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中國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就業功能的完善研究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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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失業保險制度20世紀初在法國誕生,歷經百年,最初失業保險功能在於抵禦工人失業期間的生活費用損失。而後,隨著大工業時代到來,失業人數急劇增加,替代率高的失業生活保障費用導致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危機,同時高失業金並不能減緩或改善失業現象,造成的“貧困陷阱”和“失業陷阱”。

淺談中國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就業功能的完善研究短文

關鍵詞】失業保險;再就業功能;主要改革方面

1 失業保險的促進就業功能

(1)避免失業人員對失業保險金的依賴導致的“懶漢”現象。失業保險延伸的促進就業功能是一項積極的就業措施,它的目的在於形成新一輪就業,而非單純的經濟補償。該功能的實現一方面延續了失業保險的初衷,保證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要求,另一方面要求失業人員以就業為前提獲得生活保障。

(2)加速就業資訊的傳遞,降低工作的搜尋成本。為失業者免費提供有效的就業資訊是失業保險促進就業功能的重要作用。旨在降低失業者自我尋找工作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使失業者在儘可能短的時間內獲得有效的重新就業,減少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時間,能夠降低失業保險金的支出。

(3)提高失業人員的就業能力,滿足市場需求,避免勞動力留滯。隨著經濟發展對人員的要求成上升趨勢,而單純的生活補助型的失業保險,並不提供失業者能力提高的條件,人員的素質無法提高則就業造成阻礙。失業保險的促進就業功能提供失業者再培訓的機會,負擔了再教育成本,避免了因失業者能力水平低下造成的“失業陷阱”問題。

2 中國失業保險制度處在再改革邊緣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勞動用工制度改革促使了失業保險制度的產生,勞動用工制度改革,打破了我國自解放以來的“鐵工資、鐵飯碗、鐵交椅”的模式,出現了相對過剩的勞動力,其標誌是1986年頒佈的《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第二階段,是隨著市場經濟改革的逐漸深入和擴大,勞動力的流動性增強,失業問題顯露出來,享受失業金的人數僅1994年就有194萬人,超過1986-1993年7年的總和。 但在這一階段仍沒有稱失業而是待業,在這種情況下,為了適應新形勢的需要,1993年國務院釋出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該規定也成為了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第三階段,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逐漸深入,特別面對國有企業大量富餘人員問題, 1999年共向再就業服務中心調劑資金41億元,佔基金總支出的45%。 可以看到,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是伴隨著國企改革的深入逐漸完善的。而今,國有企業改革基本完成,失業保險制度應該更加向著完善自身方向發展,朝著促進再就業方面發展。

2.1 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逐漸提高要求促進再就業功能提高

資料顯示,在全世界172個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和地區中,平均有40%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但在人均收入不足700美元的低收入國家只有13%,而在人均收入超過1萬美元的高收入國家這一比例高達92%。

2.2 失業保險制度體系已經基本建立完成,促進再就業功能是完善的主要方面

我國的失業保險體系基本已經建立起來,同時有較高的基金積累,2003年末基金積累達到386億元, 如果將這筆結餘存入銀行並不能起到保障的作用,也未能達到好的保值增值的作用。應該將失業保險的結餘用於促進再就業的工作上,實際將這筆錢變相的用於失業人員,同時也起到完善失業保險體系的作用。

2.3 經濟改革致使得失業結構的調整對失業保險促進再就業功能的需要

2003年底,再就業中心作為補充失業保險安置國家富餘勞動力的使命正式結束,下崗人員從中心轉出到失業保險體系。因而,下崗這一中國的特殊現象將成為歷史,當前,我國的失業主要是由於經濟改革引起的規模較大的結構性失業,而隨著改革的`深化,失業結構也將隨之調整,國企改革完成之後,失業的結構將趨於相對穩定,多表現為摩擦性失業。因而,失業基金完全有能力為規模不太大的失業人群建立再就業服務。

3 促進再就業的主要改革方面

3.1 失業保險法的完善和具細

失業保險的立法,首先應該從行政法規走向國家立法,雖然行政法規也具有強制性的特點,但從今後的發展來看,國家立法更加正式、穩定、具有更高的執行力度。其次,在內容的設計上應該更為詳細,在費率和待遇水平,以及相關的勞動力市場都要做出明確的規定,這有利於下級執行的規範以及高效。在這點上我國可以借鑑德國的做法,雖然德國為聯邦國家,各州都享有一定的立法權,但在失業保險方面,其《社會法典》第三卷在費率、支付條件、資金管理、給付、待遇水平、以及勞動力市場等方面都做了詳細的規定,其中相關於積極勞動力市場的規定就達100多項, 這樣各州沒有太大的變通餘地,便於上下統一執行,同時在執行時也有法可依。最後,要加強關於促進就業的條例設定,具體規定投入再就業培訓和介紹的基金比例。失業保險條例中規定,失業保險制度旨在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水平,促進其就業,並對其接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給予補貼。但從實踐來看,失業保險在促進就業方面的投入有限,國家沒有強制規定投入促進就業的基金比例,使得在很多地方失業者就業培訓和介紹成了泡影。

3.2 制度設計和資金使用方向調整

3.2.1 關於制度設計方面的調整

失業保險制度未來的發展模式將向促進再就業方面發展,因而從制度設計上就要體現出積極就業型的失業保險制度。在失業保險制度方面的調整問題上,主要從繳納和給付兩方面增強促進就業功能的體現。

3.2.2 資金使用方向調整

我國目前的失業保險費用主要用於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每年用於就業方面的投入只佔總支出的10%左右。 而目前我國的基金結餘逐年遞增,有相當充足的基金結餘。完全可以利用這批資金進行就業指導,幫助失業者儘快重新進入就業隊伍,降低失業金髮放時間,重新進入的失業人員進行失業金積累。失業基金的使用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將失業基金用於職業介紹和就業培訓。在法國,失業介紹所26%的工作經費來源於失業基金,失業基金向職業介紹的轉移相當於是國家對失業者的資金補貼,相對於單純的保險金髮放,是更為積極層次的保障。就業培訓是促進就業的最有效的途徑,通過就業培訓,增強了失業者的就業能力,轉換職業技能,適應新的就業結構。

將失業基金用於鼓勵企業招聘失業人員。我國已經有鼓勵企業招聘下崗人員辦法的經驗,對於那些招聘下崗人員的企業進行減稅,或者招聘一個下崗人員直接補貼等。結合我國的經驗和其它國際上的經驗,一方面,對於不景氣的小企業進行工資補貼,走穩定就業路線。另一方面,從失業基金中提取一部分,對招聘長期失業人員的企業進行一定的補償。

將失業基金用於失業願意靈活就業的人員。幫助失業人員創辦小企業,為他們免費提供創業資訊,提供由失業基金擔保的小額銀行貸款等。

3.3 適時建立失業救濟

消極的生活補助,最終導致人才流失,和社會結構不穩定。面對,失業結構的變化,我國也應該建立以失業保險和失業救濟為主線的失業保障體系,除了給予保險制度以內的失業人員以就業保障,同時,對於日益嚴峻的青年人、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人員給予相應的就業指導。我國目前實行的三條線向兩條線並軌的保障模式,即失業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兩根線。然而,對於一些新出現的青年人,特別是大學生失業問題,最低生活保障只能消極的解決生活問題,不能給予其就業幫助。

參考文獻

[1]馬永堂.比較研究:完善失業保險促進就業功能[J].中國勞動,2006,(1).

[2]蔣選.我國中長期失業問題研究——以產業結構變動為主線[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