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保險業經營的誠信問題

才智咖 人氣:1.4W

摘要:誠信是保險業的立業之本和生存發展的基礎。目前,保險業在誠信方面的主要問題是保險供給者、中介者與消費者的誠信缺失。其癥結在於保險市場主體之間的資訊不對稱、個人代理制的銷售誤導、相關法律的不完善及社會誠信系統建設滯後等原因的影響。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要從企業內部著手加強誠信管理,並從企業外部採取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加以支援。

淺析保險業經營的誠信問題

關鍵詞:保險業;誠信缺失;誠信建設

誠信是保險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內在要求,是保險機構的核心競爭力。作為保險業發展的基石,誠信日益受到保險業內的重視,誠信體系建設也已初步展開。2003年,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強調:“越是加快發展,越要注重誠信,搞好服務,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2005年以來,中國保監會更是陸續出臺了一系列關於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的檔案及規定,為我國保險業的誠信建設指明瞭方向,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由於我國現行的誠信體系建設還不夠完善,為有些保險企業產生失信行為提供了空間。近年來,一些重大違規經營案件屢有發生,在社會上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也阻礙了保險企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一、保險業誠信缺失現狀

國際著名諮詢公司麥肯錫的調查報告顯示,近兩年國內壽險保單退保金額巨大,甚至逾300億元,其中有兩成理由是因為消費者被騙。而據某網站的“你認為國內的保險公司可信度為多少?”的投票調查顯示:63%的投票者認為國內的保險公司可信度為0%,35%認為可信度為50%,只有1%的人認為可信度為 100%。

(一)保險供給者的誠信缺失

保險供給者即保險市場上提供保險產品的保險公司。一直以來,保險行業缺少資訊披露制度,加上保險業務專業性較強的特點,使得保險消費者實際上處於資訊嚴重不對稱的狀態中,從而妨礙保險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併產生次品驅逐良品的現象。許多投保人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後都難以瞭解保險人及保險條款的真實情況,只能憑藉主觀印象及代理人的介紹做出判斷,客觀上為保險人的失信行為創造了條件。此外,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中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及時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付義務,使一些保險消費者喪失了對保險公司的信任。

(二)保險中介者的誠信缺失

保險中介的誠信缺失主要為保險代理人的誠信缺失。由於目前我國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數量眾多、規模龐大、業務素質及道德水準參差不齊,不少保險代理人在獲得更多代理手續費的利益驅動下,片面誇大保險產品的增值功能,許諾虛假的高回報率,迴避說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甚至誤導投保人,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經濟損失,引起保險消費者的普遍不滿。

(三)保險消費者的誠信缺失

保險市場的資訊不對稱同樣表現在投保人(被保險人)方面,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使保險公司難以根據投保標的的風險狀況確定是否承保、應該以什麼樣的條件承保,使道德風險防範產生困難。

二、保險業誠信缺失癥結所在

國內保險業誠信缺失的問題日益突出,已大大制約了保險業的發展,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資訊不對稱

按照資訊經濟學的原理,賣方總是比買方更瞭解產品的質量,而受短期利益驅動,商家可能會利用資訊不對稱來誤導客戶獲取利益。對保險這個特殊行業而言,資訊的不對稱還表現在買方或投保人總是比保險公司掌握更多關於保險標的資訊,這也是為何在實際的保險交易中投保人騙保騙賠現象屢見不鮮的原因。假如交易雙方都想利用資訊不對稱來誤導對方的話,最終博弈的結果就是陷入相互做假的惡性迴圈,即經濟學中所謂的“囚徒困境”。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

保險供給者及保險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監管力度不夠,使保險公司員工及保險代理人的誠信行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保險公司的業務運作是保險公司的內部員工及保險代理人行為集合的結果,員工及代理人的忠誠度、能力及協作精神是保險公司誠信狀況的基礎,當員工及代理人的誠信狀況失控超過一定的範圍和度,就會影響保險公司的整合狀況,弱化保險公司的誠信能力。由於對保險代理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上崗要求不夠嚴格,保險代理人總體素質偏低,保險公司難以完全控制保險代理人的不誠信行為。

(三)《保險法》不完善,執法不切合本法

我國《保險法》仍不完善,國際慣例不能體現,許多具體案例無法可依。比如,我國《保險法》規定了重複保險的定義和分攤方式,但是,對於重複保險的規定是不完善、不嚴謹的,並且對於被保險人的索賠沒有提供法律上的依據。此外,對於近因原則等國際慣例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對各種不誠信行為缺少相關的懲罰規定,這些法律漏洞形成了我國保險業的誠信問題的一個很大來源。我國對《保險法》的執法也常常不切合本法,有些執法者對《保險法》及保險的相關概念和原則不清楚,同時由於《保險法》的不完善,在具體操作時常用其他法律條款代替,造成誤判。

(四)國家信用管理制度體系不完善

國家信用管理制度體系的不完善,導致誠信的保障機制、懲罰機制和監督機制的缺乏。從誠信的保障機制來看,社會信用管理體系健全的國家,會從制度上保證誠實守信的合法權益。而目前中國保險業的誠信監督沒有完善的相關法律的強制約束,失信行為的屢禁屢犯也就在所難免。

三、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的幾點建議

2006年《國務院關於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意見》的出臺,為我國保險企業的發展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機遇,與此同時,當前的嚴峻形勢對保險企業的誠信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與挑戰。

完善誠信體系,規範誠信秩序,是當前我國保險體制改革和保險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性工作,加強保險業的誠信建設要從企業內部和外部各方面著手。

(一)建立和完善資訊披露機制

由於保險機制的固有特性,無論是保險的買方還是賣方都不可能如願獲得足夠的資訊,這種對資訊佔有的不對稱狀況,很容易被保險市場參與者所利用,並導致保險市場執行的低效率,因此,建立和完善資訊披露機制,使買賣雙方能夠站在同一平臺上平等、公開地對話,建立買賣雙方的'相互信任顯得尤為重要。此外,建立和完善法律監督懲罰機制,加大失信行為懲罰力度,增加失信成本,也是減少商業活動中誠信缺失行為的有效途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