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股權投資成本法核算的財務影響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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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算範圍的變化及財務影響

論股權投資成本法核算的財務影響論文

當存在多層次的母子關係時,即子公司下面還有層層子公司時,這種共振、抵消、虛假資訊傳遞等現象會進一步擴大。既然合併財務報表能提供母子公司的共同財務資訊,那麼母公司本身的個別報表就沒必要也不應該混有子公司的財務資訊。當母公司用成本法核算對子公司投資時,母公司的個別報表中只反映母公司自身的財務資訊,上述權益法的種種缺陷便不復存在。二是消除了母公司利潤增加卻無相應的現金流入可供分配的現象。在權益法下,當子公司損益變動時,母公司要按持有股份的比例確認其享有的損益份額,不管子公司是否分配現金股利。這樣,當子公司大量盈利而不分配現金股利時,母公司會出現賬面上利潤增加卻無現金可分的現象。如果按盈利情況分配的話會出現超分配現象,造成企業現金短缺,如果不分或少分又會使投資者懷疑企業的現金流量不佳。當母公司對子公司投資改用成本法核算時,母公司只有分到現金股利時才確認投資收益,這是真實的現金流入,因此母公司利潤增加卻無相應的現金流入可供分配的現象也就不存在了。

母公司對子公司投資的`核算由權益法改為成本法,在克服了原有缺陷的同時,也產生了新問題。母公司個別財務報表平時編制時只提供其本身的財務資訊,不反映對子公司的投資狀況,導致資訊使用者平時不能及時瞭解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投資資訊,進而不能及時獲得母公司的全面資訊,只有到半年末或年末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時才能全面知曉母子公司資訊,這違背了資訊披露的及時性原則,影響了利益相關者的及時判斷和決策。

二、核算方法的變化及財務影響

(一)核算方法的變化

與新準則相比,《解釋第3號》對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核算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了調整,主要體現在分得股利和減值處理兩個環節上:一是分得股利時不再區分投資前後,全部按享有份額確認投資收益;二是增加了減值跡象的具體規定,統一了減值處理標準。例:M公司於2009年1月1日以1000萬元向P公司投資獲得5%的股份。P公司2009~2012年分別實現淨利潤430萬元、360萬元、120萬元、240萬元,P公司2009~2013年分別發放現金股利280萬元、260萬元、150萬元、160萬元、200萬元,2013年末將該項投資以1300萬元全部出售。P公司2009年1月1日淨資產賬面價值為20000萬元。為排除其他因素影響,假設M公司該項長期股權投資的可收回金額、未來現金流量現值與其享有的P公司淨資產賬面價值的份額相等。

1。按新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2009年發放股利時,M公司應分得股利14萬元(280×5%),應享有的投資收益為0萬元,應衝減投資成本14萬元(14—0)。2010年發放股利時,M公司應分得股利13萬元(260×5%),應衝減投資成本—8。5萬元[(280+260—430)×5%—14],應確認投資收益21。5萬元(13+8。5)。2011年發放股利時,M公司應分得股利7。5萬元(150×5%),應衝減投資成本—10。5萬元[(280+260+150—430—360)×5%—(14—8。5)][將已衝減成本5。5萬元(14—8。5)全部恢復],應確認投資收益13萬元(7。5+5。5)。2012年發放股利時,M公司應分得股利8萬元(160×5%),應衝減投資成本—3萬元[(280+260+150+160—430—360—120)×5%—0](已衝減成本為0萬元,無需恢復),應確認投資收益8萬元(8—0)。2013年發放股利時,M公司應分得股利10萬元(200×5%),應衝減投資成本—5萬元[(280+260+150+160+200—430—360—120—240)×5%—0](已衝減成本為0萬元,無需恢復),應確認投資收益10萬元(10—0)。

2。按《解釋第3號》進行會計處理。2009年發放股利時,M公司應分得股利14萬元(280×5%),應確認投資收益14萬元,發放股利後M公司享有P公司淨資產賬面價值的份額為986萬元[(20000—280)×5%],該項投資的賬面價值為1000萬元,需要計提資產減值準備14萬元(1000—986)。2010年發放股利時,M公司應分得股利13萬元(260×5%),應確認投資收益13萬元,發放股利後M公司享有P公司淨資產賬面價值的份額為994。5萬元[(20000—280+430—260)×5%],該項投資的賬面價值為986萬元(1000—14),不需要計提資產減值準備。2011年發放股利時,M公司應分得股利7。5萬元(150×5%),應確認投資收益7。5萬元,發放股利後M公司享有P公司淨資產賬面價值的份額為1005萬元[(20000—280+430—260+360—150)×5%],該項投資的賬面價值為986萬元(1000—14),不需要計提資產減值準備。2012年發放股利時,M公司應分得股利8萬元(160×5%),應確認投資收益8萬元,發放股利後M公司享有P公司淨資產賬面價值的份額為1003萬元[(20000—280+430—260+360—150+120—160)×5%],該項投資的賬面價值為986萬元(1000—14),不需要計提資產減值準備。2013年發放股利時,M公司應分得股利10萬元(200×5%),應確認投資收益10萬元,發放股利後M公司享有P公司淨資產賬面價值的份額為1005萬元[(20000—280+430—260+360—150+120—160+240—200)×5%],該項投資的賬面價值為986萬元(1000—14),不需要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綜合以上分析,該項投資持有期間在兩種會計處理方法下的收益總額分別為52。5萬元(21。5+13+8+10)和38。5萬元(14—14+13+7。5+8+10)。兩者不等,哪種方法更合理呢?M公司投資後應享有的投資收益總額為57。5萬元[(430+360+120+240)×5%],而其分得的股利總額為52。5萬元[(280+260+150+160+200)×5%],因52。5萬元<57。5萬元,所以分得的52。5萬元應全部作為投資收益處理。可見,新準則的會計處理方法比較合理。

(二)財務影響

1。有利之處。採用《解釋第3號》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投資企業分得股利時不再需要不斷地計算衝減與轉回的投資成本數額,不再需要通過計算來確定投資收益,而是將分得股利全部作為投資收益處理。這種方法大大簡化了成本法的日常業務核算工作,便於掌握,便於運用。

2。不利之處。《解釋第3號》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也有其不利之處,具體如下:一是在取消成本計算調整的同時又增加了減值判斷的相關計算。儘管不再需要計算調整投資成本,但需要在分得股利後計算享有被投資單位淨資產賬面價值的份額,與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進行比較,判斷是否需要計提減值準備。隨著盈利、分配的不斷進行,被投資單位的淨資產不斷變化,投資企業需要不斷計算其享有份額,需要計提減值準備時還要計提減值準備,從以上例項中可以看出,該項計算也比較繁瑣。二是投資企業可能會低估資產少計收益。如果投資企業分得的股利來自投資前被投資企業的利潤分配,按規定投資企業需要計提減值準備,使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減少,這和新準則方法下衝減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在本質上是一樣的。但是,與新準則方法不同的是,即使以後享有的被投資單位淨資產賬面價值的份額大於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也不能再回升,因為長期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後不得轉回。由於新準則方法下轉回的成本計入了投資收益,而《解釋第3號》下的方法不允許轉回減值準備,使得在投資持有期間,《解釋第3號》下的方法比新準則方法確認的投資收益少、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低,這從以上例項分析中可以看出。

三、政策建議

1。母公司對子公司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後,為解決母公司個別報表中缺乏對子公司投資資訊的問題,可讓母公司在編制個別報表時披露對子公司投資的相關資訊,包括子公司的權益變動情況、母公司享有的份額等。

2。《解釋第3號》的會計處理方法可考慮增加某些補充規定,如因投資單位享有被投資單位淨資產賬面價值的份額小於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而計提的減值準備,當投資單位享有被投資單位淨資產賬面價值的份額大於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時可以轉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