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成本法中“配比法”運用

才智咖 人氣:1.11W
股權投資成本法中“配比法”運用
儘管我國《準則——投資準則》(以下簡稱“投資準則”)對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的處理作了詳細規定,並分別投資年度和投資年度以後給出了具體的。但該方法複雜煩瑣,不易理解,實務中也難以操作。筆者對投資準則中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下“應衝減初始投資成本”的核算方法進行了和,提出確認“應衝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配比法”,並予以案例解析。  一、對投資準則中“應衝減初始投資成本”的再認識  我國投資準則規定,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投資企業按應享有的部分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投資企業確認的投資收益,僅限於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積淨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積淨利潤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衝減投資的賬面價值。如果已衝減初始投資成本的股利,又由投資後被投資單位實現的未分配的淨利潤彌補,應將原已衝減初始投資成本以後又由被投資單位實現的.未分配的淨利潤彌補的部分予以轉回,並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  由此可見,投資企業將本期被投資單位宣告分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被投資單位上期實現淨損益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而不確認為投資收益,是因為此部分“額外”收入並非本期投資所得,被投資單位往往會在後期通過少分配利潤或現金股利,來彌補前期已多分配的利潤或現金股利,即如果已衝減初始投資成本的股利,又由投資後被投資單位實現的未分配的淨利潤彌補,應將原已衝減初始投資成本以後又由被投資單位實現的未分配的淨利潤彌補的部分予以轉回,並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另外,投資準則規定,恢復增加數不能大於原衝減數,但應恢復數大於原衝減數的部分並非就此被“拋棄”,而是被“遞延”到後期,當後期需衝減初始投資成本時,則計算求得的應衝減初始投資成本實為已扣除上期“遞延”數的金額。故筆者認為,通過沖減或轉回初始投資成本調整應確認的投資收益,實質就是費用、成本與收入的配比,遵循會計核算“配比原則”。  二、“配比法”確認應衝減的初始投資成本  根據上述對“應衝減初始投資成本”的分析,企業作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處理時,可先根據上期累積形式應衝減初始投資成本及本期形式應衝減初始投資成本,配比求得本期實際應衝減或應轉回的初始投資成本,再根據借貸平衡原理,倒擠確認投資收益。本文將此種確認應衝減初始投資成本的方法稱為“配比法”,筆者認為,運用“配比法”比運用準則中的計算公式更直接、簡便,也易於理解記憶。  本期形式應衝減初始投資成本(A)=(本期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上期投資企業持有月份中被投資單位實現的淨損益)×持股比例  注:由於實務中企業一般於當年分配上一年的利潤或現金股利,因此公式中的“上期被投資單位實現的淨損益”,實際就是被投資單位股利所屬年度的淨損益。  上期累積形式應衝減初始投資成本(B)=∑投資後至上期末止每期形式應衝減初始投資成本  根據本期形式應衝減初始投資成本與上期累積形式應衝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邏輯關係,編制本期實際應衝減或應轉回初始投資成本配比表如下:衝減A
  衝減A
  先補回B,再衝減
不足補回則不衝減   三、“配比法”舉例  A企業2000年7月1日以銀行存款購入C公司10%的股份,並準備長期持有,C公司當年實現的淨利潤於下年度2月宣告發放現金股利。  1.2000年C公司實現淨利潤300萬元,2001年2月宣告分派現金股利200萬元。  分析:本期形式應衝減初始投資成本為(200-300×6÷12)×10%=5萬元,上期累積形式應衝減初始投資成本為0,則本期實際應衝減初始投資成本5萬元。會計處理為:  借:應收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