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土地流轉背景下農村社會保障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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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土地流轉的目的在於提高廣大農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切實保障農民的根本利益。在我國,農民以土地作為生存的根本是一直未變的基本現狀,農業生產仍然以自然經濟為主導,再加上城鄉二元結構的長期存在,使得土地在農村的保障功能又進一步強化。當前,土地流轉制度在實施的過程中使得一部分農民失去了土地的保障功能,而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還需要進一步的健全和完善,從而出現了一系列新的社會問題。如何將土地流轉制度的實施與農村社會保障建設結合起來切實保障農民的利益成為刻不容緩的問題。

關於土地流轉背景下農村社會保障建設

關鍵詞:土地流轉;土地保障;農村社會保障建設

2004年,國務院頒佈《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其中有關於”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的規定,強調”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村莊、集鎮、建制鎮中的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和2009年中央1號檔案提出: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

土地按市場經濟規律從低效率專案向高效率專案轉移,結果是資源的優化配置和效率的提高,從而實現農業的規模經營。適度規模經營則是指適應當前生產力發展水平,將零散的生產要素適當集中,採用先進的生產方式,使其規模、投入的產出量和商品都高於當地平均水平,從而提高土地整體產出效率。通過土地流轉可以實現適度規模時才能達到農業生產效率的最大化。

1、由於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自然環境、文化背景等因素的不同,在政策的具體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1.1土地流轉總量不大。雖然土地流轉在我國農村已經是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大部分地區都存在一種形式或多種形式的土地流轉,但從流轉規模來看,無論是各種形式的流轉量,還是所有形式的流轉總量仍然不夠大,這就使得土地流轉制度能夠真正發揮的作用大打折扣,這有違政策制定的初衷。

1.2自發流轉為主,流轉效益不高。目前農村流轉面積中多是本村內部村民之間的零星流轉,沒有形成規模經營,流轉效益並不高。由於缺乏政策的'有效引導,土地多是在農民之間流轉,只不過是變換了不同的使用者,往往還是以農業種植業為主,沒有引入科技實現大規模經營,土地收益沒有顯著提高,土地附加值仍然很低,農民收入沒有根本上的增加。

1.3土地流轉缺乏規範的操作程式。由於土地流轉制度還不夠完善,相應的法律制度又過於片面、籠統或是不夠靈活,造成了不少農戶用”口頭協議”、私下自發流轉的局面,這樣一種流轉交易沒有明確規定流轉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因而在現實中造成了不少的糾紛。

2、土地的保障職能

在我國,由於歷史性的原因,國家用制度的方式界定了一部分人為”農民”的身份,造成了城鄉二元結構這一特殊現象的存在,使農民失去了獲得相關資源分配的權利,農民長期被排斥在國家的社會保障體系之外,而土地收入則成為農民維持最低生活需要和抵禦生存風險的主要方式。由於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長期缺失,土地承擔了農村的社會保障功能,替代了以國家財政轉移支付為主的現代社會保障制度。土地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核心,經營土地是他們獲得經濟收入、維持基本生存的主要手段,是農民生活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