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的簡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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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的簡化處理
儘管我國《準則——投資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對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的處理作了詳細規定,並分別投資年度和投資年度以後給出了具體的。但該方法複雜煩瑣,不易理解,實務中也難以操作。為此,本文對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核算進行探索,提出簡化處理方法,並予以案例解析。
一、具體簡化處理方法
在我國,當年實現的盈餘一般於下年度發放利潤或現金股利。因此,通常情況下,投資企業當年分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是來自上年被投資單位的盈餘分配。投資企業確認的投資收益,僅限於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積淨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積淨利潤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衝減投資的賬面價值。具體會計處理時,可按本年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與上年投資企業投資持有月份中被投資單位實現淨損益之差額,求得應衝減或轉回的初始投資成本,再根據“借貸平衡”原理,確認投資企業應享有的投資收益。根據“本年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與“上年投資企業投資持有月份中被投資單位實現淨損益”的關係,分以下三種情況作具體探析:
1.本年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大於上年投資企業投資持有月份中被投資單位實現淨損益(以下簡稱“情況一”)
按本年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與上年投資企業投資持有月份中被投資單位實現淨損益之差額,求得應衝減的初始投資成本。根據借貸平衡原理,應確認的投資收益等於應收股利與應衝減的'初始投資成本之差。
2.本年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小於上年投資企業投資持有月份中被投資單位實現淨損益(以下簡稱“情況二”)
按上年投資企業投資持有月份中被投資單位實現淨損益與本年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之差額,求得應轉回已衝減的初始投資成本,但轉回數應以原衝減數為限。根據借貸平衡原理,應確認的投資收益等於應收股利與實際轉回的初始投資成本之和。
3.本年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等於上年投資企業投資持有月份中被投資單位實現淨損益(以下簡稱“情況三”)
此種情況下,既不衝減初始投資成本,也不轉回已經衝減的初始投資成本。根據借貸平衡原理,投資收益等於應收股利。
二、案例
A企業2002年7月1日以銀行存款購入C公司10%的股份,並準備長期持有,C公司當年實現的淨利潤於下年度2月宣告發放現金股利。
1.2002年C公司實現淨利潤300萬元,2001年2月宣告分派現金股利200萬元。
分析:本年C公司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為200萬元,上年A企業投資持有月份中C公司實現的淨利潤為150萬元(300×6÷12),可見,此業務型別屬情況一。應衝減的初始投資成本為5萬元(200-150)×10%,根據借貸平衡原理,應確認投資收益為15萬元(200×10%-5)。會計處理為:
借:應收股利 200 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50 000
投資收益 150 000
2.2001年C公司實現淨利潤400萬元,2002年2月宣告分派現金股利360萬元。
分析:本年C公司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為360萬元,上年A企業投資持有月份中C公司實現淨利潤為400萬元,可見,此經濟業務型別屬情況二。應轉回已衝減的初始投資成本為4萬元[(400-360)×10%],根據借貸平衡原理,應確認投資收益為40萬元(360×10%+4)。會計處理為:
借:應收股利 360 000
長期股權投資 40 000
貸:投資收益 400 000
3.2002年C公司實現淨利潤350萬元,2003年2月宣告分派現金股利350。
分析:本年C公司宣告分派現金股利為350萬元,上年A企業投資持有月份中C公司實現淨利潤為350萬元,可見,此經濟業務型別屬情況三。既不衝減初始投資成本,也不轉回已衝減的初始投資成本,根據借貸平衡原理,應確認投資收益為35萬元(350×10%)。會計處理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