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完善商標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幾點思考

才智咖 人氣:2.17W
關於完善商標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幾點思考
摘要:完善商標侵權損害賠償制度是學界一直探討的問題,本文針對我國目前商標法存在的不足,試圖從完善商標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區分故意侵權與過失侵權.綜合運用法定賠償、補償性賠償和懲罰性(加倍)賠償,並引入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四方面來完善我國的商標侵權損害賠償制度。 關鍵詞:商標侵權 損害賠償 制度完善   一、完善商標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我國現行商標法在計算商標侵權的損害賠償數額的問題上有三大標準:一是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受到的損害確定,二是按照侵權人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三是按照法定賠償數額確定。三大標準看似完善,然存在如下缺點:(1)沒有規定“損害”的範圍和每項損失的計算方法;(2)舉證責任倒置給權利人增加了難度,不利於追究侵權人的責任;(3)法定賠償的數額只規定了上限未規定下限,且上限數額較低,不利於對馳名商標的保護。針對以上不足,筆者試提出以下建議:一是在確定賠償範圍時,不僅要考慮到權利人有形財產的損失,而且要考慮到權利人無形財產的損失,還要考慮到權利人間接財產損失;二是在確定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利益的數額時,應規定侵權人有提供侵權期間全部財務檔案、生產流程檔案等義務;若侵權人不能舉證,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三是在確定法定賠償數額時,應設定不同型別的商標的最低及最高賠償額。
  二、區分故意侵權與過失侵權
  我國商標法雖在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了過失侵權,但是從整個商標法來看,其並未對故意侵權與過失侵權作出詳細的區分。因此,筆者認為,商標法應將故意侵權與過失侵權加以區分,並對不同情況下的侵權損害賠償予以分別規定。其理由如下:1.現實的侷限。在經濟生活中,存在著大量的註冊商標,由於種種原因,這些註冊商標不可能為社會公眾都知曉,這既給侵權行為人提供了可乘之機,又給如何確定在發生商標侵權後,判定侵權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增加了難度。如前所述,大量註冊商標的存在,使侵權行為人並不一定就會知曉自己使用在產品或服務上的商標是別人已經申請註冊的商標。同時,由於商標權具有無形性等特徵,商標權的權利範圍極易被人有意或無意的闖入,商標侵權行為極易發生。因此,對故意侵權或過失侵權的損害賠償分別予以規定,更能體現公平、公正原則。2.審判的需要。對故意侵權和過失侵權進行明確的區分,有利於權利人選擇合理的賠償方法,在訴訟中準確提出賠償金額;同時也有利於法官准確、及時判案,避免訴訟資源的浪費,並且可以為智慧財產權犯罪的認定提供方便。
  三、綜合運用法定賠償、補償性賠償和懲罰性(加倍)賠償
  在商標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筆者認為可以根據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綜合運用法定賠償、補償性賠償和懲罰性賠償。
  首先,關於法定賠償的`範圍,可效仿美國的規定,若被侵權人自願選擇法定賠償,則法院根據法律的規定賠償範圍酌情予以賠償;若被侵權人是因為利潤或損失難以計算而選擇法定賠償的,亦可按法定賠償計算。
  其次,補償性賠償即實際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一般情況下,若當事人選擇損失賠償,且侵權行為性質並不嚴重、侵權數額並不特別巨大時,法院按侵權人所得的利潤或被侵權人所受的損失來補償被侵權人的損害。
  再次,懲罰性(加倍)賠償的適用。我國許多學者認為在商標侵權領域不適用懲罰性賠償,其原因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懲罰性賠償。若商標法再規定懲罰性賠償,對侵權人的制裁無疑是致命的。然而筆者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