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與權益法轉換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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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與權益法轉換淺析
【摘要】 長期股權投資在持有期間,因各方面情況的變化,可能導致其核算需要由一種方法轉換為另外的方法,即成本法核算與權益法核算之間的相互轉換。文章就兩種方法相互轉換會計處理進行簡單剖析。
  【關鍵詞】 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權益法
  
  一、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
  
  《企業會計準則第 2 號——長期股權投資》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因追加投資等原因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但不構成控制的,應當改按權益法核算,並以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或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確定的投資賬面價值作為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
  (一)根據上述規定,原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可靠計量的長期投資,因追加投資導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或是實施共同控制的,在自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核算時,應區分原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新增長期股權投資兩部分分別處理
  1.原持有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餘額與按照原持股比例計算
  定應享有原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之間的差額屬於通過投資作價體現的商譽部分,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屬於原取得投資時因投資成本小於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一方面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另一方面應同時調整留存收益。
  對於原取得投資後至再次投資的交易日之間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相對於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屬於在此期間被投資單位實現淨損益中應享有份額的,一方面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另一方面應同時調整留存收益;屬於其他原因導致的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變動中應享有的份額,在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同時,應當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對於新取得的股權部分。應比較新增投資的成本與取得該部分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其中投資成本大於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對於投資成本小於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應調整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同時計入取得當期的營業外收入。
  上述與原持股比例相對應的商譽或是應計入留存收益的金額與新取得投資過程中體現的商譽與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應綜合考慮,在此基礎上確定與整體投資相關的商譽或是因投資成本小於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應計入留存收益或是損益的金額。
  [例1]A公司於2007年1月1日取得B公司10%的股權,成本為500萬元,取得投資時B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為4 900萬元(假定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相同)。因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重大影響且無法可靠確定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A公司對其採用成本法核算。A公司按照淨利潤的10%提取盈餘公積。
  2008年1月1日,A公司又以1 350萬元的價格取得B公司20%的股權,當日B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為6 500萬元。取得該部分股權後,按照B公司章程規定,A公司能夠派人蔘與B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對該項長期股權投資轉為採用權益法核算。假定A公司在取得對B公司10%股權後至新增投資日,B公司通過生產經營活動實現的淨利潤為1 000萬元,未派發現金股利或利潤。除所實現淨利潤外,未發生其他計入資本公積的交易或事項。
  (1)由成本法轉為權益法時對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調整
  對於原10%股權的成本500萬元與原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490萬元(4 900×10%)之間的差額10萬元,屬於原投資時體現的商譽,該部分差額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對於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在原投資時至新增投資交易日之間公允價值的變動 (6 500-4 900)相對於原持股比例的部分160萬元,其中屬於投資後被投資單位實現淨利潤部分100萬元(1 000×10%),應調整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餘額,同時調整留存收益;除實現淨損益外其他原因導致的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60萬元,應當調整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餘額,同時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針對該部分投資的賬務處理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