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損壞賠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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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實驗室損壞賠償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實驗室損壞賠償制度

實驗室損壞賠償制度1

一、學生由於不服從教師安排,隨意動用儀器,導致儀器損壞者,一律加倍賠償。

二、學生在實驗時,由於不遵守實驗規則,違反操作規程,導致儀器損壞者,照價賠償。

三、實驗員或教師在準備、示教或指導學生實驗時,因工作疏忽或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儀器損壞者,依據具體情況,做以下處理:

A、若損壞儀器系易損易耗品,由管理人員填寫儀器裝置損壞報告單後,報告分管領導批准,作賬目衝減,免予賠償。

B、若損壞儀器系常規裝置,由管理人員報告分管領導,由分管領導根據情節提出處理意見,報經校長批准後,進行處理。處理意見根據以下原則制定:對可修復使用的,責令部分賠償或免予賠償;不能修復使用的,責令部分賠償或全部賠償。若屬貴重精密儀器,且情節較重,可適當加重處罰。

四、外單位或校內外教學借用教學裝置損壞時,由原批准使用人請分管領導、校長,參照以上處理意見適當處理。

五、儀器、器材管理人員,未經領導批准和私自出借教學裝置而導致儀器損壞者,除使用人照價賠償外,對管理人員也應進行適當經濟處罰。

實驗室損壞賠償制度2

1、由於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儀器裝置、實驗器材損壞的應予賠償。

(1)教師演示實驗時,不按操作規程操作而致儀器損壞的。

(2)學生做實驗時,不按教師指導的操作規程操作而致儀器裝置、器材損壞的.。

(3)不按規定又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動用或拆改儀器裝置,造成損壞、丟失者。

(4)未掌握裝置效能及操作技術或輕率操作而造成裝置損壞者。

(5)教師指導錯誤、未及時指導或儀器裝置保管人保管不當等工作失職造成損失或丟失者。

(6)將儀器裝置和器材挪作私用、造成損壞或丟失者。

2、責任性事故損壞、丟失儀器裝置和器材,一般應賠償同樣物品或按其原價賠償。情節嚴重的,除賠償損失外,應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事故責任不只一人時,應分清責任大小,分別承擔賠償費用。

3、凡屬責任事故,實驗室必須寫出儀器裝置和器材損壞、丟失賠償處理報告,提出賠償處理意見,報請學院領導審批,賠償費留作實驗室補充裝置、器材及修理費的開支。

4、凡屬缺乏經驗,一時不慎造成儀器損壞或丟失時,應根據情節輕重和當事人對發生事故的態度,進行具體分析,區別對待,確定全部賠償、部分賠償或免於賠償。

5、確定賠償處理後,要按規定及時償還,如超過規定期仍無故拖延不繳,可採取適當的行政措施。如賠償人經濟上確有困難,經院領導批准可緩期償還或酌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