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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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計量
[摘 要]2006年、2007年財政部先後出臺了新會計準則及相關指南、講解或解釋,在許多方面對長期股權投資核算作出了修改或界定。對於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計量,新準則在表述“取得投資情形”時邏輯關係不嚴密,勢必給投資業務的初始計量帶來麻煩,可能被一些企業用來虛構資產或虛構利潤。為此,在選用“權益結合法”與“購買法”時應以投資方與被投資方在投資前的關係為判斷標準。
  [關鍵詞]長期股權投資;初始計量;權益結合法;購買法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在修訂原17項企業會計準則的同時,又釋出了22項新制定的企業會計準則,其中《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一長期股權投資》(簡稱《長期股權投資》準則)就是在原《企業會計準則一投資》準則基礎上修訂併發布的。
  與原《投資》準則比較:一是新準則縮小了核算範圍,僅規範長期權益性投資;二是改變了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計量方法,要考慮是否構成企業合併,某些情況下還要考慮公允價值;三是取消了股權投資差額的核算;四是改變了權益法與成本法的核算範圍,將對子公司投資改為採用成本法核算;五是改變了權益法下投資損益的計量方法,要按照公允價值的影響對被投資單位的損益進行調整後確認,承擔鉅額虧損時還要考慮損益以外的其他因素;六是改變了成本法與權益法相互轉變的核算等等。
  2007年4月,財政部又出臺了《企業會計準則講解》。通過對準則、應用指南和講解等資料的學習和研究,本人以為新準則在初始確認、後續計量、公允價值引入、核算方法轉換等諸多方面都存在問題,本文僅就《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一長期股權投資》及相關資料在長期股權投資在初始確認和計量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
  
  一、新準則關於長期股權投資初始確認的有關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一長期股權投資》在第三條和第四條對於不同情況下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如何進行初始計量作了“明確規範”,《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一企業合併》在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對企業合併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也作出了相關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一)《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第三條企業合併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1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合併方以支付現金、轉讓非現金資產或承擔債務方式作為合併對價的,應當在合併日按照取得被合併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以及所承擔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衝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合併方以發行權益性證券作為合併對價的,應當在合併日按照取得被合併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按照發行股份的面值總額作為股本,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所發行股份面值總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衝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對此所做的補充規定是:在按照合併日應享有被合併方賬面所有者權益的份額確定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時,前提是合併前合併方與被合併方採用的會計政策應當一致。企業合併前合併方與被合併方採用的會計政策不同的,在以被合併方賬面所有者權益為基礎確定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時,首先應基於重要性原則,統一合併方與被合併方的會計政策。在按照合併方的`會計政策對被合併方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的基礎上,計算確定形成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2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購買方在購買日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一企業合併》確定的合併成本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一企業合併》第十一條的規定,購買方應當區別下列情況確定合併成本:(1)一次交換交易實現的企業合併,合併成本為購買方在購買日為取得對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而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以及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2)通過多次交換交易分步實現的企業合併,合併成本為每一單項交易成本之和;(3)購買方為進行企業合併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也應當計入企業合併成本;(4)在合併合同或協議中對可能影響合併成本的未來事項作出約定的,購買日如果估計未來事項很可能發生並且對合併成本的影響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的,購買方應當將其計入合併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