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背景下的農村社會保障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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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土地流轉的目的在於提高廣大農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切實保障農民的根本利益。在我國,農民以土地作為生存的根本是一直未變的基本現狀,農業生產仍然以自然經濟為主導,再加上城鄉二元結構的長期存在,使得土地在農村的保障功能又進一步強化。當前,土地流轉制度在實施的過程中使得一部分農民失去了土地的保障功能,而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還需要進一步的健全和完善,從而出現了一系列新的社會問題。如何將土地流轉制度的實施與農村社會保障建設結合起來切實保障農民的利益成為刻不容緩的問題。

土地流轉背景下的農村社會保障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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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土地流轉;土地保障;農村社會保障建設

2004年,國務院頒佈《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其中有關於”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的規定,強調”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村莊、集鎮、建制鎮中的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和2009年中央1號檔案提出: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

土地按市場經濟規律從低效率專案向高效率專案轉移,結果是資源的優化配置和效率的提高,從而實現農業的規模經營。適度規模經營則是指適應當前生產力發展水平,將零散的生產要素適當集中,採用先進的生產方式,使其規模、投入的產出量和商品都高於當地平均水平,從而提高土地整體產出效率。通過土地流轉可以實現適度規模時才能達到農業生產效率的最大化。