當地的審計師的顧問職能可能與其監督職能存在利益衝突,當然這一問題不僅僅出現在亞洲;另外在亞洲一些國家,對審計師缺少足夠的監督機制,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師的獨立性;還有人認為一些國家的法律部門並不鼓勵當地的公司聘用外部審計師。

從最後一點出發我們來探討一下各種有爭議性的觀點。一方面有些人認為,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環境很薄弱的情況下,會影響到當地審計師的審計質量,而另一些人則認為,審計報告的質量與法律環境沒有太大的關係,因為有證據表明在法律環境較為薄弱的情況下外部審計師的審計狀況反而很好,證據顯示,即使在新興經濟的薄弱的法律環境下,只要相關的法規部門對審計師的行為進行適當的監督和約束那麼,公司僱傭外部審計師仍然對其內部管理水平有重要的影響。

在上述第二個關鍵條件中,企業家是否僱傭外部審計師也是很重要的,他需要權衡利弊一方面他需要放棄私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他也能獲得額外的收益。假定我們的企業家為了提高投資者的資訊,向他們釋放好的訊號的情況下,企業家會主動的聘請高水平的外部審計師,這可能為公司帶來以下的好處:(1)在公司再次發行時,提高再融資的數量;(2)好的訊號能刺激現有股價的上升;(3)投資的成本下降;(4)投資者的信心有所提高。從上述四點看來僱傭外部審計師確實是邊際收益大於邊際成本。而傳統的內部控制體系(董事會成員以及公司併購的市場化),對公司的管理沒有起到太大的作用,反而是審計師對公司的管理能發揮更大的作用,這點相比歐美國家來說,在亞洲過的公司中表現的更為明顯。可以合理預期在現有的所有權結構下,“代理問題”的嚴重的公司是傾向於聘請較大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師。

根據之前的討論,我們假定公司急需要籌措資金來滿足其未來的投資需要,那麼此時僱傭外部審計所來的收益將大於成本,因為這樣可以減少代理問題並因而降低融資的成本。如果收益遠遠大於成本,顯然最終控制人會主動的去僱傭高水平的審計師。

直接比較單個公司僱傭審計師所帶來的'期望收益和成本相對困難,這裡我們比較兩組公司的情況,其中一組有更大的再融資需求,我們期望所獲得的結果是對再融資期望較大的公司對外部審計師的需求也就越大,通過分析得出公司對於再融資的需求越大,就越可能因為自身的代理問題而聘請聲譽較高的外部審計師。

Claessens et al.[2002]在其文獻中曾說過當東亞國家的公司遭遇到代理問題時,其公司的價值將下降。而如果整個市場都認為高水平的審計師有助於減輕代理問題,那麼這將可以同過公司的價值反映出來。因為我們預計僱傭聲譽較高的審計師能夠將公司所有權結構與公司價值之間的聯絡弱化。

四、代理問題對審計費用的影響

除了對審計師選擇的問題之外,我們還討論在東亞代理問題是否會影響審計的費用。具體來說,有審計師是否會從有代理問題公司獲得額外的審計費用。在亞洲一些國家,由於所有權過度集中,公司重大事務的決定往往掌握在少數人手中,他們多半來自於同一個家族。在這樣的組織結構下,權利和義務之間沒有一種平衡的機制,因而造成權力的濫用。在缺乏有效的內部控制,以及事先無法確認的代理問題存在的情況下,無疑提高了審計師對審計風險控制的評估。這些問題導致了審計時間的加長以及審計費用的提高。

五、代理問題對審計意見的影響

最後我們來討論一下是否審計師在出具審計報告時會考慮公司的代理問題。具體的說我們需要測試當公司的盈利較低的情況下,是否審計師會對代理問題嚴重的公司出具保留意見。正如之前討論的那樣代理問題會提高審計的風險。另外,對於股權過度集中的公司其偽造財務資料的可能性也越大(由於私人利益和尋租的原因)。對於這類公司,當公司出現贏利下滑的情況時,也同時提高了審計師審計的風險,此時審計師會降低出具保留意見的標準。因此如果審計師在出具審計報告時,對於有嚴重代理問題並且經營狀況不佳的公司,更有可能出具保留意見。

六、文章結論及建議

代理問題在審計師的選擇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相對於代理問題比較少的公司,由控制權高度集中引起的代理問題比較突出的公司更傾向於聘請較高知名度的審計人員;審計師的選擇和股權結構之間的關係在二級市場上頻繁募集權益資本的公司中是很明顯的。對審計費用和審計意見的分析中,高知名度的審計師在確定審計費用和發表審計意見的時候會考慮被審計單位的股權結構。更特別地是,這些審計師會針對那些代理問題嚴重的的客戶收取一定的額外費用,甚至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

以後的研究應當關注新興市場上其他的公司治理機制。特別是,聲譽在控股股東和少數股東合同實施中有那些作用?控股股東能否通過交易合同(例如:共同投資或戰略聯盟)或其他的金融代理人及資訊中介(例如:外國機構投資者,金融分析師以及優秀的董事)發揮公司治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