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與農村社會階層結構的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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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土地流轉已成為加速分化和資源重組的又一重要動力,正在再構農村社會階層結構:強化精英階層、擴大中間層、縮減弱勢底層,建構和諧合理的農村階層結構。土地流轉實質上是土地不同層面的產權及與其相關的資源和機會在農村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再分配與重組合過程,是推動農村社會階層結構不斷再構與變遷的重要機制。

論文關鍵詞:土地流轉;地權變革;階層結構

當前中國農村正在發生的土地流轉是“農地的承包經營權流轉”,即“擁有農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組織,也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換句話說,土地流轉是在保持土地集體所有權主體不變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權(包括經營權、收益權和流轉權)在不同主體之間的轉讓和交易。從某種意義上說,土地流轉是地權變革的一種新形式,實質上是一個農村各階層利益的再分配與重組合過程,通過利益結構的調整深刻地變革當前中國農村社會階層結構,並將久遠地影響其未來變遷的態勢

一、土地流轉變革農村社會階層結構

作為地權變革新形式的土地流轉正在誘致農村新型行業、新型組織形式及新職業群體的興起,引發農村勞動力新一輪結構性流動,重組農村社會階層結構。具體來說,土地流轉正在或將從如下方面影響農村社會階層結構變革:

首先,土地流轉強化了農村精英階層。一是權力精英獲取資源的機會增多。我國《》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屬於“村民集體所有”,而村幹部則是“村民集體”的“代理人”。土地分配的具體執行常常要通過村集體的“代理人”來實現,這樣,土地事實上成了村幹部能夠施加重大影響甚至完全掌握的一種非市場資源。日益頻繁的土地流轉必然會增加鄉村幹部實現權力的機會。尤其是在“兩田制”、“反租倒包”、“土地股份合作制”等具有結構性意義的土地流轉過程中,鄉村幹部控制著土地調整比例權、反租倒包過程中的土地價格差額權、土地股份紅利分配權,成為土地流轉收益的主要分享者。鄉村幹部往往直接出任土地股份公司的董事,擔任土地招標承包中與開發商洽談協商的代表和最後決策人,從而獲得更多因職權帶來的資源和機會。二是經濟精英實力增強,規模擴大。主要由市場調節的土地流轉必然使土地流向能夠更有效使用土地的人手中,流向最能使土地利潤最大化的產業。因此,土地流轉的加速必將帶來公司的崛起,種田大戶的增多,以及房地產開發商和第二、三產業投資商的進入。這些經營新型公司農業的企業家、種田大戶、房地產開發商和投資商資本雄厚、滲透力強。這些經濟精英的崛起與控制觸角不斷伸展的權力精英的聯盟,進一步充實壯大了農村社會階層結構中的精英階層。

其次,土地流轉擴大了農村中間層。農村中間層的擴大主要表現為土地流轉引發了農村新型職業群體的興起和傳統職業階層的發展和壯大。一是作為中上層的農村新型職業群體的誕生。土地流轉帶來土地集中和公司農業的發展及其他第二、三產業投資公司的進入和聚集,這些公司為村民提供了眾多中低層和技術職位;土地流轉伴生的農業產業化和規模經營要求經營者加強技術引進和研發,這必將催生一批新型的農技研發和推廣應用人員;因土地流轉而產生的土地股份合作公司、土地信託中心、土地價格評估機構和土地糾紛仲裁機構以及其他土地流轉中介服務機構為村民提供了較多的社會管理職位。上述從業人員是農村新型的職業群體,大多有較好的經濟收入和較多的職業流動機會及良好的社會聲望,構成了農村社會階層體系的中上層。二是作為中層的傳統階層的復興與發展。中層主要包括個體戶、辦事員、低層管理人員、醫療工作者等職業群體。他們是農村改革以來就已有的職業群體,而土地流轉又進一步擴大了這一職業群體的界線和規模。土地流轉引發的產業化經營和規模經營的發展,必然帶動與之相適應的個體業、個體加、飲食零售服務業、資訊服務業以及相關管理機構的發展和職位的增加,從而使相關職業群體的規模擴大、經濟實力和獲取市場機會的能力加強。這部分人大多有較穩定的收入來源和市場機會,擁有超越村莊範圍的社會網路及因此而帶來的資源獲得機會。三是作為中下層的工人群體的擴大。農村工人群體主要包括外出打工但仍保留農民身份且定期回鄉的工人(“離土又離鄉”)、本地鄉鎮和民營企業工人(“離土不離鄉”)和公司農業工人(“既不離土又不離鄉”)。前兩類工人群體會因更多農民承包地的穩定長期轉出而在數量上有較大增長,而且工人在質的內涵上也會有所拓展,即他們的工作和生活保障將進一步超越土地和原有的鄉村社會。後一類工人群體是因公司農業和其他規模農業的發展而新出現並不斷髮展壯大的農村新型職業群體。這三類工人因其手工操作的工作性質、被支配被控制的工作關係以及生活並不豐裕的經濟地位而處於農村社會結構的中下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