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下投資成本變動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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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下投資成本變動的會計處理
摘要:長期股權投資有成本法和權益法兩種核算方法。成本法是指投資按成本計價的方法,也就是說從一般意義上理解,除追加投資或收回投資外,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是保持不變的。但實際情況卻並非如此。從闡述新準則關於成本法下投資成本變動的規定入手,結合例項對成本法下投資成本變動的會計處理進行了一番探討。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了自己的思考,認為成本法應當進行適當簡化。
  關鍵詞: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投資成本變動
  
  一、新準則關於成本法下投資成本變動的規定
  
  2006年2月財政部頒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簡稱新準則)根據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是否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等情況,規定長期股權投資有成本法和權益法兩種核算方法。所謂成本法,是指投資按投資成本計價的方法。所謂權益法,是指投資最初以投資成本計價,以後根據投資企業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變動對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的方法。也就是說,在成本法下,只有當被投資企業宣告分派或實際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以下簡稱分派現金股利)時,投資企業才需要進行賬務處理,確認投資收益。當被投資企業發生除分派股利外的其他型別的所有者權益金額發生變動而導致投資企業享有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份額的變動,投資企業不需要進行賬務處理。因此,從一般意義上理解,除追加投資或收回投資外,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是保持不變的。(本文所指的投資成本的變動,均不包括追加投資或收回投資所引起的投資成本變動。)
  但是,在實際工作中,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又會發生變動。具體而言,新準則對於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的變動是由以下規定決定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為投資收益。投資企業確認投資收益,僅限於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積淨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上述數額的部分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可見,成本法下確認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時投資成本有可能發生變動。被投資企業每次分派現金股利時,投資企業要將投資後累積應收的股利(以下簡稱“累積應收股利”)與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積淨利潤的分配額(以下簡稱“累積淨利潤”)進行比較後將累積應收股利大於累積淨利潤的部分對投資成本進行調整,從而使投資成本發生變動。具體如何確定,本文以下將結合具體例項來進行一番探討。
  
  二、成本法下投資成本變動的會計處理
  
  成本法下確認被投資企業分派的股利時投資成本是否會發生變動需要先進行判斷,其判斷應分兩步來進行:第一步:進行累積應收股利和累積淨利潤的比較;第二步:根據第一步比較的結果再進行投資成本已有餘額和應有餘額的比較,然後據以決定本期投資成本是否應發生變動以及如何進行處理,具體可分為以下二種情況:
  (一)累積應收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