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向權益法轉換的會計處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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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向權益法轉換的會計處理探析
  論文關鍵詞 長期股權;法;權益法;轉換;商譽
  論文摘要
 新頒佈的《企業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與原有的準則相比,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向權益法轉換的會計處理規定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本文以成本法、權益法的原理及適用範圍為基礎,通過例項對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向權益法轉換的方法及應注意的問題進行了探析。

  
  一、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權益法及其適用範圍

  長期股權投資核算的成本法是指長期股權投資按投資成本計價的方法。該方法下,長期股權投資以取得股權時的成本計價,其後。除投資企業追加投資、收回投資等情形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保持不變。投資企業確認投資收益,僅限於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投資後產生的累積淨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上述數額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
  長期股權投資核算的權益法是指長期股權投資最初以初始投資成本計量,其後根據投資企業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變化對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的方法。權益法的核心思想是從投資企業角度,將被投資單位活動及其影響與投資企業視同一體,因此要求投資的賬面價值隨著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公允價值)的變動而變動。
  新頒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以下簡稱“新準則”)規定,當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能夠實施控制或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並且在活躍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這兩種情況時,長期股權投資應採用成本法核算。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長期股權投資應採用權益法進行核算。成本法、權益法的適用範圍是建立在判斷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和經營政策的影響程度的基礎上的。實務中,區分投資企業和被投資企業關係的標準有兩種:一種是上的標準(如持股比例),主要依據投資企業所持有的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比例來判斷;另一種是經濟實質上的標準。可見持股比例並非決定長期股權投資目的和採用相應會計處理方法的絕對標準。在判斷投資企業和被投資企業的關係時。要考慮多方面因素,從經濟實質出發。依據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的影響程度來確定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的關係。即在判斷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關係時應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基本原則。由於減少投資或追加投資等各種原因,致使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的影響程度發生變化時,應根據權益法和成本法適用的範圍,重新判斷新的影響程度,進而決定是否繼續採用原來的核算方法。一般情況下是通過持股比例進行判斷的。為便於理解持股比例與核算方法之間的對應關係,筆者用圖1說明。
  從圖1可以看出,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選擇方法是:如果持股比例在20%-50%之間應採用權益法,一旦持股比例高於或者低於這個範圍,就應採用成本法;與之相反。原採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若持股比例發生變化進入20%-50%的範圍就應改按權益法。
  
  二、成本法向權益法轉換的情形及其處理
  通過分析可以看出。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由成本法向權益法轉換的情形有兩種。一是原持股比例不足20%,因持股比例增加進入20%-50%,導致成本法向權益法轉換,這種情況是指因追加投資由原先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變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二是原持股比例在50%以上,因持股比例減少進入20%-50%。導致成本法向權益法轉換。這種情況是指因減少投資對被投資單位不再具有控制而變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
  新準則規定,因追加投資等原因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但不構成控制的,應當改按權益法核算。此時應以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並在此基礎上比較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確定是否需要對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按照權益法核算、進行後續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