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比較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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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比較與分析
我國會計核算規範未對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以下稱核算方法)作出系同一致的規定,可供選擇的核算方法有本錢法和權益法,其中權益法又包括了非完全權益法和完全權益法。不同的核算方法不僅應用基礎、範圍、過程不同,而且應用結果也不同。本文試圖從理論的角度,結合我國現行的會計實踐就此進行初步的比較與分析。一、應用基礎的比較與分析不同的核算方法不僅對投資企業與被投資單位之間的關係有不同的熟悉,而且對相關投資的持有收益的熟悉也不相同。本錢法以為投資企業與被投資單位是兩個獨立的法人實體和會計主體。投資企業只有在與被投資單位之間發生以原有資產增減變動為條件的經濟業務,或對被投資單位稅後利潤或現金股利的要求權實現時,才進行相應的會計核算。相關投資的持有收益為實際收到或確定將收到的利潤或股利。權益法以為被投資單位是投資企業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被投資單位的所有經濟活動都部分或全部被看作是投資企業的經濟活動,投資企業對此均應在活動發生時或年終進行會計結算時進行相應的會計核算,相關投資的持有收益則因核算方法的不同而不同。從財務的角度不難推匯出,非完全權益法下相關投資的持有收益理論上一般應為投資額與市場利率的乘積,與被投資單位個別利率無實質聯絡;完全權益法下相關投資的持有收益理論上最後則為所享淨投資額(所有者權益)與被投資單位個別利率的乘積,體現了投資企業與被投資單位的整體一致性。二、應用範圍的比較與分析在我國會計實踐中,核算方法的具體應用範圍通常依靠於會計職員的職業判定或會計核算制度的明確規定。根據會計核算制度的規定,如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無實質控制權,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可用本錢法,反之則應用權益法。《企業會計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