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準則下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的比較及納稅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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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準則下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的比較及納稅影響
【摘 要】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佈了《企業會計準則》,標誌著與國際慣例趨同的中國會計準則體系正式建立。這將使會計資訊更能準確、客觀地反映各種越來越複雜的經濟業務。本文就新舊準則下權益法存在的差異以及與稅法的差異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 長期股權投資; 權益法; 納稅影響
  
  一、新舊準則權益法存在的差異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佈了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其中,第2號具體準則就是《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該準則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有關問題加以了規範。該具體準則與2001年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投資》比較,權益法存在如下差異:
  (一)適用的範圍不同
  舊準則規定: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採用權益法進行核算。
  新準則規定: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採用權益法進行核算。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及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採用成本法進行核算,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時按照權益法進行調整。
  因此,新準則下權益法適用的範圍更小。
  (二)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確認不同
  舊準則規定: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與其在被投資單位所有者中所佔的份額有差異,應當調整初始投資成本,作為股權投資差額處理,按一定期限進行平均攤銷。
  新準則規定: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大於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該部分差額系投資企業在購買該項投資過程中通過購買作價體現出的與所取得股權份額相對應的正商譽,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小於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該部分差額是被投資單位的鼓動給予投資企業的讓步,或是處於其他方面的考慮,被投資單位的原有股東無償贈與投資企業的價值,其差額應當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因此,新準則下是以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為基礎,對存在的差異也不再進行攤銷,而是一次性影響損益。
  (三)投資企業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淨損益不同
  舊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取得股權投資後,按應享有或分擔的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淨利潤或發生的淨虧損的份額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並作為當期投資損益。企業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淨虧損,以股權投資賬面減記至零為限。如果被投資單位以後各期實現淨利潤,企業應在計算的收益分享額超過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以後,按超過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的金額恢復投資的賬面價值。
  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取得股權投資後按照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淨損益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並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投資企業在確認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淨損益的份額時,應當以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各項可辨認淨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對被投資單位的淨利潤進行調整後確認。企業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淨虧損,應當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以及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淨投資的長期權益減記至零為限,投資企業負有承擔額外損失義務的除外。
  因此,新準則下,企業在確認應分擔被投資單位發生的淨損益時要考慮的因素更多,虧損時所承擔的金額更大。按以下順序進行:一是衝減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二是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的長期損益;三是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企業仍承擔的額外義務。
  (四)設定的會計科目不同
  舊準則規定:在採用權益法進行核算時所需要設定的會計科目包括:長期股權投資——股票投資(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股票投資(股權投資差額),長期股權投資——股票投資(損益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股票投資(股權投資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