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核算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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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核算的思考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下列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採用成本法核算:(1)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2)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並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價,追加或收回投資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投資企業確認投資收益,僅限於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積淨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上述數額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的一般程式是:(1)初始投資或追加投資時,按照初始投資或追加投資時的初始投資成本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2)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投資企業按應享有的部分,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但投資企業確認的投資收益,僅限於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積淨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積淨利潤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衝減投資的賬面價值。在具體處理時,應當分別投資年度和以後年度處理。

甲企業2002年1月1日以銀行存款購入A公司10%的股份,並準備長期持有。實際投資成本為25萬元。A公司於2002年5月2日宣告分派2001年度的現金股利10萬元。假設A公司2002年1月1日股東權益合計為120萬元,其中股本為100萬元,未分配利潤為20萬元;2002年實現淨利潤4|D萬元;2003年5月1日宣告分派現金股利30萬元。則甲企業的會計處理如下:

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核算的思考

(1)2002年1月1日投資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A公司 250000

   貸:銀行存款 250000

(2)2002年5月2日甲公司宣告發放2001年度的現金股利時

由於此時屬於投資年度,並且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全部是投資前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利潤分配得來的,因此不能作為投資收益,而應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

借:應收股利(100000×1O%) 1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A公司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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