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長期股權投資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之間幾點異論文

才智咖 人氣:6.33K

2011年5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釋出了修訂後的《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個別財務報表》(ISA27(2011))和《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聯營和合營企業中的投資》(IAS28(2011))。為保持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並對2006年後釋出的相關修訂進行整合完善,2012年11月15日,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修訂)》(徵求意見稿)。

新長期股權投資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之間幾點異論文

2014年3月13日,財政部完成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的修訂工作,併發布了《關於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通知》(財會[2014]14號),對CAS2(2006)進行了整體修訂。新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KCAS2(2014))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範圍內施行,原CAS2(2006)同時廢止。

一、重大影響的判斷

CAS2(2014)新增強調:在判斷重大影響時,應當考慮投資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資單位當期可轉換債券、當期可執行認股權證等潛在表決權因素,但並未實質性修訂重大影響的定義。這項規定是與合併財務報表中對控制的判斷保持統一的,它是源於ia28(2008)。這裡值得注意的是,考慮潛在表決權時,只能考慮“當期”可轉換或可執行的潛在表決權,對於以後期間才可轉換或可執行的潛在表決權不應當考慮。

二、合併直接相關費用的處理

CAS2(2014)第五條新增規定:合併方或購買方為企業合併發生的審計、法律服務、評估諮詢等中介費用以及其他相關管理費用,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本條規定引入《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3號——業務合併》(2008修訂)((FRS3(2008))合併成本的理念,並擴大至IFRS3(2008)未規範的同一控制企業合併。

修訂此項規定的原因在於,收購的直接相關費用是收購方為了獲得公允價值服務而進行的單獨交易,並不屬於出售方和收購方為了企業合併而交換的公允價值的一部分。同時,無論這些服務是由收購方的外部主體還是內部成員提供的,一般均不形成收購方在收購日的資產,因為所獲得的利益在接受服務時即已消耗。

三、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的會計處理

CAS2中將企業合併分為了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兩種情況。在IFRS下,並未規範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的會計處理,一般情況下是以支付對價的公允價值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

在長期股權投資中,國際會計準則規定幾乎各類投資都應該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確認和計量。在CAS2中規定,對於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是使用賬面價值,而不是公允價值。

這是結合中國的實際對國際準則運用的修改,主要是因為我們的企業兼併大多屬於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為了防止合併企業通過公允價值粉飾報表,國內準則中單獨對這種情況規定要按照賬面價值入賬。

我們採用有條件地引入公允價值的原則,這主要是因為國內的市場條件及其他相關的法律和規範不像很多已開發國家那麼完善,公允價值的取得存在困難,並導致我們在應用公允價值上產生了很多問題。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進一步完善,很顯然這些問題都可以逐漸解決,當條件成熟時,公允價值就可以得到更廣泛的應用,從而使提供的會計資訊更好地為決策服務。

四、成本法下投資收益的確認

CAS2(2014)刪除了CAS2(2006)中“投資企業確認投資收益,僅限於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計淨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上述數額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並修訂為:“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當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即不再區分投資前獲得的淨利潤分配額和投資後的.分配額分別進行會計處理,主要原因是計算投資前的留存收益難度比較大並且成本比較高,而且在某些情況下是不可行的。有時,還可能涉及主觀運用後見之明,從而降低了資訊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此項修訂是在2009年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中引入的,它源於IASB於2008年5月釋出的《在子公司、共同控制主體或聯營企業中的投資成本(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號》和《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的修訂)》。

五、權益法的適用豁免

CAS2(2014)新增了兩項權益法的適用豁免:

1.投資方持有的聯營企業投資,其中一部分通過風險投資機構、共同基金、信託公司或包括投連險基金在內的類似主體間接持有的,可以對該部分投資選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對其餘部分採用權益法核算。需要注意的是,該部分可選擇單獨處理的投資,首先應當滿足CAS22中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分類條件。

2.當持有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全部或部分分類為持有代售資產的,投資方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中分類為持有代售非流動資產的有關規定處理,對於未劃分為持有代售資產的剩餘權益性投資,應該採用權益法進行會計處理。

以上這兩項都是源自於國際會計準則28號(2011),體現了IFRS下根據投資方持有目的、風險特徵等因素將同類資產分為不同計量單元,採用不同的會計處理的理念。

六、後續計量上

此前,IFRS要求,在個別財務報表上對所有投資採用成本或金融工具模式計量,權益法只在合併報表適用。這就與CAS2(2014)形成差異。2014年8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釋出了《單獨財務報表中的權益法(對<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IAS27)的修訂)》。有關修訂恢復了權益法作為主體單獨財務報表中對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投資的一個會計選擇。該修訂對自2016年1月1日或以後日期開始的年度期間生效,允許提前採用。IASB釋出有關修訂的原因在於某些利益相關方反饋,某些國家的法律要求上市公司在編報單獨財務報表時,採用權益法核算其在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中的投資。此外,利益相關方還表示,在大多數情況下,主體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制的單獨財務報表與按照當地法規編制的單獨財務報表的唯一區別僅在於是否採用權益法。IASB對上述疑慮表示認同。一般而言,編制單獨財務報表時需要滿足當地法規或者其他財務報表使用者的要求。IASB在2013年12月釋出徵求意見稿ED/2013/10並考慮收到的意見函後修訂了IAS27,增加了在主體單獨財務報表中對其在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中的投資採用權益法進行核算的選擇。

七、結語

通過新長期股權投資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對比分析可以看出,修訂後的新準則對於規範我國實務界中對長期股權投資的處理,提高會計資訊的質量及保護股東的利益,促進我國的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持續趨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不過需要強調的是,這個趨同不是對國際會計準則的“全盤抄襲”,只是與其總體思路在方向上保持一致,因為我國的會計準則充分考慮了我國的具體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