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新會計準則關於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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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新會計準則關於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
財政部於2006年2月15日釋出新準則體系,包括1個基本準則和38個具體準則,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中的第2(長期股權投資)、7(非貨幣性資產交換)、8(資產減值)、12(債務重組)、19(外幣折算)、22(工具確認和計量)、24(套期保值)、28(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30(財務報表列報)等準則均有長期股權投資的相關規定,本文旨在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進行梳理,以期財會人員掌握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有一個比較全面的理解。
一、關於長期股權投資的定義
長期股權投資指持有時間超過一年的對的股權投資。長期股權投資與資本市場相適應,是一個虛擬資本,從本質來看,構成企業的一項金融資產。根據金融工具的定義,會計準則22號第二條: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並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合同,。長期股權投資對投資方而言形成金融資產,對於被投資方而言,是一項權益。因此,是一項金融資產。根據會計準則第30號第十九條,在資產負債表中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長期股權投資的資訊。筆者理解,該金額應該包括以外幣計量的境外經營、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中的長期股權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中的長期股權投資、以成本法或權益法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香港關於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有二個認定條件:一是被投資公司證券,無公開市場交易或無明確市價者;二是以控制或意圖與被投資公司建立密切業務關係為目的。國際會計準則將聯營企業、合營企業分別進行規定,與我國會計準則有一定的差異。
二、長期股權投資分類及初始計量與後續計量規定
1、 投資以外幣計量
按是否指定為套期專案分為未被套期長期投資和被套期長期股權投資。
當長期投資不是被套期專案時,初始投資以投資發生時的匯率計量,後續計量也採用投資發生的匯率計量,被投資企業現金分紅(僅限於投資後產生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處置時,將折算差額計入損益。 當長期投資是被套期專案時,初始投資以投資發生時的匯率計量,後續計量按有效套期部分按資產負債日的匯率折算,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無效套期部分形成的匯率折算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收到被投資企業現金分紅,計入當期損益。 2、 本幣股權投資
(1) 投資佔被投資企業股權比例低於20%
一般認為沒有重大,分為二種情況:
一種情況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應當採用成本法核算。初始投資以投資支付現金或者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後續計量按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確定是否計提減值準備。
第二種是在活躍市場中有報價、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又根據企業的目的分為:指定是公允價值計量且其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初始計量和後續計量均按公允價值,後續計量時前者的計量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後者計入所有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