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化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核算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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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核算的探索
根據《準則——投資》(以下簡稱“準則”)及註冊會計師教材《會計》對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的相關規定,投資企業採用成本法核算時,應於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利潤或現金股利時確認投資收益,且確認的投資收益僅限於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積淨利潤的分配,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積淨利潤的部分,應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衝減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在具體處理時,應當分別投資年度和以後年度處理。
一、採用的一般處理
(1)投資年度的利潤或現金股利的處理
投資企業投資年度應享有的投資收益=投資當年被投資單位實現的淨損益×投資企業持股比例×[當年投資持有月份÷全年月份(12)](公式①)
應衝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被投資單位分派的利潤或現金×投資企業持股比例-投資企業投資年度應享有的投資收益(公式②)
如果公式②中前者大於後者,應按上述公式應衝減的投資成本;如果前者等於或小於後者,則不需要計算衝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應分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全部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
(2)投資年度以後的利潤或現金股利的處理
應衝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投資後至本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積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投資後至上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積實現的淨損益)×投資企業的持股比例-投資企業已衝減的初始投資成本(公式③)
應確認的投資收益=投資企業當年獲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應衝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公式④)
如果公式③中前者大於後者,則按上述公式計算應衝減初始投資成本;如果前者等於或小於後者,則被投資單位當期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中應由投資企業享有的部分,應於當期全部確認為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另外,如果公式③為負數時,應將原已衝減的初始投資成本再恢復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但恢復增加數不能大於原衝減數。
二、“收益優先法”的運用
筆者認為,上述公式複雜煩瑣,理解記憶困難,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不足:首先,對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收益的核算,應區分“投資年度”和“以後年度”,但實際工作中二者往往難於區分,有時還會產生混淆,這無疑會加大其計算和的工作量;其次,對投資以後年度應衝減初始投資成本金額的確定,需計算被投資單位累積分派的現金股利及累積實現的淨損益,導致投資年度越往後,計算的工作量會越大;再次,計算順序不統一,缺乏連貫性,對投資年度先確認投資收益,而對以後年度則先確認應衝減的初始投資成本。鑑於此,筆者提出簡化處理方法。具體計算過程如下:
投資企業應享有的投資收益=上年投資企業投資持有月份中被投資單位實現淨損益×投資企業持股比例(公式⑤)
應衝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投資企業當年獲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投資企業應享有的投資收益(公式⑥)
在公式⑥中,結果大於零時,其差額為應衝減的.初始投資成本數;結果小於零時,其差額為應轉回的已經衝減的初始投資成本數,但轉回增加數不能大於原衝減數;結果等於零時,既不衝減初始投資成本,也不轉回已經衝減的初始投資成本,投資企業應將當年獲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全部確認為投資收益。在運用此方法進行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時,只需先直接確認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故本文將此種確認投資收益的方法稱為“收益優先法”。
三、舉例說明
甲企業2001年1月1日對乙公司進行長期股權投資,佔乙公司有表決權資本的5%,乙公司當年實現的淨利潤於下年度2月宣告發放現金股利。2001年2月乙公司宣告分派現金股利100萬元;2001年乙公司實現淨利潤200萬元,2002年2月宣告分派現金股利180萬元;2002年乙公司實現淨利潤280萬元,2003年2月宣告分派現金股利280萬元;2003年乙公司虧損50萬元,2004年2月宣告分派現金股利150萬元;2004年乙公司實現淨利潤600萬元,2005年2月宣告分派現金股利300萬元。甲企業具體會計處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