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權和現金流權分離對外部審計選擇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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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權和現金流權分離對外部審計選擇的影響
【摘 要】 本文通過對2006年滬市A股上市公司的實證分析得出:我國公司大股東的控制權和現金流權對外部審計的選擇沒有顯著影響,同時還證明了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對外部審計的選擇影響也不顯著,但公司的規模、財務槓桿對外部審計影響顯著。
  【關鍵詞】 控制權; 現金流權; 代理成本; 外部審計
  
  一、引言
  
  20世紀70年代,詹森和麥克林提出了代理成本的概念,並最早從理論上用代理成本探討了公司主要利益相關者之間在各自利益最大化上的博弈,明確指出了股東和管理層之間的利益衝突和債權人和股東之間的利益衝突,但西方學者的研究一般是基於股權較分散的市場。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相對集中,大股東擁有公司的控制權,這方面有利於解決股東和管理者之間的代理問題,但同時也會造成大股東對小股東的利益的掠奪。
  股權越集中,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力就越強,就越有可能利用其控制力謀取私人收益,即大股東的控制權和現金流權分離,控制權越高,大股東的侵佔動機就越強;現金流權越高,其侵佔動機就越小。控制權和現金流權的分離導致大股東和小股東之間的代理問題。解決這一代理問題的方法之一是通過一定的監督機制監督大股東的行為,因此大股東控制權和現金流權的分離對外部審計選擇有一定的影響。
  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作為一種內部監督機制,對外部監督機制——外部審計應具有一定的替代作用,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包括董事會的有效作用、獨立董事的監督作用,能有效地控制大股東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侵佔。上市公司的表現是否體現了理論分析結果,本文針對2006年我國滬市上市公司對以上問題進行分析。
  
  二、文獻綜述
  
  根據代理理論,外部審計能夠降低代理衝突,而代理衝突的高低會影響對審計的需求,近年來已有不少文獻探討了相關的問題。
  詹森和麥克林研究指出股東和管理者之間存在代理成本,通過一定的激勵機制和監督機制能夠降低代理成本,在完善的資本市場上,公司通過外部審計可以達到有效的監督效果。Chow(1982)首先運用代理成本理論分析了公司代理成本對審計需求的影響,他通過與代理成本相關的公司特徵指標,如管理層持股比例、財務槓桿、公司規模等研究了代理成本如何影響公司接受外部審計的可能性;Simnic和Stein(1987)研究發現,管理層持股比例與審計需求負相關;Francis(1988)研究了公司代理成本的變化對審計需求的影響,驗證了代理成本和審計質量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絡。雖然西方學者對於代理成本與審計師選擇的關係做了大量的研究,但他們所基於的樣本是較發達的資本市場,股權相對較為分散。而我國的市場特徵則有很大的不同。
  李樹華(2000)通過對我國IPO公司的外部審計選擇的行為研究,發現資產規模大、有外資股的公司傾向於聘請我國的“十大”為主審事務所;孫錚和曹宇(2004)考察了我國公司的股權結構對管理者選擇審計師的影響,發現境外法人股和境外個人股促使管理者選擇高質量的審計師的可能性較大,而國有股、法人股的這種促進力就比較小;曾穎和葉康濤(2005)運用一兩個時點大股東掠奪模型,考察了股權結構、代理成本和外部審計需求之間的關係,發現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外部審計需求成倒U型的關係,代理成本較高的公司更有可能選擇高質量的審計師;唐躍軍等(2006)通過2001-2004年我國上市公司的資料研究發現,當股權集中在第一大股東手中的情況下,其他大股東有動機引入外部監督機制制衡第一大股東;週中勝和陳漢文(2006)則從大股東資金佔用的角度分析了外部審計能否抑制代理成本的問題,結果表明我國目前還不存在對高質量審計的需求,但審計師能對大股東的資金佔用有一定的反應;而李明輝(2006)研究發現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審計師選擇之間並不存在顯著關係。關於大股東的控制權和現金流權分離對審計師影響的研究則較少,王鵬和周黎安(2006)從最終控制人的角度,通過分析其控制權和現金流權的分離度研究表明控股股東產生的代理成本越嚴重,上市公司越有可能選擇審計質量較高的“四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