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構建建議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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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構建建議分析論文

摘要:

隨著高等學校的擴招,我國的大學生人數不斷增多,接受高等教育成為當今一個普遍現象。與此同時,勞動力市場出現“供過於求”現象,應屆畢業生失業現象較為嚴重。大學生作為未來勞動力市場和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在其剛畢業、就業不穩定的時期,失業現象易對其未來職業發展造成不良影響。鑑於此,本文通過調研分析,瞭解到大學生對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有一定的主觀需求,並對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構建提出有關建議。

關鍵詞:

應屆畢業生;失業;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

引言:

自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發展過程中,其適用人群不斷擴大:1986年,我國發布第一部失業保險法規《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規定適用範圍只有國營企業中的四類人員;1993年,釋出《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將適用範圍擴大到七類人員;1999年,釋出《失業保險條例》,將適用範圍擴大到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然而,我國失業保險的覆蓋範圍仍舊未將應屆大學畢業生納入覆蓋群體,誠如2016年全國兩會期間有代表指出,“對於大學生失業群體應當實行‘大學生生活保障與就業’制度”。

一、現行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探討

(一)建立應屆大學畢業生失業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高朱飛(2018)指出,我國現行失業保險制度沒有涵蓋應屆畢業生群體,難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就業的功能,如將應屆畢業生群體納入到失業保險體系中,將有利於完善我國的失業保險體系。姚雪婷指出(2016)就業是民生之本,失業保險制度的兩個基本功能就是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和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後者的預防失業、促進就業功能在現大學生身上顯得尤為重要。劉廷芳(2017)指出,大學生失業是對教育資源的浪費,且易導致大學生喪失對社會的信心,對社會的和諧穩定不利,而將大學生納入失業保險範疇有利於實現充分就業,對經濟發展也有著促進作用。段美枝(2014)認為,隨著我國高等教育進入大眾化階段,在校大學生數量不斷攀升。與此同時,高校輸出的大學生所具備的知識技能與人才市場需求脫節。構建我國大學生就業導向型失業保險制度,是促進大學生就業長效機制。

(二)國內學者關於大學生失業保險的構想。

宣傑(2005)指出應把大學生失業群體納入失業保險人員範圍內,大學生的失業保險基金可以由學生、學校和國家共同承擔。為每位大學生建立失業保險個人賬戶,把失業保險納入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中。李愛華(2016)指出政府應為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定相應的法規政策,出臺各種規範條例,提高大學生失業保險基金的透明度,強化各界對基金的監督,以保障學生的權益。政府還應加大對失業大學生的條件稽核,杜絕大學生謊報失業以騙取保險金此類現象的發生。李通等(2010)基於失業保險權利與義務基本對等的原則,認為大學生失業保險需要設定等待期,給付金額、給付期限這三個要素,以防止過高的待遇使失業保險財務負擔過大或部分失業者因有失業保險金而失去就業動力的逆向選擇行為。林佩芳(2011)指出應建立全國聯網的未就業畢業生實名資訊資料庫。只要保證申請人符合領取失業救助金的條件,無論他在全國哪個地方都可以及時領取失業補助金。陳丹丹等(2016)認為政府應擴大失業保險基金的籌資渠道,加大宣傳力度,鼓勵社會各界對失業保險基金進行捐助,以減輕中央以及地方的財政負擔,保障失業保險基金的順利執行。鼓勵公益性組織以及社會各界捐贈共同支援大學生失業保險的執行。

通過閱讀上述文獻,我們發現前人通過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從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建立的可行性、必要性、繳費機制、給付期限等方面進行了大量的研究,但在享受的待遇方面,大都只談到應屆畢業生失業後領取失業保險金,而沒有談到就業指導與培訓,且未提及大學生失業保險基金有結餘的情況。我們認為,領取失業保險金僅能解決失業者的經濟狀況,若能對失業者進行就業指導與培訓,有利於提高失業者的工作能力、改善失業者的工作態度,從根本上解決失業問題。本文力求通過文獻分析法和問卷調查法(本次調查共收集問卷260份,其中有效問卷258份,問卷有效率99.2%,被調查者中在校大學生為185人,2019應屆畢業生有73人),瞭解大學生的顯示偏好,對應屆大學畢業生失業保險制度的領取條件、繳費模式、給付模式、基金結餘處理提出建議。

二、建立應屆大學畢業生失業保險制度可行性分析

大學畢業生失業率居高不下,現行失業保險無法為這一群體提供失業保障,如何解決大學生失業問題、保障大學生免受失業的危害,成為加強失業保險促進就業功能不可逾越的問題。大學生的意願與需求是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前提與基礎,而制度的建立和執行需要資金支援。基於此,本文分析應屆大學畢業生失業現狀、大學生的客觀需求和資金能否籌集,認為建立應屆大學畢業生失業保險制度是可行的。

(一)我國應屆大學畢業生失業現狀。

《2018年中國統計年鑑》資料顯示,我國2017年的城鎮登記失業率為4.1%,此外,居國際勞工組織統計資料知,開發中國家的平均失業率為5.7%。然而,《2019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就業藍皮書)》顯示,我國2016~2018年應屆畢業生畢業半年後的失業率基本維持在8%以上,高於中國城鎮登記失業率和開發中國家平均水平,我國應屆畢業生的就業形勢不容樂觀,大學畢業生的失業生活保障制度亟待建立與完善。

(二)應屆大學畢業生群體的主觀需求。

“被調查者的狀態”與“是否支援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卡方檢驗的顯著性水平為0.037,表明在校大學生和2019應屆畢業生對支援建立該制度具有強相關性,且兩者支援建立該制度的比率高達95.7%,其中73位應屆畢業生的支援率為100%,且在校生的支援率達94.05%,說明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符合廣大學生的意願和需求。調查資料顯示,被調查者中因“就業形勢嚴峻,就業壓力大”而支援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有169人,佔總數的68.42%,斯皮爾曼相關係數為0.291,兩者具有低度相關關係,這表明就業壓力在一定程度上促使被調查者需求這一制度以緩解壓迫感。

(三)失業保險費資金籌集的可行性。

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支援建立該制度的被調查者願意為此繳納參保費用,並提供最大的可接受金額,為失業保險費資金籌集提供了現實基礎。此外,譚金可、王全興(2012)認為可以利用結餘失業保險基金獎勵企業積極僱傭新增勞動力,以此迴避學界對享受失業保險的權利與義務對等、失業保險發揮作用的空間有限等詰難。統計部門資料顯示,我國2017年社會失業保險基金共結餘5,552.4億元,結餘量大,可為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提供資金支援。

三、應屆大學畢業生失業保險制度現實考察

為提出建立大學應屆畢業生失業保險制度的構想與建議,對受益群體進行調查必不可少,筆者從調查資料著手,分析大學生對該制度的偏好,以期尋求滿足大學生的現實需求。

(一)繳費模式偏好。

調查資料顯示:支援建立應屆大學畢業生失業保險制度的被調查者中,88.26%的被調查者選擇“自願性”繳費模式。在繳費主體上,18.62%的被調查者選擇“個人+政府”共同繳費模式、而有76.52%的被調查選擇“個人+政府+高校”三方共同繳費模式。

(二)失業保險金繳費基數與偏好。

調查資料顯示:參保費用層面,能接受的最大金額區間“0~100元/年”、“100~200(含100)元/年”、“200~300(含200)元/年”、“300元/年以上”的被調查者分別佔支援建立應屆大學畢業生失業保險制度的21.86%、50.2%、19.84%和8.09%,其中前兩者累計佔比高達72.06%。說明大學生失業保險金的繳費基數不宜過高,應在200元/年以下,否則以大學生的經濟能力,他們難以負擔和接受這並不便宜的參保費用。

(三)失業保險金給付模式與領取機制偏好。

調查資料顯示,93.93%的被調查者支援失業保險金實行梯級遞減機制(即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次數越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金額越少);92.71%的被調查者贊成參加大學生失業保險的金額實行區間制(即參保不同層次所繳納的費用不同);被調查者中有78.95%支援一年繳納一次參保費的繳納機制;支援繳納一次失業保險費領取一次、兩次和三次失業保險金的被調查者的比例為29.96%、45.34%和24.7%。說明失業保險金繳納實行區間制,領取實行梯級遞減機制是符合大學生主觀意願的,且大學生偏好於每繳納一次失業保險費,每月領取兩次失業保險金。

(四)其他待遇偏好。

調查資料顯示,91.09%的被調查者認為除領取失業保險金外,大學生失業保險還應提供就業指導與培訓。近半數的被調查者還認為大學生失業保險還應提供代繳醫療保險和工作崗位介紹的待遇。

四、構想及建議

在滿足大學生偏好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現實情況和相關勞動經濟學理論,筆者團隊從領取條件、繳費模式和給付模式層面提出構想與建議。

(一)領取條件。

因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保障的物件是大學應屆畢業生,為實現權利義務對等性,應限定領取條件:(1)大學期間至少繳納一次失業保險費;(2)領取人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3)應屆畢業生領取高等院校畢業證後失業時間達3個月或以上;(4)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若高校應屆大學生畢業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後因某些原因失業,且尚未滿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可再次申領,但不得超過領取期限

(二)建立自願參與的“政府+高校+個人”的失業保險繳費模式。

在大學生失業保險金的現實籌集中,大學生根據自願原則繳納參保費用。大學畢業生的就業需求不同,有的畢業生畢業後馬上就能就業,有些畢業生畢業後選擇繼續深造,這部分人對大學生失業保險的需求不高,可以不參加大學生失業保險。同時,還應積極鼓勵就業困難、家庭條件較差、對自身無明確規劃的學生參保。而基於現階段我國社會保障發展的基本狀況,應屆大學畢業生失業保險制度可參考大學生醫療保險的成功經驗,建立“政府+高校+個人”的繳費模式。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是享有失業保險的要求,大學生作為最終的`受益群體,在享有失業保障時,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繳納一定的失業保險金;高校部分則可以從學校經營收入中抽取一定的比例繳納,並鼓勵校友組織就業基金;此外,因大學生群體的特殊性,無經濟來源,參保費更多的是依靠家庭提供,為減輕家庭負擔,政府單位可利用結餘的社會失業基金,為大學生提供一定的參保費用,形成“政府+高校+個人”的繳費模式。

(三)建立多層次的繳費機制和“梯級遞減”的給付模式。

呂志勇、韓鑫指出,在給付期限6個月時,參保人在校期間應繳納金額為106~192.1元,以達到收支平衡。基於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結餘較多、降低稅費的現狀和大學生無經濟來源的特殊性,應建立多層次的繳費機制,綜合被調查對繳費基數偏好,筆者建議可建立“0~100元/年(含100)”、“100~200元/年(含200)”的雙層次繳費機制,以滿足參保人的需求。考慮到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社保基金結餘情況不同,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不同層級的繳費金額進行調整。

董志強發現,公平感是刺激的隱性因素之一,僱員的努力水平深受公平激勵機制的影響,而長期關係會增強這種影響力。王喬等指出,失業保險金的確定應遵循公平保障、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工作搜尋模型也表明任何降低失業成本的因素(如失業保險金的多寡和領取期限)都會增加工作搜尋的時間和失業期限。聶愛霞的研究表明,失業保險金的存在會一定程度上降低享受失業保險者的工作搜尋積極性,而這往往是造成長期失業的重要原因。筆者認為,相同繳費層次的參保者應享受相當的失業保險金待遇和領取期限,給付金額應當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水平、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月發放。在此基礎之上,實行“梯級遞減”的給付模式,每繳納一次失業保險費,可每月領取兩次失業保險金,並隨著領取次數的增加,領取的金額逐級下降,以提高失業成本,避免“養懶漢”現象,督促失業者積極尋找工作。

(四)利用結餘的失業保險基金,提供就業指導與培訓。

開展就業技能教育是拓展普通高校學生就業渠道的一項措施,且本次調查結果顯示,91.09%的被調查者認為,失業後除失業保險金外,還應獲得相關的職業培訓,說明被調查者對就業指導與培訓有相當大的需求。職業培訓指標對在校高校大學生或已畢業的待業大學生群體、為滿足其就業需求或個人興趣愛好而開設的、參加培訓後可獲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職業課程。因為待業大學生在高校習得一定的專業基礎知識,並獲得了相關的學習能力,所以職業培訓作為一種有效保障,能夠促進高校畢業生或已畢業待業者技能與就業匹配,進一步提升其就業競爭力。

職業培訓實施內容、實施形式的探索,石增業指出,大學生職業培訓內容的構建包括職業道德的培訓、溝通技能的培訓、崗位技能培訓等技能。周精則將畢業生核心競爭力概括為技術能力、學習能力、創新能力、承受挫折能力、外語和計算機能力、組織管理能力等幾個方面。綜上,職業培訓不僅需要包括相關的專業知識,更要注重提升待業大學生的綜合就業能力,並從就業形勢與市場需求等方面為待業大學生提供思路與方法。

筆者認為,基於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主體為大學生的特殊性,就業服務培訓機構可與學校就業組織進行合作及推廣,可針對專業去引進不同行業的成功人士,以課堂講學與主題講座的方式面向學生進行就業經驗的講授,為大學生就業提供建議。職業培訓反哺教學,高校可根據職業培訓機提供的就業相關反饋,並圍繞市場現狀與就業目標研發相應的教學大綱,編入學生必修課程要求。針對離校未就業應屆畢業生,可參考重慶市2009年金融危機期間,為解決高校應屆畢業生就業難問題出臺的定向就業培訓政策,人社部門主動與用人單位建立聯絡,定向開展針對應屆畢業生關於不同崗位的職業培訓,免費提供給享受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離校未就業應屆畢業生。

五、結語

綜上,隨著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和網際網路經濟的發展,摩擦性失業提高,易出現如貝克爾在《風險社會》中指出的“靈活而多元的未充分就業市場”,在這一體系中,失業以未充分就業的形式被“整合”進就業體系,但其代價往往是就業不安感的普遍擴散。而大學生的就業情況深受社會經濟結構的影響,在我國失業救助、失業保險制度尚未完善的情況下,國家應立足現狀,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應屆大學畢業生失業保險制度,一方面有利於降低大學生的生活壓力,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提高應屆畢業生就業率,促進人才資源的優化配置;另一方面建立應屆大學畢業生失業保險制度是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補充與發展。大學生作為青年一代,在我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過程中發揮著重要利用,大學生的就業形勢需要各方的努力,營造良好的就業環境,提供更多的就業支援,為年輕一代的發展作出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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