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核算之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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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摘要]本文對於採用法對長期股權進行核算時,被投資企業宣告發放現金股利,特別是屬於投資企業投資以前被投資企業實現的淨利潤,投資企業應如何做簡便的會計處理,提出處理方法。

關於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核算之我見

    [論文關鍵詞]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現金股利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應用指南規定,長期股權投資適用於以下幾種型別的權益性投資:第一,企業持有的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權益性投資;第二,企業持有的能夠與其他合營方一同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的權益性投資;第三,企業持有的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第四,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並且在活躍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對於以上4種類型的權益性投資,企業在採用長期股權投資會計核算時,符合第一和第四兩種型別的權益性投資,企業應當採用成本法核算,反之就採用權益法核算。
  所謂成本法,就是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人賬,不隨被投資單位權益的`增減而調整投資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對於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核算,筆者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說明。
  一、投資企業接受的現金股利全部屬於投資以後被投資企業產生的累計淨利潤.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投資企業將其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
  例I:甲企業於2006年1月1日以30萬元的價格購人乙企業10%的股份,同時支付相關稅費2萬元,款項均用存款支付。乙企業每年實現的淨利潤和次年初宣告發放上年的現金股利情況見表l。

甲企業每年的會計核算如下(單位:萬元):

1.2006年1月1日。甲企業購人股票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32

貸:銀行存款32

22007年2月。乙企業宣告發放股利時:

借:應收股利15

貸:投資收益15

3.2008年2月,乙企業宣告發放股利時:

借:應收股利3.2

貸:投資收益3.2

4.2009年2月,乙企業宣告發放股利時:

借:應收股利3

貸:投資收益3

 二、投資企業接受的現金股利不全部屬於其投資以後被投資企業產生的累計淨利潤。即接受的現金股利有屬於投資以前被投資單位實現的淨利潤。就應衝減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在成本法下,投資企業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的衝減和衝回的計算,是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其實認真分析長期股權投資成本衝減的原因。對成本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起著關鍵的作用。如果投資企業投資後累計分派的現金股利(簡稱為累計已收現金股利)超過投資企業從投資開始到上年末至被投資單位累計實現的淨利潤的持股比例數(簡稱為累計應收現金股利)的差額。即累計已收的現金股利大於累計應收的現金股利,就是被投資企業實際多付的現金股利是來自於投資企業投資以前被投資企業實現的淨利潤。對於投資企業收到的投資以前被投資企業發放的現金股利,投資企業不應將其確認為當期損益,只能衝減投資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在此種情況下,筆者認為分以下兩種情況,在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的會計核算中運用更為簡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