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強制性和任意性規則對股東知情權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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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強制性和任意性規則對股東知情權的影響
[提要]:  現行公司法為強制性規則和任意性規則相結合的,《股份公司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知情權能否突破《公司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界定股份公司股東知情權為強制性規則或任意性規定是解決的核心。筆者通過對股東知情權和股份公司股東知情權的界定;對《公司法》為強制性規則或是任意性規則之界定;對股份公司股東知情權的條款強制性規則或是任意性則之界定等探討,提出解決題目的,即:《股份公司章程》股東知情權的條款不能突破《公司法》九十八條強制性條款的限定,股份公司的股東不能據此為由要求審計股份公司的財務賬簿資料。  關鍵詞:股東知情權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強制性規則 任意性規則  一、題目的提出  A公司為B股份公司的股東,B股份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在不公司正常運轉的情況下,可以聘請有資格的會計事務所對公司的財務進行審計”。A公司2006年向法院起訴,以為:原告作為法人股東參股B股份公司以來,對公司經營狀況不知情,無法參與公司的經營治理,因此根據《章程》的規定請求法院准許原告委託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B股份公司2002年至2005年度的經營情況進行審計。  本案引發了兩個題目:  1、公司章程作為特定的合同,具有契約性、自治性等屬性,在當事人自願訂立的條件下,應當得到保護。公司法規範主要是任意性規範,所以法院不應當對公司內部的決策採取過度干預的方法,法院需要尊重市場體依據貿易考慮決定自己的事務,不能代替公司重新制定一份章程,並強加於公司,B股份公司《章程》規定股東具有對公司財務的審計權具有約束力,應支援A公司的訴訟請求。  2、《公司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規定,B股份公司《章程》對股東知情權的條款中股東可行使審計權的內容,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故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應支援A公司的訴訟請求。  明確股份公司股東知情權為在《公司法》中屬於任意性規範還是強制性規範是解決題目的根本,本文擬從這兩個方面進行法律。  二、股東知情權和股份公司股東知情權的界定  1、關於股東知情權的界定  股東知情權為法律賦予股東通過查閱公司財務報告資料、賬簿等有關公司經營、決策、治理的相關資料以及詢問與上述有關的題目,實現瞭解公司運營狀況和公司高階治理職員的業務活動的權利,包括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權、賬簿查閱權、詢問權等(1)。《公司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九十七、九十八條分別為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的規定。  公司制度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和公司法人財產權的確立促成了三個相對分離的利益主體:即作為公司出資人之股東、公司的實際經營者與控制者之董事和董事會,以及公司本身。從公司經營的角度看,公司、股東、董事三者有著一致的利益,但它們究竟是相對獨立的利益主體,在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程序中,於經營活動的微觀領域和具體發生利益的對立與衝突是不可避免。設立股東知情權制度在於平衡公司的各方利益。由於現行《公司法》奉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原則,公司的日常經營和決策權把握在董事會和經理層中,大多數股東並不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治理,因而在控制公司和制定公司經營決策的過程中大多數股東經常陷於資訊不對稱的弱勢地位,造成股東權利的保護效果失衡。股東惟有對公司經營狀態有較全面的瞭解,才能有效行使其股東權利,全面保護股東權才能終極成為現實。所以確認股東知情權,賦予股東財務報告查閱權、賬簿查閱權和詢問權,並加強保護力度是現行公司法當然的選擇。  2、設立股份公司股東知情權之目的  如前所述,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於存在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題目,公司的經營回屬於董事會行使,股東只享有股權。在這種背景下,如何防止公司的經營治理者利用股東授予的經營權力來追求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股份公司股東知情權設立之目的就在於避免經營者的追求目標偏離股東預期的目標成為迫切的需要,因此《公司法》確立了股份公司股東對公司事務進行干預的權力,來保護股東對公司的終極控制權,以實現股東的投資利益,即股份公司股東知情權。《公司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為:“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從該條文包含內容看,股份公司股東具有權利(1)、查閱公司章程的權利;(2)、查閱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的權利;(3)、股東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財務會計報告之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狀況說明書和利潤分配表等;(4)、股東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的權利。《公司法》九十八條規定知情事項正是公司經營、情況的重要事項。如股東名冊是中小股東瞭解公司股權結構、控股股東是誰,關聯交易的存在與否的重要資訊;公司債券存根對於股東瞭解公司負債情況具有重要意義;董事(監事)會決議更是股東瞭解公司經營決策等重要事項的必須途徑。對於公司董事、監事、高階治理職員的報酬知情權則使股東可以對董事、監事和其他高階治理職員對公司忠實義務的遵守情況作出公道的判定,發現治理層的自利行為。總之,股東只有享有對以上資訊的知情權才能真正瞭解公司的經營情況,也才能真正行使股東權,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3、公司法強制性和任意性規則對股份公司股東知情權的影響  (1)、《公司法》為強制性規則或是任意性規則之界定  在公司法實踐過程中,關於《公司法》強制性和任意性性質觀點有三,第一種觀點以為:公司運作,特別是股份公司,其涉及眾多人的利益,為了確保資本流通和交易安全,保護各種利益,國家對生活的參與和干預的力度不斷加大,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組織機構、股份發行和轉讓和法律責任等章節已不是純粹意義上的私法,特別是法律責任一章中的罰則正好說明了公司法為強制性規則。第二種觀點以為,公司就是一成套合同規則,基於理性人的假設,必須保障當事人的締約自由,所以公司法應是合同的任意法,是自治法。公司規則是公共物品,具有非競爭性和非他性,由市場提供示範合同規則是沒有效率的,只能由國家提供。所以,公司法存在的價值在於提供示範合同規則,公司法文字是行動指南,從而有利於節約談判本錢。第三種觀點以為,儘管公司法有很多公法性質的規範,但公司法在整體上還是私法性,起著調和經濟自由與安全的作用,是私法和公法融合的結果,公司法中的各項制度體現了股東、公司、社會三者的利益平衡,在公司法實踐中,由於完全的私法自治可能導致極不公平的後果,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眾多人的利益,為了確保資本流通和交易安全,保護各種利益,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參與和干預的力度不斷加大,所以公司法已不是純粹意義上的私法。公司法中既有強制性規則也有任意性規則,是二者的綜合。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由於,根據我國現行公司法的性質,公司法的規則分為普通規則和基本規則兩大類。普通規則為調整公司組織、權利分配和動作、公司資產和利潤分配的規則;基本規則是指有關公司內部關係,如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關係、治理層與股東之間的關係的規則。同時在不同公司型別的條件下公司法的性質,在有限公司中,應更誇大自治性,所以把保護公司內部關係的規則(基本規則)視為強制性規則,而普通規則為任意性規則,如《公司法》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九、五十一、五十五、七十二、七十六條提到的股東會議召開通知、股東會議表決權的行使、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有限公司董事長的產生辦法及議事方式與表決程式、執行董事的職權、監事會的議事方式與表決程式、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股東資格的繼續都可以由章程做出不同於公司法不同規定。股份公司的情況則不同,由於股東和公司高階治理職員之間必然的利益衝突,所以,除了普通規則中有關利潤分配的規則為任意性規則外,普通規則中的權利分配規則和基本規則都應該是強制性規則。因此,現行公司法為強制性規則和任意性規則相結合的。  (2)股份公司股東知情權的條款為強制性或是任意性規則之界定  就股份公司的股東知情權而言,應當屬於公司治理方面的。公司法對公司治理這部分內容的規定,在有限公司的情形下,如前所言,通常認定為任意性,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是發起人在設立時一致同意條件下通過並簽署的,較能全面的代表所有股東的意志,立法不宜過多幹預,所以,有限責任公司可以通過公司章程對公司法規定的`內部治理機構職權地規定進行改變,包括股東知情權。但在股份公司,相當一部分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對於公司公司治理是沒有發言權的,他們很難有能力與公司治理層進行協商並對公司治理層進行有效的監視和約束,中小公司股東很輕易被邊沿化和外部化,利益也更輕易受到侵害,因此法律需要制定更多的強制性規範加以保護。由於股份公司是資合公司,流通性股份公司股份的生命,關涉到公司和第三人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治理就不應當答應公司章程對公司內部治理的職權進行修改。同時《公司法》對於股份公司股東知情權的條款中規定“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故,《公司法》第九十八條:“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規定為強制性規則。  三、的解決  B《股份公司章程》股東知情權的條款不能突破《公司法》九十八條強制性規則的限定。B股份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在不公司正常運轉的情況下,可以聘請有資格的會計事務所對公司的財務進行審計”,其賦予股東對公司財務享有審計權顯然超越《公司法》九十八條之股東具有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的內容,如前所述,股份公司股東知情權為公司法的強制性規範則,不能通過公司章程的方式進行變更。在公司運作的過程中,筆者以為賦予股東對公司財務享有審計權,就存在其他股東濫用權力,極大損害公司利益的可能,例如,股東為了與公司進行同業競爭,或為了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利用該權利獲取公司的貿易情報。因此,為了公司貿易祕密進行公道保護和避免惡意干擾公司經營的行為,對於股東知情權的行使應當給予和限制。同樣對公司而言,其經營治理並非可以無窮制地由所有股東獲知,出於維護公司貿易祕密等保護公司正常經營與利益的考慮,現行公司法對股東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權利也設定了相應的條件,即股東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並說明目的,公司有公道根據以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正當利益的,可以拒盡提供查閱。這是公司法立法在股東知情權題目上的利益平衡與權力制約的最低限度,假如股份公司章程賦予股東審計權,將突破公司法股東與公司權益平衡的規則,對公司經營極度缺乏安全保障,因此,《股份公司章程》股東知情權的條款不能突破《公司法》九十八條強制性條款的限定,股份公司的股東不能據此為由要求審計股份公司的財務會計賬簿資料。  註釋:  (1)、王燕莉:“***司股東知情權的法律保護—兼議我國《公司法》的修改”,《四川學報》,2003年第1期]如現行《公司法》第三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