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制度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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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業保險的覆蓋範圍

失業保險制度淺析

失業社會保險是對遭受失業風險,暫時喪失工資收入的失業者設計的,因而失業保險覆蓋範圍主要應是勞動者。由於條件限制,我國最初的失業保險只適用於國有企業職工,這就忽視了對非國有企業職工的保障。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保障能力的提高,我國在1999年《失業保險條例》中將適用範圍界定為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這就使得更多的勞動者能夠參加失業保險,保障自己的權利,但仍然存在諸多問題。

一是未將鄉鎮企業納入失業保險範圍。鄉鎮企業職工以農民職工為主,人員眾多,數量很大,在農村勞動力嚴重過剩,並不是每一個農民都有足夠土地耕種的情況下,鄉鎮企業的發展壯大緩解了這一困境。但鄉鎮企業經營狀況極不穩定,一旦這部分農民職工失去工作,而又暫無其它謀生渠道,又將產生眾多失業人員。不但使這部分農民生活難以維持,還會給社會造成不穩定。此外,還有一批非農民職工在鄉鎮企業工作,由於鄉鎮企業不參加失業保險,使這部分人群的權利也難以得到保障。

二是個體工商戶的僱員也未納入保險範圍。目前,我國個體工商戶的僱員數目越來越多,而按照《條例》規定,卻未將這部分僱員納入保障範圍,只是在附則中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將有僱員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員納入失業保險。有的省份在制定本地相關規定時,未將有僱員的個體工商戶納入範圍。個體工商戶的僱員本身就流動頻繁,失業現象時有發生,如不參加保險,則生活得不到保障,因此,如何加強立法至關重要。

三是農民合同制工人不能享受完整的失業保險待遇。目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了許多具有農業戶口的合同制工人。根據《條例》規定,農民合同制工人個人不繳納保費,原則上是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但目前用人單位在繳費時,工資總額中已包括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資。因此《條例》規定,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一年,本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的補助。而從各地實施情況看,一次性補助標準都不是很高。這樣規定顯然有失公平,無論是城鎮戶口還是農業戶口工人,都是為本單位工作的職工,應享受同樣的失業保險待遇。可考慮農業合同制工人個人也適當繳費,而失業後享受城鎮職工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

四是“職工”範圍法律界定不明。目前許多企業為了逃避責任,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視職工為“臨時工”,拒絕為其辦理失業保險。而實際上國家對臨時工的相關問題早有定論:“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也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但在條例中對職工的界定不明,使得一些企業鑽漏洞,職工權益得不到保障。

五是新增失業群體。目前《失業保險條例》中所指的失業人員只限為就業轉失業的人員,而在現實中,尚有一類人群是從未參加工作的勞動力,其中又有一個頗為引人注目的群體———大學生失業群體。這部分人群沒盡繳費義務,原則上是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但據一些國家的做法,對不能立刻找到工作的大學畢業生作特殊規定,給他們發放失業津貼。我國是否可借鑑類似做法:對其基本生活先做一定保障,幫助其就業,待其正式工作後,再支付相應保費。當然這種做法會加大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而且對當事人的誠信也很難認定。

六是我國農村剩餘勞動力數量巨大,這其中一部分人進入城鎮工作,而大部分仍留在農村,基本上處於失業狀態,但目前卻並未納入失業保險。

七是即使是《條例》中明確規定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參保,但到目前為止參加保險的主要是國有企業,其他性質的企業及事業單位參保率不高。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

《條例》中對繳費基數及比率作了相應規定,但繳費基數並不規範。《條例》中規定:“應參保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費職工按本人工資的1%繳費”。而對工資總額時間界定不明,是以上一年度單位工資總額平攤到本年各個月份作為基數,還是以上月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各地目前做法並不統一。

而且在基金籌集中,欠費現象比較嚴重,分析其原因:一是一些企業經營不善甚至無力付薪,更不用說繳納失業保險費了;二是有些效益的企業主觀上不願繳費,覺得本企業職工失業不多,如果繳費,是在背別人的包袱;三是強制性不夠。對某些企業拒不參保,拖欠保費的現象,相關機構更無有效措施解決,導致應收未收,基金籌集困難。

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

儘管各國都規定了失業保險的覆蓋範圍,但並非參加失業保險的人都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由於失業保險制度擔負著促進就業的責任,因此各國對失業保險的資格條件都很嚴格,中國也不例外。《條例》中規定,失業人員要領取失業保險金,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一)依法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

此條件規定了勞動者的義務,充分體現了社會保險的特性。但在現實中,某些用人單位由於種種原因未能參保或拖欠保費,繳費期限不足一年,那麼失業人員是否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呢?有的省份規定:“用人單位拖欠保費的,職工失業後,按累計實際繳費年限發放待遇,所欠保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繼續清繳。”但仍然未明確說明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而使繳費期限不足一年應如何處理。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非本人意願”一般指“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等。但其中規定並不明確,如職工違反有關規章制度,甚至故意製造事端,影響正常工作,危害他人利益而被開除也能享受失業保險的.話,顯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對“非本人意願失業”應詳加規定。

(三)依法辦理了失業保險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按照《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規定,“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如果超過這一期限,算自動放棄享受失業保險權利,以前所累計的繳費年限在下次失業時不再計算”。此條規定過於苛刻,如果失業人員發生一些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的60日內(有些省份規定為30日)辦理申領手續,卻因此不能享受相應待遇,顯然其今後生活難以保障。可否條件放寬,減額發放保險金或保留其以前所累計的繳費年限在下次失業時計算。

四、失業保險待遇給付

我國對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專案規定較為詳細,除了按累計繳費年限的長短領取不同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外,還規定了失業人員可享受的其它待遇,如:醫療補助、生育補助,喪葬補助和撫卹補貼,以及減免職業技能培訓費和職業介紹服務費等,但這一規定尚不完善。由於失業保險制度作用不僅在於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更重要的是承擔了促進就業的這一重任。因此,應對失業人員的就業提供更多措施。目前有些地區已經採取了相應方法,如對選擇求職的失業人員,就業服務機構應在60日內提供可供選擇的崗位2次。但這對促進就業來講卻並不全面。可借鑑其他國家(地區)的一些做法,比如臺灣法規定給予失業者創業補助、提前就業獎勵以及給僱傭失業工人企業獎勵。此外,可適當對一些特殊困難的失業者如傷病失業者,老年失業者以及孕婦失業者等特殊的弱者給予額外失業補助。

對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我國規定應高於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這樣既可以保障失業人員的生活,又可促進其再就業。從各地執行情況看,有的省份一般標準都在最低工資70%-80%之間,有的省規定為當地低保金的120%,但此項規定並不符合社會保險的公平效率的原則。一些失業人員在職時工資收入較高,自然比低工資收入的勞動者繳費要多,而在失業時,卻只能領取相同的金額,這顯然並不合理。因此可適當考慮以個人失業前收入的一定比例發放,例如國際勞工公約規定失業保險金不低於原工資的50%;同時可以規定一個最高限額,以避免以前高收入者的失業金仍然很高,喪失勞動積極性。此外,有些失業人員家庭經濟不好,負擔重,可借鑑少數國家的做法,適當調高失業保險金,以保障其實際生活水平。

失業保險待遇給付並不同於養老保險金的給付,它主要是對那些暫時失去工作的人群給予適當經濟幫助,因此,給付並非無期限的。我國針對累計繳費年限的不同而制訂了不同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如: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最長能夠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這樣的規定既鼓勵了單位和個人的繳費積極性,又能促使失業人員儘快尋找新的工作。但由於失業嚴重程度經常進行變化,而且不同年齡段的失業人員尋找工作的機會並不均等,因此,可考慮將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隨失業率高低做調整,並針對不同年齡段的失業人員規定不同的領取期限。

五、失業保險待遇的停領規定

由於失業保險主要是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及促進其就業,因此,當失業人員的一些情況發生變動時,就不能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了。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了以下情形:重新就業,不過《條例》並未明確解釋重新就業的內涵。如果失業人員只是暫時打零工算不算重新就業呢,而且如果重新就業人員不及時通報就業情況,相關機構很難知道實際情況,會加大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應徵服兵役的;移居境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但當這類人群刑滿釋放或勞動教養期滿不能立刻找到工作,是否可以繼續享受以前應享受而未享受完的失業保險待遇呢;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相關機構介紹的工作,何為“正當理由”,並未有明確規定,因此實際操作很困難,可以借鑑國際勞工組織44號公約提出的參照標準:提供的職業與失業者的專業、能力、工作經驗相適應,必要時考慮年齡等。

六、失業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市級統籌,省、自治區可以集中部分失業保險基金調劑使用,但仍有的市並未實行市級統籌,抗風險能力弱,而且各省的省級調劑金比例大不相同。因此,應努力提高統籌層次。

七、有關資料統計不準確

失業保險是針對失業人員提供保障措施,因此失業人員的數量關係到失業保險政策的制定和調整。因此,失業率這一統計指標能否準確和及時極為重要,但我國失業率卻不能完全反映我國失業情況。我國失業率指的是城鎮登記失業率,那些在城鎮打工的農民工及農村無活可乾的勞動者並未統計在內;而且也並非全部城鎮失業人員都會到相關機構去進行失業登記。根據這樣統計出來的失業率制定政策必然影響失業保險的實施效果。

參考文獻:

[1]熊敏鵬等《社會保障學》[M]機械工業出版社,2004

[2]劉勇,宋豫《論失業保險待遇給付》[J]重慶工商大學學報,2004,(5)

[3]呂學靜等《現代社會保障概論》[M]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5

摘要:中國失業保險經過了多年的發展,已相對完善,但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結構的調整,已呈現出諸多問題。本文將就其現狀作簡要剖析。

關鍵詞:失業;保險制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