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法律性質及其形成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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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下面是小編蒐集的一篇關於事實婚姻法律性質探究的論文範文,供大家閱讀與檢視。

事實婚姻的法律性質及其形成背景

作為人類群體的社會,良好的秩序是良好生活環境的重要保障。婚姻作為人生中一件很重要的大事,每個人都夢想著幸福美滿。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婚姻又充滿了很多的不穩定因素。當婚姻出現了問題時,只有合法的婚姻能得到國家和法律的支援與保護。因此,將事實婚姻納入法律調整的視野中,不僅對當事人個人是一種保護,對於社會也是起到穩定和諧的作用。

 一、事實婚姻的性質

(一)事實婚姻背景

事實婚姻是我國法學界爭議頗多的一個現實問題,尤其是關於事實婚姻的性質以及其效力等問題也一直都是學者們爭論的焦點。與國內外立法例相比較可以看到,國外通過立法明確地規定了事實婚姻的效力不同,而我國立法則側重於界定何為事實婚姻。如果一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則該事實婚姻就會受到法律保護,繼而產生法定的夫妻權利義務關係。雖然我國是實行結婚形式主義的國家,但在現實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事實婚姻。

在百姓的心目中舉行結婚儀式比結婚登記更重要,現實中的絕大多數登記結婚者在登記以後,仍得舉行結婚儀式。這樣才能得到社會的認可和獲得社會大家庭的公信力。因此,在婚姻領域裡,不能被忽視傳統的延續性的,畢竟在某種程度上它反映了中國文明的,而且有著兩千年曆史的傳統結婚儀式,已經深深影響著人們的婚姻生活。事實婚姻的存在有其自身的根基和土壤以及其存在的理由和價值,筆者認為,不能因為沒有合法登記手續就不承認事實婚姻是婚姻,理應在有條件的承認其存在的前提下,由法律分情況地對其進行規制。

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和進步,人身關係和生活方式不斷革新,並且隨著法律與社會生活的間隙越來越小,更加凸顯了事實婚與法律婚的對立。是否把事實婚姻納入法律調整的視野中,更是關係到事實婚姻當事人的權益和社會的和諧穩定。

(二)事實婚姻的性質

筆者認為,認定事實婚姻的性質關鍵在於婚姻成立與婚姻生效的概念的區分。婚姻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法律行為,只要婚姻雙方當事人表現出了永久地共同生活、締結夫妻關係,以夫妻相對待的“婚意”,即滿足了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構成要件,婚姻這種特殊的民事法律行為即告成立,並且婚姻成立只是一種客觀的事實狀態和客觀結果。而婚姻生效是一種價值狀態,即在婚姻成立的前提條件下,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婚姻的構成要件即產生法律規定的夫妻關係的.權利和義務。已經成立的婚姻,在不滿足法律規定的有效要件下為無效或可撤銷婚姻,只是不產生婚姻關係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而不是不能產生任何法律效果。作為婚姻形式一種的事實婚姻,完全具有婚姻所要求具有的最基本的核心要件,即男女兩性以永久共同生活,締結夫妻關係,以夫妻相對待的意思表示。其只是欠缺婚姻締結的生效要件。也就是說,事實婚姻滿足了婚姻成立的基本構成要件,而至於結婚形式要件的不具備不會使婚姻的成立,即這種客觀事實狀態受到影響。是否具備結婚的形式要件只是決定這種婚姻是法律婚還是事實婚,進而影響著已經成立婚姻的效力 .

再從婚姻的本質屬性的角度分析事實婚姻的性質。本文之前論述了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屬性在於意思表示,婚姻作為特殊的民事法律關係,其成立核心要件是當事人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締結夫妻關係”的意思表示,即“婚意”.而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或者說確定法律行為的效力時就必須強調合法性了。傳統的民法理論都將合法性看作是評價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標準而非本質屬性。所以,筆者認為,婚姻這種特殊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本質屬性是男女雙方的“婚意”,而非合法性,即符合法律規定的效力要件。這種觀點也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則的要求。合法性僅僅是婚姻的效力判斷要件,並不影響婚姻的成立的事實狀態。因此,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是婚姻的生效要件,即合法性的要求,而不是婚姻成立的要件。易言之,無效的婚姻和可撤銷的婚姻都被認為是婚姻,即具有“婚姻性”.

綜上,從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與生效和婚姻的性質兩個角度來分析了事實婚姻的性質,得出了事實婚姻亦是婚姻的結論,對於我國婚姻立法的完善和對婚姻當事人權益的保護都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二、事實婚姻存在的原因

(一)傳統風俗習慣的影響

我國幾千年來流傳下來的舉行婚禮即取得社會承認的習俗,是致使事實婚姻在我國長期大量的存在的主要歷史因素。這種民間的習慣法已早已徹底“內化”成國民的內心的不自覺的強制和習慣。一直到太平天國開創了婚姻登記制度,在這之前我國均是以古代的“六禮”作為婚姻的程式的。早已作為被國民普遍認可的結婚形式--儀式婚,已經深入民心,而登記這種法律形式到目前為止仍沒有得到全民認可。因此,受到舊的風俗習慣的影響,一些人認為舉行婚禮即取得社會承認,而對婚姻登記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這才致使事實婚姻在我國長期大量的存在。

(二)婚姻的私法屬性導致的法律意識淡薄

由於一些人法律意識淡薄,加之“法不入家門”傳統觀念的影響,使得很多國民認為結婚是個人的私事,完全與國家無關。隨著我國法制社會建設的不斷深化和加強,法律和生活的間隙越來越小,法律的特性也逐漸被國民所認可。但是由於根深蒂固的傳統觀念的影響,法律干涉家庭事務仍不能被廣泛接受,特別是婚姻家庭方面,結婚不辦登記就是一個典型的例證。目前我國對於婚姻的干預相對來說不算太多,只要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完成了法律規定登記程式,婚姻即告成立。至於是否舉辦婚禮對於婚姻在法律上對婚姻的成立和婚姻的社會公信力沒有任何影響,但是由於我國受到幾千年傳統文化的影響,很多人認為不舉辦婚禮就是婚姻沒有得到社會的認可和肯定。在偏遠的山區農村,這種意識更強烈一些。

(三)婚姻登記的法律制度不夠完善

登記制度的立法不夠健全和執行體系完善也是事實婚姻得以長期存在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具體表現如下:

一是貪腐盛行。有的民政機關工作人員對辦理登記的當事人索賄,亂收費,不滿足其潛規則要求的就給當事人的結婚登記製造設定障礙等貪腐現象屢見不鮮。這就使很多家庭為了逃避這種所謂的潛規則,而選擇只是舉辦結婚儀式而不進行結婚登記。

二是違規操作擅自更改國家的婚姻政策。有的從政者出於政績或者其他的目的,人為的提高或增加登記的條件,使得達到法定婚齡的當事人被拒之登記機關的門外。

三是登記結婚的強制力不夠。所謂“只教不誅,徒法難行”,當法的教育作用達不到理想的效果時,如果強制力不夠,法律必將成為一紙空文。不登記與登記的結果一樣,這就使當事人不重視登記制度。當然也不是說所有的事實婚姻都必然出現糾紛。只是當出現糾紛再想起登記制度時,已經為時已晚。

(四)客觀條件阻礙結婚登制度的實施

鑑於當代國情,尤其是在偏遠的山區農村,交通不便,結婚登記在這些世代生活在大山裡的群眾來說無疑是“勞民傷財”和“毫無必要”的。這就是為什麼結婚登記不僅不被他們認可,反而會排斥的原因。“況且越不發達的地區越是封閉保守,其受傳統習俗的影響就越重。因此,在多重原因作用下,登記這一規定要完全浸透到中國的每一寸土地裡,至少目前還無法實現。”

(五)受到西方文化的衝擊

隨著改革開放,西方文化價值觀的傳入,一部分人開始崇拜所謂的西方私權利和模仿性開放觀念。在他們看來婚姻是私人的事情,道德評價和法律來約束在他們看來是完完全全的兩碼事。而且,隨著社會寬容度的不斷提高,權利自由和個性自主的觀念更是深入人心,只同居不結婚已不再觸碰人們的道德底線了。

另外,除了傳統觀念以及地區邊遠、貧困、交通不便以及人民思想不開化成為導致事實婚姻的主流原因之外,在很多一線的大城市中越來越多的人崇尚同居生活而不去履行登記手續的生活方式。並且在很多地區,這樣比重佔到多數。青睞事實婚姻的群體正在慢慢的發生著轉變,在過去以偏遠的山區農村的村民為主體轉變成為一些一線城市的居民,甚至是精英階層。伴隨著敞開改革開放的大門經濟飛速發展,西方流行的自由的性觀念迅速傳入我國,衝擊著新生代的倫理道德價值觀,並且迅速為之接受。

對西方的性自由觀念的盲目崇拜和模仿,也是導致了婚姻關係不和諧以及新的同居形式出現的一個重要原因。開放的婚姻理念使得許多人放棄了登記這一過程,或許是為了分手時更方便。所以說盲目崇拜西方的前衛婚姻觀念也成為誘發事實婚姻的一個重要因素。另外,我國目前頻繁的人口流動和滯後的戶籍管理制度之間的矛盾,讓許多人對婚姻登記制度也是望而卻步。正如農民工要登記結婚必須回到其戶籍所在地,這種在他們看來是“勞民傷財”為登記也成為事實婚姻大量存在的藉口。

綜上所述作為事實婚姻的基礎的社會事實與婚姻制度是緊密相連的。眾所周知,在過去,事實婚姻是以傳統習俗形式保留下來的,並且一直延續在現實生活之中。可是在當今社會,事實婚姻或許更多的是作為一種新的人身關係和生活方式而存在,我們甚至可以說婚姻家庭關係的多元化已不可逆轉。在社會生活中當一種現象已經長期大量的普遍存在並且衍生出一系列社會問題時法律就不能再去迴避解決這一問題的需求。不管是踟躕不前還是徘徊反覆對解決問題起不到任何作用。我們只有正視事實婚姻目前的客觀狀態,從實際出發,做到實事求是,同時在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風俗習慣的基礎上,研究法律到底應當如何規制事實婚姻,做到傳統與法律互補,讓婚姻家庭法真正迴歸到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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